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 讲 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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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讲 权利、权力和义务第一节 权利一、权利的概念o康德:“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力?就象问一位逻 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那样使 他感到为难。他们的回答很可能是这样,且在回答 中极力避免同义语的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 ,即指出某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 的东西是什么,而不正面回答闻者提出来的那个普 遍性的问题。”oo费因伯格在权利的本质与价值里断言, 给权利概念下一个“正规的定义”是不可能的 ,因而建议把权利概念当作一个“简单的、 不可思议的、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来接受 。o权利指广义的法律,在英语中可用law,权 利有一个专业词right。在拉丁语中,权利 指广义

2、的法律,即jus。权利有一个专用词 right,权力有一个专用词power,人民享 有权利,政府享有权力,有时这两个词是通 用的。(二)中国古代的权利观o法家商鞅在商君书注释一书中讲:“一 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为百也,由名 分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 名分定也。”大意是:一个兔子如果名分未 定,众人就会去争夺它。反过来,很多卖兔 者的兔,由于名分已定,坏人也不敢去取。 在这里,他就讲到了法律的作用,即定名分 ,也即后来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 o法即是刑,以刑为主,私法处于依附地位, 所以就少有权利一词的存在。在传统的中国 ,没有权利的概念,只有“名分“,即名义与 身份,它充其

3、量只能算得上是一种初级的权 利,根本不是每个人都有的根本的、不可让 渡的、不可剥夺的权利。o历史上罕见有权利一词o辞海中解释为权势和势利,并举了两个例证: 一是史记魏其武安候列传:“家累数万千,食 客日数百,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一是 盐铁论禁耕:“夫权利之处,必在深山穷泽之 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权利“概念也只是从具 体的与实物有关的“利“来理解“权“,“权“能带来“利 “。o列子关于“偷盗”的故事。春秋战国时期,齐国 有一世族,人称国氏,特别富有。宋国有一世族, 人称向氏,特别穷困。一天,向氏家族的一个人专 门来到齐国,向国氏请教发财的诀窍。国氏一家族 人说:“我的绝活儿就是偷

4、盗。头一年偷时,仅仅 够一年用的。第二年偷时,有点富了。第三年再偷 时,已经大大地阔起来了。打这以后,就连本乡本 土的穷人都要靠我来施舍救济。“向氏家族的那个 人一听,异常兴奋。o但是,他并不知道国氏家人到底偷了什么东 西,只是认为,“偷“肯定就是一般所讲的“偷 “。于是,他爬墙打洞,眼到之处手到之处 ,无所不偷。岂料没过多久,便被官人拿捕 ,不仅关了数日,而且自己本身已有的财产 也被充了公。o向氏家人想不明白,为什么国氏家人偷了东西不仅 富了,而且“安然无恙“?他觉得,一定是国氏家人 捉弄他,没教“偷“的绝活儿,接着便去国氏家里大 吵大闹。国氏家人问:“你是怎样偷盗的?“向氏家 人将自己偷盗

5、的情况一一描述。国氏家人说:“咳 !这种偷法就错到家了。告诉你吧,我是偷天的寒 暑冷热,地的肥沃宝藏,来使禾苗百谷生长,各种 作物收割,并且建造了我的围墙,盖起了我的房屋 。我得到的飞禽走兽、虾蟹鱼鳖,没有不是偷的 盗的。o不过,你应当晓得,禾苗百谷、树木泥土、 禽兽鱼鳖,都是自然的产物。它们根本不是 个人所有的财物。偷它们,能出事儿吗?能 犯罪吗?至于金银珠宝、珍品古玩、粮食钱 财,那是别人自家的财产,偷这些东西不犯 事儿就怪了!“ 二、各种权利学说霍菲尔德的权利概念o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认为,权利包含四种含义:( 1)狭义的权利(right),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 样行为或不行为;(2)特权

6、(privilege),指人 们能不受他人干涉而行为或不行为;(3)权力( power),指人们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某 种法律关系的能力;(4)豁免(immunity), 指人们有不应其他人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特定法律 关系的自由。这四权有一个共同之处即资格(优势 )。 o霍菲尔德认为,人们在用权利(right)这一概念时 总是将特权(privilege)、权力(power)、豁免 (immunity)的含义也包括进来,而不是使用严格 意义上的权利(right)的含义。既然权利一词已在 很大程度上被滥用了,那么在法律话语中如何限制 这一词语的使用,并给予其确定的含义呢?霍菲尔 德采用确定权

7、利(right)的相关概念义务(duty)的 内涵来确定权利(right)的内涵的办法。o他认为义务是指一个人应当做或不应当做什么,例 如,在甲与乙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乙具有离开土地 的义务,那么,与此相关的就是,甲具有要求乙离 开其土地的权利。霍菲尔德在英语中寻找了一个近 义词来说明严格意义上的权利(right)这就是 claim,即主张和请求的意思。可见霍菲尔德的权 利概念与大陆法系中的请求权(Anspruch)概念比 较相似。特权(privilege)和无权利(no-right) o霍菲尔德认为,特权(privilege)的法律含义是指一 个人可以做某事的自由。例如,甲袭击了乙,则乙 就有

8、自我防卫的特权。在特许经营(Franchise) 中,许可人所授予被许可人的一种法律利益也是特 权。 特权(privilege)的相反概念是义务(duty), 例如,甲有进入土地的特权,这就是说甲没有不进 入土地的义务,可以进入土地的特权是对不可以进 入土地的义务的否定。 o再如,甲已与乙签定了合同,约定乙可以进 入甲的土地,这样,乙就有了进入土地的特 权,因为甲与乙的合同免除了乙不进入甲的 土地的义务。法谚所曰:“法不禁止即自由” ,实际上正是表达了上述的特权与义务的否 定关系。 o无权利(no-right),X的“进入土地”的特权 的相关概念显然是Y无权利“要求X不进入”。 霍菲尔德认为,

9、在英语中与特权(privilege )的意思最为相近的词是自由(liberty)。 严格意义的权利(right)与特权(privilege)的差 异 o奥斯丁曾经区分过严格意义上的权利(right)和自 由(liberty)的差异,他认为,前者一般是与他人的 义务相关,如请求赔偿,而后者无须他人的义务就 可以成立,如迁徙自由。奥斯丁发现自由的本质特 征就是没有法律的限制,所以,他最终认为自由的 概念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相同于奥斯丁的“自由”概 念,霍菲尔德所谓特权的含义也是指一种法律允许 的但法律并不通过强加别人以义务来予以支持的自 由。 小虾沙拉问题(the Shrimp Salad Prob

10、lem)o霍菲尔德从格雷(Gray)的著作法律的本质和 渊源借用了一个例子来说明严格意义的权利和特 权这两个概念的差异oABCD是小虾沙拉的所有者,他们对X说:“如果你 愿意,你可以吃小虾沙拉,我们允许你这样做,但 是我们并不答应不干预你。”在这样的情况中,X就 有了特权(privilege)“吃小虾沙拉”,但X却没有 权利(right)“要求ABCD不干预他吃小虾沙拉”, 当然,ABCD也没有权利(right)要求X“不吃小虾沙 拉”。启示o一国法律如果仅仅赋予公民某一特权,如结 社自由,却象小虾沙拉的主人一样“不答应 不干预他”,即不赋予其请求排除干预的权 利,那么,此种法律所赋予的所谓“

11、自由”只 能是形同虚设。对于这样的法律和政府,霍 菲尔德的小虾沙拉问题倒是一幅绝妙的讽刺 漫画。 权力o权力就是指A与B之间存在一种法律关系,A能够通 过自己的行为创设A与B或B与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 系。o霍菲尔德认为,无论权力是否行使,只要在一法律 主体上存在权力,那么,在另一法律主体上就必然 存在与之相关联的法律上的不利益,这就是责任。 关于权力(power)的一些例子:X是一个有体物的 主人,他有权力去消灭他的法律利益,如通过抛弃 等行为。他也可以创造他人对于物的所有权关系, 如通过转让行为。 公共服务领域的例子o如一位旅游者就具有一种权力(power),他通过请 求,就可以将一种义务(

12、duty)加在了客栈老板身上 ,客栈老板必须收旅游者为客。在旅游者请求之前 ,客栈老板具有一种承受旅游者通过请求而创设的 法律关系的责任(liability)。但客栈老板可以通过“ 歇业”的方式取消这种责任。霍菲尔德特别强调在 旅游者请求之前,客栈老板所承受的是责任 (liability)而不是义务(duty)。豁免o豁免(immunity)的相关概念是无能力(disability) ,所谓豁免-无能力的关系就是指存在于A与B之间 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B不具有法律权 力去改变现存的A与B或A与其他人的法律关系,此 种法律关系对于A来说即豁免,而对于B来说即无 权力(disabilit

13、y)。 如X是一片土地的所有者,Y无权力处分X的土地 ,X可以对抗Y的处分其土地的行为,此既“豁免”。 o在大陆法系的民法物权登记制度中,如“不 动产转让一经登记,即可对抗第三人”的规 定,其中所谓“对抗第三人”就是霍菲尔德的 豁免的概念。资格说o米尔恩在人的权利和人权的多样性一书中认为 :“权利的要旨是资格,说你对某事享有权利,就 是说你被赋予某种资格。例如,选举,领取养老金 ,坚持自己的看法,享受隐秘的家庭生活。义务就 是权利的反题,义务就是不可以,权利就是可以。 一个人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 向别人提出作为不作为的主张。 缺陷:定义的循环我被赋予某种资格,我就有 了某种权

14、利;我有了某种权利,就意味着我被赋予 了某种资格,因而资格具有分析的功能,不具有定 义的功能。 主张说o法律上有效的、正当的可强制执行的主张。 (1)主张指谓言论行为,其内容是以某种正当的 、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事物的占 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 的法律效果。 (2)强调权利与主张有深层联系,除非一个“权利 ”能被主体有效地或强制地主张、要求或坚持,否 则,主体无权利可言。说“某人拥有一个权利”,这 或者指他已经实际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张,或指他仍 可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张。o(3)从典型的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 权利义务的相关性,如,我有权主张甲付给 我5元钱,甲

15、就有义务付给我。换言之,只 有甲有义务付给我5元钱,我才能有效主张 ,如果我的主张无人应答,就不可能成为权 利。 自由说o斯宾诺莎认为,权利就是一种免于干扰的条件;霍 布斯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康德认为 ,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尔认为,每个人 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自由论揭示了权利的一个重 要特征,即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体 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 行为不受他人强使。正是这一点,现代学者往往把 自由和权利等同,各国有关公民权利的立法也往往 把权利和自由作为内涵一致或接近的范畴并列。o缺陷:没有区别广义的自由和狭义的自由( 自由权),另一方面,虽然权

16、利总是包含着 自由,但不能把权利仅仅归结为自由。利益说o边沁,耶林。 缺陷:(1)权利只是利益的表现与获取利 益的手段,而不是利益本身,把权利与利益 等同,必将造成享有法律权利就等于获得实 际利益的错觉。 (2)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宣布为 权利的利益不能仅仅归结为个人利益。 法力说o能力说最早出现在洛克、卢梭的著作里,他们认为 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或国家权力保证为实现某种特 定利益而进行一定行为的力。 霍菲尔德认为,权利是指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或不 行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或权力。“我有权处分 我的财产的权利”,即意味着我在法律上有能力或 权力出卖、赠与、放弃我的财产。权利就是改变或 创立一定法律关系的影响力。能力说将权利视作手 段,它创造或改变了法律关系。o缺陷:没有揭示出权利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即主体何以需要权利,法律规定权利的主要 目的究竟是什么。 可能说o前苏联学者所持的主要观点o权利乃是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 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优点:使人们注意到法律规范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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