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学院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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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法律學院發展趨勢主講人:賴來焜院長一、一連串值得注意社會事件:l玻璃娃娃事件:司法人具有人間性與柔軟 思維? l考試委員張先生命題律師性格與國家領 導風波:僵硬的法條與意識型態如何突 破? l查賄冠軍徐維嶽檢察官索賄聲押:法學教 育與法曹人員(法官、檢察官、律師)養 成訓練間關係? l陳總統宣布在位一天絕不承認大陸學歷 及一萬場憲法改革說明會。二、法學專業教育改革的問題歸納:l法學教育的目的為何:主要主題在於 法學教育與國家機關,尤其以司法機 關或行政機關的用人政策。 l在台灣與日本的考試領導教學問 題。 l法律教育的課程內容:談各大學法學 教育的課程內容應該如何。l法學教育改革的可能方向

2、:例如學士 後法學教育的發展可能、國家考試的 改變、法學教育課程的變化等問題。l法律人在職進修教育問題:包括碩士 在職專班、法官與律師的再教育與訓 練等教育問題。l其他國家法律教育情形與近年來的改 革狀況。三、最近(參與)關於(台灣)法學教育的討論l二三年三月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與台 大法學基金會法學教育改革學術研 討會l二三年政治大學司法官、律師考 試試題分析專案研究報告l二四年山西大學兩岸大學法學教 育的新走向l二五年三月東吳大學法學院、光華 教育基金會建院九十週年慶法學 教育學術研討會:歷史傳承與前瞻發 展l二五年九月中國組委會秘書處 第二十二屆世界法律大會:第二十 主題:新世紀的法學教育與

3、續職法律 教育。l二五年5月起台灣大學接受教育 部,國家科學委員會委託法學教育 改革:反思與展望,推動法學教育 改革整體推動計畫之研究。1.5月至7月中:法學教育改革與現代化 專案小組。2.8月至9月初:法律教育改革巡迴座談會 。3.9月16日及17日法學教育改革:反思與 展望國際研討會。貳、主要國家法學教育之近況與發展l美國:Law School (一)概述非美藉學生擬在美國執 業律師學生偶有回流非美籍學生就讀須當地國法 學院(廣義)畢業並經TOLEF 考試申請入學一般大學之學士LSAT (法律入學測驗)J.D. (Juries Doctor)LL.M. (Master of Laws) J

4、.S.M.或M.C.L.J.S.D.或D.J.S. (Doctor of the Juridical Science) 亦有少數學校授與Ph.D. in Law 或D.C.L.(二)修業年限、課程與教學方法l無類似我國教育部高教司之教育行政機關 ,監督各高等教育機構,故無統一編制必 修課程。各州律師考試規定,影響各校法 學院課程之安排至大。lJ.D.通常為三年學分約九十個學分,多數學校不需 撰寫畢業論文,但多要求三年級學生選修一科獨 立研究(independent research),以證明有獨 立研究之能力。一年級約三十個學分必修課採大班 教學;每班採大班教學,少則五、六十人,多則二 、三百

5、名,通常以一百五十名左右,採蘇格拉底式 教學法(Socratic Method)的案例討論;二、三年 級除法律倫理(Legal Ethics)與法律人之職 業責任(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等為必修 課外,其餘皆選修科目,一則為發展各校自己之特 色,二則學生據個人志趣與生涯規劃,選擇所修課 程。上課方式採小班討論式(Seminar),部分採大班 講授(Lecture),或蘇格拉底問答式教學。lLL.M.或M.C.L.:通常為一年,亦有一年 半或二年,通常修課二十學分,常與J.D 班學生共同上課,大多要求寫碩士論文, 但有學校例外規定。lJ.S.D.與Ph.D.等,

6、修與博士論文有關之 課程,其學分數,各校規定不一,以撰寫 博士論文為主要工作。二、德國法學教育l(一)概述一般高中畢業生學力測驗第一次法律國家考試或稱畢業考取得大學畢 業【我國認列為碩士學位】2年實習階段 (需實習後始得參加第二次試)第二次法律國家考試 (及格得擔任公證人、司法官與律師等)僅有二次參與應試機 會(二)德國法學教育改革l德國法學教育的法制基礎在聯邦是以 法官法規定,且各邦再根據法官法加 以規定。但因近來德國在進行法學教 育改革,主要根據係以德國國會2002 年7月1日通過之法學教育改革法,該法2003年7月1日開始生效。(2)教育目標l目前依舊係以接受法律教育的人能夠 具有擔任法

7、官的能力為主,但亦因現 在社會變遷與整體需求逐漸轉向為要 在培育出優秀律師或法律諮詢、法律 形成之法律人具公務員之司法人員。(3)法學教育的時間l過去德國規定法學教育至少要三年半 ,但此次改革:求學時間原則上為四 年,但時間可以縮短,只要學生已取 得參加大學重點領域考試及國家必考 科目考試所需成績。(三)課程結構、規劃與內容l基礎的講授課(Vorlesung):通常為基 礎必修課程,為核心科目,採大班教學。 l研討課(Seminar):限於進階者,大都 是選修課,與我國專題報告或專題研究課 程實施方法相類似。 l案例研習課(bung):讓學生思考案例 並做解答 。 l實習課程:需至規定單位實習

8、三個月。三、日本二四年法科大學院l一百三十年前:日本建立近代國家時 導入西歐式司法制度及二次世界大戰 後隨國家體制之改革之司法制度改革 。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之設置l成員十三位委員:法曹至少三位,且非現 職人員,而係已退職者;法律專家只有全 體半數以下之六名,其他經濟產業界大企 業團體關係人一名,中小企業一名,勞動 界一名,消費者團體一名;法律以外之專 家學者二名,文化界一名。 l被付託之使命:確立二十一世紀日本社 會之司法應發揮之角色,調查及審議司法 制度改革及其基盤之必要基本措施。l改革三大架構: 一、建立符合國民期待之司法制度(制度基盤 之整備:制度本身成為易於使用,因應各種 國民需求,且

9、迅速有效的制度)。 二、協助司法之法曹制度改革(人的基盤備: 實際執行者法曹(法律家),為人的基盤之 充實擴充法曹之質量,使法曹成為親近且有 信賴感)。 三、確立司法之國民基礎:國民之司法參與。l法曹改革背景:若與外國比較,日本既 存的法曹養成制度,有兩大特色:(一)在大學法學部等教育機構上,並未將接 受法學教育當作取得法曹資格之要件,只 要司法考試合格者,即成為法曹。(二)與司法考試之參加人相較,合格者人數 相當有限。改革審議會提出法科大學院之具體內容 與應遵行之原則 (1)修業年限:原則上為三年制。 (2)為確保多元性,招收來自於不同學科領 域以及有實務工作經驗的學生。 (3)小班制,廣泛

10、採用互動討論方式,以加 強批判分析的技巧、創造性與辯護的技巧 。 (4)連結理論與實務,而要僱用豐富法律執 業經驗的人仕為教師。(5)提供周到的教育使多數的畢業生順利通過三合一考試(至二一年以前達到三千 人),使學生致力對法律學院的課業下功 夫。 (6)組織章程的標準、持續由第三者鑑定的 制度,和其他責任機制以確保法學院的品 質。(7)對學生嚴格評分與評價,以確保學生認 真 求學並成功完成學業。(四)韓國法學教育l二八年亦將開始施行其法學教育之重大 改革。四、中國大陸法學教育之現況與改革(一)法律碩士(大法律碩士班)與法學碩士(二)三合一考試(三)博士導師制度(四)法學院改制(國內法法學院、國

11、際法法學院)參、台灣法學教育之現況與改革l一、台灣法學教育之現況 (一)法律系的新生缺乏對於社會生活的瞭解,且對於台灣法律制度是陌生。 (二)台灣法律專業教育的內涵中,停留在教科書法學與外國法介紹為重要內涵。 (三)國家考試的低錄取率,使得法律系學生受困於國家考試而無法脫身。1.你覺得念法律將來最主要的規劃是什麼(單選)1.你覺得念法律將來最主要的規劃是什麼(單選)1.參加 國家考 試2.走 學術 路線3.擔 任企 業法 務4.以法律 專業從政5.目前 還沒想 到6.其他 7.空 白男百分比66.20 5.407.107.707.306.300.00女百分比70.50 4.608.702.60

12、7.505.800.30總計百分比68.40 5.007.905.107.406.100.102.司法官錄取人數及比率年度1999 2000 第1次2000 第2次2001 2002 2003 2004報名 人數5220 4703 4524 5133 5267 5072 5666到考 人數3991 3156 3606 3793 3832 3587 3897錄取 人數185( 195) 91(120) 98(120) 124(130) 120(120) 108( 98) 121(110) 錄取 率4.64 2.88 2.72 3.27 3.13 3.00 3.10 3.律師考試及格人數及比率年度

13、及格人數及格率( ) 19852421986292198710051988161198928814199029010199136311年度及格人數及格率( ) 1992349111993563151994215619952878199629381997265719982316199956414年度及格人數及格率( ) 2000264620013267200235982003388820049179.56(四)法律專業國家考試的考試科目影響著 法學專業教育的內涵(五)現行法律系分組分系制度不妥因教育部及學校一系組増配四 員一工,致各大學為增加教職員額 ,相應產生分組分系現象,剛進入法律 系因填志願而決定系、組,形成對學習 動機與成就感造成阻礙。二、台灣法學教育之新發展(一)法學教育學制的演變(二)國家考試制度之改革思考(三)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應朝多元發展之方向(四)師資多元與課程安排之再思考:法學教育 師資的多元化、法學教育的內涵應更多元寬廣,法學教育的課程應與實務結合,課程設計應考量法律的整體性並有初階、進階等課程的設計。肆、結語請參閱聯合報94年9月13日A15民 意論壇之(法學教授對不起社會 )一文。謝謝指教更多资源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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