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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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 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n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 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n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n (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n (五)调整业务范围;n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n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n (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n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n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 事项的,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n变更审 批相对 于一般 公司是 比较严 格的。管理暂行办法重

2、点问题解读四n 第二章第十二条变更审批“(六)变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 权的股东”应当报监管部门审查批准。n 这两款对于一般公司而言是不需要审批的。 从目前来看担保公司高管人员变更是比较频繁的 ,并且按照银监会正在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管 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高管不仅包括副总 、总监等,还包括主要部门的负责人,所以报批 的事项会比较频繁,并且有任职资格的要求。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四n 再就是5%以上的股权发生变动,就需要报批 。这一方面股权变动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另 一方面,原来有些想买壳的受到了更大限制,这 是因为:监管部门想控制机构总量,新设立审

3、批 将很严格,同时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已有的担保机构需要慢慢过渡,会宽松一些,因 此就像现在典当业一样,出现反复转手,而这一 条规定使转手买壳变得十分困难,因只要有5%的 股权变更就要报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业务范围n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 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 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n (一)贷款担保;n (二)票据承兑担保;n (三)贸易融资担保;n (四)项目融资担保;n (五)信用证担保;n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n本章共4条n允许经营、可以 兼营、特殊经营 、禁止事项n允许经营的范围 。n默许经营 委托贷款贸易、项目融资 担保主体仍是贷

4、款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业务范围n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 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 部业务:n(一)诉讼保全担保;n(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 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 履约担保业务;n(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n(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n(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n可以兼营n非融资担 保业务n中介服务n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业务范围n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 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 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n(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n(二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n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 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 年以上。n特殊担保 业务n再担保和 发债担保n应具备的 条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业务范围n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 不得从事下列活动:n (一)吸收存款;n (二)发放贷款;n (三)受托发放贷款;n (四)受托投资;n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 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 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n禁止从事的 活动。n未禁止委托 贷款。n没有查处责 任。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三n这一章共四条,第十八条是可以

6、经营的范围,融资担 保业务;第十九条是可以兼营的范围,非融资担保业 务、中介服务、投资;第十九条是有条件的经营范围 ,再担保与发债担保;第二十条是不得从事的活动。n 这一章的关键是文字外的意思表示。担保机构目 前从事的一项业务是“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即没有 列入“可以经营的范围”,“可以兼营的范围”,“ 有条件经营的范围”,也没有列入“不得从事的活动 ”。可以做委托贷款吗?回答是:可以。小额贷款公司 可以直接放贷,担保公司对企业、对客户十分了解, 这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条快捷的渠道。 最后开了一 个口子,没说不允许,就是允许。用银监会融资担保 部文主任的话说:“目前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本文也 没有

7、禁止”。这个答复已经很明确了。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三n 应该强调:开了口子和允许还是有区别的, 因此担保机构应该注意。一是量,二是单笔数额 ,三是期限。出台监管办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是中科智等一些担保公司出了问题,不出问题可 能办法暂时还不会出台。现在没有禁止,我 们要注意适度,不要等出了问题,给予严格限制 。n 因此,一是量不要太多,要适度;二是单笔 数额不要太大,要量力;三是期限不要太长,一 般应在半年以内,并能有效掌控。再加上一条不 要太黑,防止出现不良反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n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的10

8、倍。n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 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 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 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 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 产20%的其他投资。n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 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n放大倍数是有争 议的焦点之一, 开始为8倍,后 定为10倍,又改 为担保责任余额 。n投资限制是有争 议的焦点之一, 先是全部存入, 后是限于债券, 又改为共20, 现为债券外20 。n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一n 根据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只能从事“总额不高 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n 2009年北京市正常开展担保业务

9、的担保机构各类投 资(不含债券类投资)113.95亿元,占注册资本253.05 亿元的45.03%,这与管理暂行办法中20%的要求存 在较大差距。据我们对全国各地担保机构了解,实际投 资比例多数都在50%左右,部分民营担保机构投资比例 稍高一些,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n 1.多数民营担保机构受到银行的限制,平均放大倍 数只有2-3倍,有些只有1-2倍,即使交足了保证金也仍 有大量闲置资金,民营担保公司经营者必须考虑投资者 的回报,不可能将80%的资金趴在银行,成为银行存款 ,因此投资比例普遍超过20%。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一n 2.资本的本质是追求最大利润,包括政策性 担保机构,只要是市

10、场化运作,必然考虑投资收 益。因此投资普遍高于20%,包括股权投资,也包 括投资于房地产市场和股票二级市场。n 3.除了真正意义上的上述投资外,还有部分 民营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少,实收资本也不少 ,但由于资金闲置,股东以拆解的形式,变向抽 走注册资金,股东自己做投资或其他业务,据调 查北京现金类资产最少的15户担保机构,注册资 金55.90亿元,现金类资产只有1.04亿元,仅占注 册资本的1.85%。必须重视、纠正。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一n 上述三条原因,核心是:资本的本质是逐利 的,企业是要考虑资金成本,是要盈利的,是要 给予投资者必要的回报的。我们看一组数据:n 2008年北京71户

11、担保机构,保费收入7.76亿 元,实现利润8.46亿元,投资收益9.14亿元。 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投资收益降低,投资比 例有所下降,如前所述,仍达注册资本的45%。这 组数据也说明担保机构的利润主要来自投资收益 ,投资规模受到限制后,有可能会造成部分投资 者撤资。对于担保公司来说需要认真研究自身的 商业模式,盈利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n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 当年担保费收入的 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 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 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 提取。差

12、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 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n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 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 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n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 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n重要争论 焦点之一 ,原定不 低于2 ,20后 差额提取 。n财政部原 规定不超 过1。n拨备率 1.5的概 念。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二n 根据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担保公司要按当 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并按不低于 在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n我们认真分析会是什么情况呢?n 1. 目前北京市政策性担保机构保费费率一般在 2%

13、左右,有些还低于2%。按2%计算,提取未到期责 任准备,需提2%的50%,即1%;再提取赔偿准备1%, 正好提完,还不用说要交5.5%的营业税,显然企业 要亏损,积累到10%实行差额提取一般需要3-5年, 即需要3-5年连续亏损。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二n 2.假定在执行中理解为未到期责任准备可以 差额提取,即,假定第二年的保费收入与第一年 相同可以不再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如果第二年 保费收入高于第一年,则实行差额提取。即:如 果第一年保费收入1200万元,第二年保费收入 1600万元,未到期责任准备按(1600-1200) 50%提取,即按400万元的50%提取,这样担保机 构可以正常运营

14、但没有盈利,也可以不亏损。n 3.如果保费费率达到3%,担保机构在正常运 营条件下可以获得合理盈利。n 因此,对于原来按2%收取保费的,为了维持 正常运营,显然要适当提高费率水平。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二n 假定一个注册2亿元的担保机构,年担保额6亿元, 如果保费费率是2%,到年末在保余额也是6亿元。那么 ,它的保费收入是1200万元,按规定需要交5.5%的营业 税,按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按在保余 额的1%提取赔偿准备,计算公式是:n 1200-12005.5%-120050%-600001%n =1200-66-600-600=-66万元n如果未到期责任准备实行差额提取,第

15、二年的收入仍为 1200万元。则:1200-12005.5%-600001%=512万n如未发生代偿,准备金只是企业资金存在的形式不同。n如果是未到期责任准备每年都差额提取,显然需要10年 时间,如果担保余额有所增长,那就不止10年。n客观上保费费率只收2%显然不行,要达到2.5%以上。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二n 4.非贷款担保准备金如何提取。n 非贷款担保既包括融资性担保,如:发债、 中小企业集合债担保;也包括非融资性担保,如 :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这类担保一 般费率为3-5之间,这类担保的准备金,显然 无法按规定提取。n 我们认为这类担保应该按实际保费收入的50%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赔偿准备由担保机构根据 风险和成本自主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n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 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 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 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 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 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n重大事件报告 制度n净资产5以上 的担保代偿, 实际等于发生 代偿就要报告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五n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金额可能达到其净 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就需要采取 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n 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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