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第三节劳动行政及服务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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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l一、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概述l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行政主体和劳 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法律关系 而依据有关劳动行政法规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l国家对劳动法律关系的宏观调控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和一般行政法律关系的联 系和区别:联系: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具 有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属性。l区别:1、它是以实现劳动关系为目的。l2、它以保障公平兼顾效率为价值取向。3、它以劳动法律规范为依据。l4、它以劳动管理为基本内容。劳动法的传统劳动法的传统劳动行政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国家行政机关| 命令与服从用人单位| 命令与服从劳动者劳动力是计划配置劳动力是计划配置用工形

2、式是国家用工调整方式是行政调节劳动管理是公共管理劳动力已从计划配置转向市场配置劳动力已从计划配置转向市场配置用工形式 已从国家用工转向企业用工劳动管理 已从公共管理转向经营管理调节方式 已从 行政调节转向合同调整劳动劳动 平等 财产平等 财产 关系关系 隶属 人身隶属 人身劳动 实现:促进就业 行政 关系 保护:社会保险劳动监察l某皮件加工厂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45天,产假 休息期间每月只发给80元的基本生活费;超过45天 后如果不上班,每天扣10元。女职工张某生育时难 产,且又是双胞胎,身体恢复较慢,休息了50天后 才上班。厂方据“厂规”从其工资中扣除了70元。 为此,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

3、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 诉,要求厂方执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让其享受 法定的产假,补发其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劳动安 全监察机构受理此案后,经调查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某皮件厂限期修改“厂规”;补发女职工张 某生育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并对其在法定产假期 内厂方未让休息而让其上班的实际天数,按劳动 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 的报酬;张某未休完的产假,继续让她休完。l试评析劳动行政监察机构的处理决定?二、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劳动 行政 法律 关系 的主 体劳动 行政 法律 关系 的内 容劳动 行政 法律 关系 的客 体(一)主体l1.劳动行政主体l(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l 劳动

4、与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l(2)兼有劳动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行政机 关l卫生行政部门 财政审计部 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l(3)经授权组织l职业介绍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检测l2.劳动行政相对人l(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l(2)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团体l(3)劳动服务主体(二)内容l1.劳动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l(1)对相对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 监督和检查的权力l(2)组织制定、拟定和实施相关劳动政策 、规章、标准及措施的权力l(3)对劳动相对人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行 政确认的权力l(4)劳动行政许可l(5)劳动行政处罚l(6)法律授予的其他职权l职权与权利?l2.劳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l(1)获得

5、相关行政服务的权利l(2)获得资格认证的权利l(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利l(4)控诉权l(5)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l(三)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l1.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 行为和财产l2.基于劳动服务关系而形成的劳动服务主体 的行为和财产企业拒不支付劳动监察罚款,劳动行政部门 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某水泥厂招收了6名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并把他 们安排到有害的生产岗位工作。1年半后,由当地劳 动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组到该厂检查,发现了 这一问题,及时指派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进 行了检测检验,发现该厂生产车间由于缺少必要的 劳动防护设施,粉尘浓度达到4级,严重超位,不

6、得 再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采取措施 降低生产车间的粉尘浓度,使之控制在国家规定的 标准之内。每年对未成年工进行至少一次的健康 检查。半个月后,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再次到该厂进 行检查,发现水泥厂领导既未调换6名未成年工的 工作岗位,也未采取措施降低生产车间的粉尘浓 度,便下达了关于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水泥厂限期改正,并按 有关规定对该厂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的合法权 益罚款2900元的标准进行了经济处罚。 该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罚款,劳动安全卫 生监察机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某区人民法院进行 强制执行。法院执行

7、庭通过必要手段,强制该企 业在限期内交纳了罚款。请分析本案中劳动行政关系三要素?三、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联系 和区别l(一)联系l1.目的,内容l2.基础法律关系 发挥作用的前提l3.提供国家保护 正常运行的保障(二)区别:l(1)主体不同 平等兼隶属性 行政隶属性(行政主体被告)(2)原则自由协商 不违法的前提下 双方意思表示法定权利义务 单方意思表示 (3)权利义务结构方面对等的 平衡特征 不能互为强制不对等 劳动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第三节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l一、概念l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服务主体与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 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民事法律规

8、范 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l1. 双方当事人分别固定为特定的主体,其 中,劳务提供方固定为依法取得特定劳动 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而劳务接受方固定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l2. 以实现劳动关系为目的;否则就不能称 其为劳动服务法律关系;l3. 标的限定为劳动服务行为,而这种服务 是一种特殊劳务;l4. 运行受到国家较强力度的宏观控制,不 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 案例分析 100二、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l(一)主体l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 律规范参与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并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l劳动服务主体:民法 劳动法l劳动服务对象:劳动者 用人单位l(二)劳动服务法

9、律关系的内容l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 于提供和接受劳动服务的权利和义务; l1.法定的 约定的l2.服务主体的服务范围:国家行政机关核 准,不准随意变更l3.劳动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l(三)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客体l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服务主 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所共同指向的对象。l客体是劳动服务行为三、与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l(一)劳动服务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的区别l1.受不同法律部门的调整l2.内容与客体不同l(劳动服务 劳动力的使用保护)l3.表现形式l劳动合同 l劳务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l(二)劳动服务法律关系与劳动行政法律 关系的区别:l1.本质: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l2.主体: 隶属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l3.“服务”的体现: 理念 对价l分析 102案例 及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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