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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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也是国家制度的重要 内容之一,与政体同属国家形式。它 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 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 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 就是统治阶级对国家的领土如何 划分以及如何处理国家整体和组成部 分间的关系,关键在于中央和地方或 组成单位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政权组织形式是从横向角度表现国 家政权体系,国家结构形式则是从纵向 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 国家结构形式体现政权体系纵的方 面。 政权组织形式体现政权横的方面。 特定国家究竟采取何种结构形式取 决于很多因素,但最主要并起

2、决定作用 的则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 此外,历史因素和民族因素是影响 国家结构形式的其他因素中最主要的两 种。 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于并反映着国家 的阶级本质,为统治阶级专政服务;同 时国家结构形式也取决于民族问题。 例如:世界上许多联邦制国家都是 基于多民族、多种族以及不同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因素而建立的。(二)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现代国家由于各国具体国情不同, 概括说来,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 和联邦制两大类。1单一制 单一制是以普通行政单位(省、县、 乡等)或自治单位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 部组成。 其主要特点是:国家设有统一的立 法机关和统一的中央政府;全国只有一 个宪法;按行政区域划分行

3、政单位和自 治单位。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都受中 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 权力。 地方行政单位的权限有些是宪法授 予的,有的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授予或委 托的,其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 规定或中央的授予。 在对外关系中,它是单一的主体。 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挪威 、瑞典等是单一制国家。2复合制 复合制主要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 式。 联邦制也叫联盟国家,它是以州、 邦或成员国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 成的。 其主要特点是:(1)除有整个联邦 的宪法、法律和最高国家机关以外,各 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最 高国家机关,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行 使自己的国家权力。 (2)联邦的

4、权力可以遍及全国,而 各州或成员国的权力只能在各州或各成 员国内行使,各成员国的公民同时又是 联邦公民。 (3)有的联邦的成员国还有进行国 际外交活动的权力。但在对外关系中, 大多数联邦的各组成单位不是单独的主 体。 美国是世界上首先建立现代联 邦制的国家。印度、俄罗斯、瑞士 、巴西等国家也都实行联邦制。 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联邦中央政府的权力有加强的倾 向,但联邦各组成单位的权力仍然 很大;权力下放和权力集中是联邦 制国家并存的两种发展趋势。 邦联是一种松散的联盟。它以有关国 家签订的条约为基础,是一些主权国家 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的目的 而组成的一种国家联合。 邦联不是主

5、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 法、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没有 统一的军队、赋税、预算、国籍等。 邦联所设的机关仅具有协商的性 质,所形成的决定以成员国的自觉接 受和自愿服从为基础。 目前世界上出现了一些类似邦联 的共同体或者同盟,例如,欧洲联盟 、东南亚国家联盟、独联体、上海合 作组织等。(三)资本主义联邦制的 权力划分原则 联邦政府与各州的权力,以联邦宪 法规定之,双方在宪法确定的权限内行 使自己的职权;各州政府在联邦宪法确 定的权限内,对其政治机构有自主组织 权,无须经过联邦政府的授权;为保证 这种权力划分的稳固性,宪法的修正须 获得双方的同意;为保证联邦宪法确定 的权限,各州对联邦有参政权。

6、 美国宪法关于联邦和各州权限划分 的立法方式,是采取联邦权力列举式的 授权和各州权力概括式的保留办法。即 美国联邦宪法列举联邦权力,未列举的 权力归于各州。 1、联邦专有权,它主要是指只有 联邦政府才能行使的立法权。属于联 邦专有的立法权,即使联邦未曾立法 ,各州也不得行使。 2、联邦和各州共有权,某些权力 不适宜由一方行使,而必须双方共同 行使的,称为联邦和各州共有权。 3、各州保留权,美国宪法规定: 凡未列举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除宪 法禁止各州使用的外,归各州行使。(四)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 国家结构的基本观点 马列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采取 何种国家结构形式,首先要考虑的是无 产阶级专政的

7、利益,同时要考虑到国内 的民族关系。 所以,在一般条件下,无产阶级应 坚持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即单一制国 家。 各个国家究竟采取什么样的国 家结构形式,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和 当时的具体历史条件。二、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一)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又是统一的 国家,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 族问题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结构问题 的理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取单一 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为什么要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 形式呢? (1)从理论上说。马列主义认为,无 产阶级确定国家结构形式时,首先要考 虑到无产阶级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2) 历史原因。我国从秦、汉以来

8、一 直是中央集权的国家。 (3) 民族原因。我国有56个民族, 少数民族分布的地区很广,占全国土地 面积的60左右;这种人口少而分布面 积广的状况,必然产生一种民族大杂居 和小聚居的局面,从而使各民族之间互 相影响,互相融合。 (4)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 。 (5)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和国际阶 级斗争形势来看,帝国主义、霸权主义 仍然威胁着我国。(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 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 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 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

9、的民族实现 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 。 2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1)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都是中央 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 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地方的人 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需要报上级权力机关批准备 案)。 (3)自治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 自治权。自治机关的人大及其人大常委 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 任主任或副主任,行政机关应有实行区 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各级行政机关 的首长,即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 自治县县长。 (

10、4)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任何民 族歧视、压迫,反对大民族主义,主 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 主义。 在自治机关中,各有关民族都有 其相应的代表名额。 (5)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 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 的自由。 (6)自治机关有权管理本地方的财政 、经济,安排和管理各项建设事业以及 发展本地方的文化建设,国家要给予大 力支持和帮助。 (7)自治机关有权依照国家的军事制 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 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符 合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 也符合我国民族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11、和 民族关系的具体特点。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祖 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 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 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少 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助于巩 固国家统一,确保国家的独立和领土完 整。(三)新时期党和国家在民族工 作方面的任务和政策 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民族政 策的根本出发点。 现阶段党和国家在民族工作方面的 任务是:充分调动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积 极性,共同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 斗;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 ,逐步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 平等,使各民族共同发展、

12、共同繁荣。 党的民族政策是:巩固民族团结 的政策;民族平等的政策;全面落 实和加强民族区域自治。三、特别行政区制度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 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 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以法律规定。 这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一国两制”方 针的体现。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内地的 政治、经济制度,但它不是经济特区。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 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 殊的法律地位,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 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享有高度自 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 政府。 特别行政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 要表现在: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

13、度 的自治权。包括: (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 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 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 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 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 、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 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 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 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 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 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 第二,特

14、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 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 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 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 式50年不变。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一 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第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 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 有关规定组成。 所谓“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 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 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 身份证的居民。 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 不变。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是指除属于殖民 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 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 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特区成立后,成立自己的立法机关 即立法会,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在特区本 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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