教育政策与法规之教育法制律的监督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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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制监督本节重难点解析重点:教育法制监督的主客体和 内容、掌握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 难点:教育监督体系的组成即国 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 关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一、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二、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三、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课程内容补充:法制监督概述(一)教育法律监督的含义:指各类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 法对教育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法律活动进行的监察 和督导,它是一种机制、制度,也是一种行为、活 动。教育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制监督的重要环节,主 要对宪法有关的教育条款、基本教育法律、教育行 政法规和教育规章在全国范围内的规范统一、合理 运用和遵守实行的监督,对我国

2、教育的健康发展具 有重要意义。一、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二)教育法律监督的构成:法律监督的主体: 1、国家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的具 有很强的国家强制力并能直接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监 督,在监督体系中处核心地位 2、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由执政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组织依 法进行的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具有舆论作用的监督, 在体系中是一支重要的生力军 3、人民群众 具有广泛代表性,能直接反应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二、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二)教育法律监督的构成:教育法律监督的客体-所指对象 1、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2、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3、教师及其他教

3、育工作者(含辅修人员、管理人员) 4、受教育者及其他参与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和 公民一、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二)教育法律监督的内容: 1、立法监督: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合法性的监督 2、执法监督: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从事教育活动合法性 的监督 3、司法监督:对国家司法机关解决教育活动中有关 争议纠纷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 4、守法监督: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教师及其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及其他社 会组织和公民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合法性的监督一、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返回(一)教育法制监督促进教育法正 确运行,保障教育发展首要战略 地

4、位国家权力机关作为教育法制监督的主体,依 照法定权限对教育法的制定进行监督,对于违反 制定程序及原则的教育法予以纠正,保障了教育 法制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防止和纠正 教育法实施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减少教育损失 ,保障教育健康发展。二、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二)教育法制监督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 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权利有效 运行教育的发展过程,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 以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教育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必 会影响到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 。如克扣教师工资,侮辱和殴打学生,侵犯学生的受 教育权利等。因此要保障教育主体的合法权利,必须 加强教育法制监督,排除教育法

5、贯彻中的阻力和干扰 。二、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三)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 法治教的进程,促进教育科学化发展教育事业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努力,需 要良好的环境和法律的保障。当前所存在的问题是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若不解决这些问 题,会严重影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监督 教育法的实施,纠正各种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可推 进依法治教的进程。二、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返回教育法制监督案例(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涵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最高 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 其职责范围内对教育立法和教育法实 施情况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 高层次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三、教育法制监

6、督的体系(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立法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教育基本法和其他 主要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 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 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 民政府有关教育方面的不适当的规定、决议和命令;有 权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教育方面的不适当 的决议和命令。三、教育法律监督的体系(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听取和

7、审议 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教育实 施方案和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 监督并保证教育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代表人民 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 失职人员的行为,可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或者向有关教育管理机关、教育机构要求调查处理。各级权力部门有权对教育执法情况进行视察和检 查。三、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涵义: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 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教育法实施情况的监督。这种监督分为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 监督。前者指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及

8、其工作人员的教育行政管 理活动是否遵守和执行教育法实行监督。后者指 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工作人员,对上级 国家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执行和遵守教育法的情 况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三、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各级政府的监督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有权发布有 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命令和指示,制定教育事业 的发展规划,领导和监督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检查和督促教育法在全国的贯彻执行情况;有权改变 和撤销所属部委发布的指示、命令和规章;有权对教 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实行奖惩。各级地方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内行使相应的监督权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

9、作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对教育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与此同时,下级政府 也可以依法定程序监督上级政府的教育管理活动。三、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教育工作,管理教育活 动,同时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中央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根据宪法、教育法律法规 制定和颁布教育工作的规章,制定教育行政措施和方 案,组织监督、检查教育事业计划的实施,贯彻国家 教育方针,检查督促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育法的实施,有 权根据地方政府的指示,检查、督促教育法贯彻执行 情况并及时报告,制定本地区的教育

10、工作的行政措施 、并组织实施。对学校的教育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奖励教育管理和教书育人的先进模范,查处违反教育 法的单位和个人 三、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察和审计检查行政监察是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所在人民政府 和上级检查机关领导下,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教育 行政机关、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是否 遵守国家法律纪律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的专门的政府监督活动。审计监督是国家机关或政府授权从事审计工作的 机构,通过审计方式对教育行政系统的财政法纪情况和 教育机构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专门的检查和监督活动 三、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

11、督 ()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主要是指计划、财政、劳动、人事 、文化、体育、卫生、科技出版等政府部门。这些部 门在他们各自的工作和业务范围内,依法行使自身专 门的行政职权和管理功能,从不同方面对教育法的实 施情况进行专项的检查和监督,查处有关违法现象, 以保障教育法的全面贯彻执行。三、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三)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涵义: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对 教育法实施情况实行的监督和制裁活 动。三、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三)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国家检察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它 们行使国家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在国家司法系 统内部的

12、审判活动,特别是对刑事案件的侦察 、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享有监督权,其 中包括有关教育方面的案件。此外,检察机关 对于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国家教育行 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是否坚持依法办事和廉洁奉 公,也同样享有监督权。三、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三)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 权。通过审理教育刑事案件、教育民事案件、教 育行政案件,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 促。及时以国家强制力解决各种教育违法事件, 有效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给予法律制裁,维 护教育法制秩序,保护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的 权利,为教育法的正确贯彻和全面实施提供直接

13、的法律保护和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三、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四)社会监督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监督,除通过制定 教育政策外,还通过各种渠道和组织措施以及党 的纪律发挥对教育的法制监督作用。主要表现在 :通过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的纪律委员会监督教 育法的实施,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对 教育领域中的党员干部进行考察及对违纪党员干 部进行处分,实现监督职能;通过党员权利和义 务的发挥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三、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四)社会监督 、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具有参政、议 政的权利和参与法制监督的权利。对教育 工作,或对教育问题的处理,民主党派可 以提出自己的

14、建议,进行批评等。三、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四)社会监督 、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政协是联系各方面群众的纽带,政协 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政协委员通过 列席会议,听取或讨论政府工作报告,从而对 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政协委员通过 视察教育工作,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提出意见 、批评和建议;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对教育法的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三、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四)社会监督 、社会团体的监督群众自治组织是教育法制监督的重 要力量。工会、共青团、妇联、城市居 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建 议、检举、申诉等形式监督教育法的实 施。三、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四)社会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广大人民群

15、众可以通过发表对教育工作 的看法形成社会舆论,并对其进行监督。社 会舆论监督一般通过报纸、电台、广播等舆 论工具把问题公布出来,影响大、时效快, 是一种有效、独特的监督形式。三、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四)社会监督 、公民的监督我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 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 诬告陷害。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 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 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公 民可以通过信访、舆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 控告等方式对教育法的实施进行监督。三、教育法制监督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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