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产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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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产生 与发展经济法概念的历史考察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历史考察 一、国外经济法概念的萌芽和 发展 l1、经济法概念的语源:1755年摩莱里的 自然法典一书中首次使用,但不是 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空想社会主义。l2、经济法概念的承继:1843年德萨米的 公有法典中提到,但与前面一样, 仅是一种与现实脱节的空想,只是内容 更为丰富。l3、经济法概念的雏形:1865年蒲鲁东工人 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及经济法,是政 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已接近现代经 济法的主张。l4、经济法概念的诞生:1906年德国莱特世 界经济年鉴中使用经济法,说明有关世界经 济的各种法规概况。l5在

2、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之后,经济法概 念大量出现,并引起人们的研究。19221924 期间,德国鲁姆夫经济法的概念和赫德曼 经济法基础。二、国外经济法概念的初步形 成l1西方国家 l金泽良雄 l丹宗昭信 l斯米特托夫(英国) l2苏联l BB拉普捷夫 三、中国经济法概念的历史形 成 l经济法的概念最早在20世纪30年代传入中国, 但开始系统研究则迟至70年代末。l1概念的提出l1978年7月胡乔木同志在其论文按照经济规 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中,明确提出 了发展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把国家、企业 、职工的利益和各种利益关系,用法律形式体 现出来”。随后,邓小平、叶剑英、彭真 等中央领导人也在

3、不同场合表达了类似的思想 。21992年前的经济法概念l(1)纵横说l(2)密切联系论l(3)综合说l(4)经济行政法论l(5)学科经济法论 31992年后的经济法概念 l(1)经济协调关系说l(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l(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l(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l(5)社会公共性说第二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法产生的起点界定与 不同学说 l(一)存在四种观点:l 1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 才产生的;l2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界末,但不否 认市民革命前的经济法;l3随着国家的产生,经济法就产生,但 垄断资本主义使其成为一个新的部门;l4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古代

4、 。l(二)批判:l1 产生的内涵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出现 ;l2时间点的界定上述批判l(三)我们的观点:l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 渡和垄断资本主义确立阶段,各国情况 不同,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l(一)市场缺陷和市 场失灵l(二)国家调节机制 与国家经济职能l(三)法律体系的因 变与经济法的产生 民法的社会化与经 济法的产生(一)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 1市场缺陷l(1)概念:市场调节机制的局限性。l(2)原因:l第一,市场障碍,即在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 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 其作用。主要涉及的是市场竞争秩序的问题。l第二,市

5、场的唯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 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有些经济领 域它不愿意进入。主要涉及的是投资周期长、风险大 的行业,私人资本不愿进入的问题。l第三,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是指市场主体掌 握的信息严重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经营决策, 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积压后才能作 出反映,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2、市场失灵 l(1)概念:指市场缺陷在生产社会化后,显露出来并 引发严重的后果。l(2)原因:l第一,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累和集中 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 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l第二,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6、经济 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更新,竞争激烈。所需投资规 模大、周期长的行业,风险加大,私人资本不愿进入 投资。l第三,生产社会化后,市场滞后所引发的产品积压和 社会财富浪费,呈现量大和周期短的特色,社会经济 危机严重影响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 职能1国家调节机制的救济l(1)针对市场障碍,国家强势介入市场,规 制市场竞争秩序,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l(2)正对市场的唯利性,国家作为财产所有 者,以国有经济的方式介入高风险和高额投资 领域。l(3)针对市场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国家通过 宏观调控社会经济的方式,保持国民经济的稳 定发展。2国家职能的转变l政治国家向社会性国家过

7、渡。(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 法的产生民法的社会化与 经济法的产生1政府失灵与法律规范的保障l(1)政府失灵的原因l首先,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作为新生事务,国家 及其政府并不熟悉,容易出现违背经济规律而 行事的情况,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l其次,政府作为调节者,掌握着极大的行政权 力资源,必须对其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保证该 项权力的有效运行。l(2)针对政府失灵的经济法2法律体系的演变及其思想理 论基础l(1)民法的社会化:l修正自由主义和个体权利本位的绝对化倾向l调整财产所有权绝对性、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 制度l(2)经济法的产生l首先,民法社会化后,可以缓解些许矛盾,但 其个人权利本位的价值取

8、向,无法从根本上适 应社会化的形势要求。l其次,出现不同于民商法的经济法。三、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学基础l长期的自由放任使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 转化为垄断竞争市场,资本主义危机彻 底打破了人们对市场无所不能的崇拜, 现实的发展促使人们开始系统研究市场 的缺陷与政府干预的合理性四、经济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l古典自然法学派到社会学派的转变l德国耶林(18181892),法律应代表 社会利益对私人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l美国庞德(18701964),20世纪的法 应是社会化的法律,一方面促进个人主 动精神,另一方面实现社会合作。五、经济法的发展 (一)德国 l1、德国经济法的起步:19世纪末 l(1)1896

9、年5月,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斗争法,就商业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 原则的行为进行规制。l(2)1897年,德国最高法院判决,卡特 尔协定只要不是对同业竞争者和非同业 竞争者施加不正当的压力,不违反善良 风俗,侵害营业自由,就是有效的。 2、20世纪上半叶的曲折发展 :战争魏玛国战争l(1)1909年6月,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增设“弹 性条款”,以弥补1896年立法缺陷。l(2)1910年,钾矿业法,遏制新设企业进入钾矿 业。l(3)一战期间,1915年,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 通知;1916年,确保战争时国民粮食措施令, 国家集中管理经济。l(4)1919年后,根据魏玛共和国社会化计划,颁布 卡特尔

10、规章法、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 等经济统制法律。l(5)19231933年,德国加强竞争立法。l(6)19341945年,为准备战争,德国开始对国家经 济的管制。1934年,德国卡特尔变更法和德国 强制卡特尔法;德国经济有机建设的法令。3、二战之后:社会市场经济下的 德国经济法l(1)竞争原则要求规范市场秩序反对限制竞争法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l1957年反对限制竞争法,迄今已经过六次修改;l19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历十四次修改后, 依然有效。l1978年损害赔偿责任法l1989年德国产品责任法l(2)社会平衡原则要求规范社会保障就业促进法 等;l1969年就业促进法l1975年社会法典

11、l(3)国家原则要求宏观调控l1948年基本法;1957年联邦银行法;1969年 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4、德国经济法发展的特点:(二)美国1、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经济 法:主要集中在反垄断法领域l1887年州际商务法,禁止进行联合 经营与订立运输协议。l1890年谢尔曼法反托拉斯协议无效 。当时的法律,目的仍然在于回复自由 竞争的市场秩序。2、二战之前:反垄断法进一步 加强 l1914年克莱顿法,明确了哪些行为 是无效的 。l1918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规定了 权力机关 。l1933年后的新政立法,金融计划,农业 调整计划,全国工业复兴计划,救济和 举办公共工程 3、二战后,美国经济法逐

12、渐成 熟,范围更为扩大 (三)日本l1、一战之前未酝酿期。颁布一系列适应战时 经济的法规;战时海上运输令等l2、一战至二战期间形成:经济危机法律(农 业危机与社会稳定);卡特尔促进法;战时经 济统制法。l3、二战后的发展:(1)经济恢复期消除 垄断成分和封建因素禁止垄断法(2)经 济高速增长工农业现代化,中小企业促进 ,金融体制,对外贸易。六、经济法历史考察的意义 l1经济法必须奠基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 ;l2经济法须是国家干预市场和市场干预 国家的有机统一体;l3经济法的政府管理职能具有现代性, 根据事实情况灵活转换。第三节 现代经济法的概念一、法律性质定义l1概念:l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

13、行过程中, 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 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 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 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l2特征:l(1)经济法植根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之上 ;l(2)经济法以社会整体长期利益为本位;l(3)经济法的功能是修正市场缺陷;l(4)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及其政 府;l(5)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国家管 理市场二、法律规范定义l1概念:l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核心或主体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总和。l2特征:l(1)经济法的制度内容,散见于不同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中;l(2)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可能存在 经

14、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共存的现象。第四节 经济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l1法的价值概念l法的价值是标志法律与人关系的一个范 畴,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 用或效用,以及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l2法的价值体系l法的价值是由公平、正义、自由、平等 、安全、秩序、效益等组成的一个体系 ,法的价值又称“法的价值体系”。3法的基本价值l(1)秩序:按照法律规则所形成的社会 生活状态。l(2)效益:社会的进步l(3)公平:相同的社会主体,得到相等 的对待,包括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l(4)正义:较为抽象,包括分配正义、 改正正义;社会正义、个人正义;实质 正义、形式正义。4法的基本价值与其他社会规 范价值的区别l

15、(1)法的价值范围限于国家范围内;l(2)法的价值一般指涉及重大事项;l(3)法更重视的是效益和公平。5法的价值取向l法的价值取向是指人们在对法的基本价值进行 认识、判断和评价的基础上,选择其认为可以 利用的方面,并以此作为法的活动的基本方向 。l(1)国家主义,国家本位价值取向,资本主 义社会之前。l(2)个人主义,个体本位,自由资本主义时 期l(3)社会本位价值取向,19世纪末20世纪初二、经济法的价值l1经济法价值之一秩序l(1)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 序;l(2)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 运行的秩序。l2经济法价值之二效益l(1)这是经济效益;l(2)主要是指社会总体效益;l(3)并且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 。l3经济法价值之三公平l(1)这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l(2)并且注重的是社会经济的总体公平 。l4经济法价值之四正义l主要体现在经济法上的公平l5经济法的主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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