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环境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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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理环境法的基本原理第一节 环境法的概念 第二节 环境法的发展概况 第三节 环境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四节 环境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五节 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 第六节 环境法的适用范围 第七节 环境法的地位 第八节 环境法律关系理论 第九节 可持续发展理论 第十节 环境权理论第一节 环境法的概念 环境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资源法国外 : “环境法是一个由多种法律组 成的复杂的混合体。它包括联邦的法律、 州的法律以及地方的法律,还包括各种行 政法规以及对这些法律进行解释及实施这 些法律的各种司法判决。” “整个环境法是一个由联邦州 之间的关系与冲突、行政法、行政程序、 民法

2、、刑法以及国家关于科学、技术和能 源的发展政策组成的复杂的混合体。” 美国学者W.芬德利等 “环境法这个术语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纲要 的精神制定的关于环境污染、预防、环境保护 和消除公害等方面的法律条文。在这一类的法 律中,有公法,也有私法。” 德国学者J福格尔等 “环境法是以防止和减轻对环境的负荷为 目的的法的总称。” 日本学者大塚直国内: 一般套用“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的习惯模式以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的法理学 用语,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给环境法 下定义的。 “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执行的关于

3、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 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瑞林教授 “环境法是指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 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渊源的总和”。蔡守秋教授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 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韩德培教授等 汪劲教授环境法学:从法的目的结合 调整对象给环境法下定义,即环境法是以保 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 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这个定义在如下三个方面确立了环境法的内涵:第一,环境立法的目的是要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 境(生活环境、自然环

4、境与生态系统),而这一目的是通过 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的方法来实现的;第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不仅是人类在利用(含开发、保 护行为)环境(含自然资源)过程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相 互关系,而且还包括人类在环境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与自然物 (生态系统)之间受自然规律约束的特殊关系;第三,环境法的范畴包括与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相关的全部 法律规范,既有以环境与资源保护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也有 其他法律部门中同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 应当注意的是,在给环境法下定义时,一般不将对因 灾害而导致的环境破坏所实施的法律控制也纳入环境法的内 涵之中。这也是各国环境法学家通常的做法。第二节 环境法的发展概况一、国

5、外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一)概述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可以将人类社会环境法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第二个时期近代环境法大约经 历了近二百年的时 间,虽然环境法规 的数量远超前者, 但缺乏特色、没有 形成环境法体系现代环境法虽然只 有六十多年的时间 ,但其发展速度远 远超过前面两个时 期,并且已经形成 富于特色的环境法 体系第三个时期古代环境法虽然历 经几千年,但发展 相当缓慢,所保留 的资料很少 从总体上看,近代、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 革命之后 环境法得到系统、全面的发展在20世纪60年 代以后 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 ,主要是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现代化的产 物,是现代环境文

6、明和现代人与自然关系的 体现和反映(二)古代环境法的发展概况 大约在18世纪资产阶级产业革命以 前,各种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规定和 命令零散出现,我们把这个时期的环 境法叫做古代环境法。汉谟拉比法典拓片 乌尔纳姆法典(三)近代环境资源法 的发展概况 近代环境法,大约在18世纪资 产阶级产业革命以后到第二次世 界大战结束,是各种单行的环境 资源法规纷纷出现的时期,也是环 境法缓慢发展的阶段。(四)现代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45年)之后至今, 是性质相似的环境资源法规形成行业性、部门 性、专业性法规体系,并开始相互渗透、扩展 形成更大、更综合的环境资源法规体系的时期 ,这个时

7、期的环境法称为现代环境法。 现代环境法从20世纪60年代起得到迅速发展,70年代达到 高潮,80年代进入调整、完善阶段;从80年代后期,特别 是进入90年代后,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了新的变化, 环境法进入全面、深入发展的新阶段。从80年代末至今“斯德哥尔 摩时期”“可持续发 展时期”现代环境法可分为两个阶段是现代环境法全面、蓬勃发展的 阶段。这个阶段的时代特征和历 史背景是“可持续发展”或“和平发 展”,故叫做“可持续发展时期”的 环境法或“和平发展时期”的环境 法是现代环境法逐步兴起、不平 衡、多样化发展的阶段。从环 境保护角度看,这个阶段以 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 类环境会议为标志

8、,故叫做“ 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法二、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 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史可以分为两个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之前的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之后的环境法中国环境法的发展概况,主要是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环境法的发展概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环境资源法规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也是一个环境资 源大国,有关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规定在各个 历史时期都可以找到。 尽管中国环境法有着久远的历史,但是,现代环境 法主要是现代环境保护工作的产物。中国古代的环境 法之所以没有发展成为现代环境法,主要是中国自19 世纪以来长期处于经济、社会和科学不发达的状态, 缺乏诸如发达

9、的市场经济、科学技术、工业化、城市 化等现代环境法赖以发展的必要条件。建国初期的环境法1创业时期的环境法2(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资源法规其中第一和第二阶段是中国现代环境法缓慢发展和逐步兴 起的时期,第三阶段是中国现代环境法蓬勃发展的时期。 因此,真正现代意义的中国环境法是第三阶段的环境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改革开放或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法3 目前,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中国 环境的重要指导思想,中国环境法 已呈现出理论化、道德化、综合化 、民主化、经济化、科技化等可持 续发展时期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 势。 通过上述努力,我国初步形成了具 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荒唐的大跃进:咒麻雀郭沫若麻雀

10、麻雀气太官,天垮下来你不管。 麻雀麻雀气太阔,吃起米来如风刮。 麻雀麻雀气太暮,光是偷懒没事做。 麻雀麻雀气太傲,既怕红来又怕闹。 麻雀麻雀气太娇,虽有翅膀飞不高。 你真是混蛋鸟,五气俱全到处跳。 犯下罪恶几千年,今天和你总清算。 毒打轰掏齐进攻,最后方使烈火烘。 连同武器齐烧空,四害俱无天下同。在第一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时,我们 对待世界性的环境问题差不多是采取事不关己、幸 灾乐祸的态度;那时候,我们相信不存在什么世界 性环境危机和生态危机,只有资本主义制度的危机 ;公害是资本主义罪恶制度的产物,社会主义制度 是不可能产生污染的;“我们参会的目的只能是政 治斗争,回国以后上报的会议总结里

11、,说得全都是 政治斗争的事情,对于会议的中心议题环境与 发展,几乎只字未提。”曲格平 (只有一个地球中文版序)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大事记 1972年,中国派出政府代表团参加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会 议)。 1973年,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 若干决定。 1978年,宪法增补第11条“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 公害”。 1979年,通过环境保护法(试行)。 1982年,中国派出政府代表团参加联合国人类环境特别会议(内罗毕会 议)。 1983年,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三项建设三同步三统一” 的方针。 1989年,修订后颁布的环境保护法。

12、1992年,中国派出政府代表团参加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会议) 。 1993年,全国人大成立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1994年、1995年,先后中国先后发布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人口 、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和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 1990年以后,形成环境资源立法高潮,新世纪以来,许多法律重新修 订。第三节 环境法的渊源与体系一、环境法的渊源 (一)环境法的一般渊源1环境法的国内法渊源 (1)宪法 (2)法律 (3)实施令 (4)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 (5)普通法 (6)区域或地方法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与法的内容 法同其他事物一样, 有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二者不可或缺。法的渊源在中国也称为法的

13、形式,用以指称法的具体的外 部表现形态。任何法都有一定的表现形态,例如以成文法形式表现或 以判例法形式表现,以法律形式表现或以行政法规形式表现 。立法者或执政者的重要职责之一,便在于使所制定或认可 的法,获得适当的、科学的形式。执法、司法和守法者要明 了不同的法的形式或渊源与自己和自己经办的各方面事项的 关系。法的内容,一指法的阶级本质,一指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即法规定了什么内容。法的形式则指法的内容的表现形式 。2.环境法的国际法渊源 (1)条约 (2)习惯 (3)环境法的其他国际法渊源:包括在国家法 律制度中被世界普遍接受的一般原则;国内法院 或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出版物

14、 );被称为软法(soft law)的环境保护国际行动 计划或者原则宣言,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等等 。(二)我国环境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2.综合性环境基本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4.其他法律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5.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6.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7.地方性环境法规或规章8.立法解释9.司法解释10.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二、环境法的体系(一)环境法体系的概念所谓环境法律体系(statutory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law),是指由一国现行的 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治环境 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 相

15、互联系、相辅相成、协调一致的法律规范 的统一体。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通常是指一 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 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 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 ,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 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二)环境法体系的构建1、综合性环境基本法2、环境污染防治法3、自然资源法4、生态保护建设法5、环境行政法6、环境侵害救济法7、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三)我国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 、体系架构上 宏观体系架构上,一部真正的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尚 未出台 微观体系架构上,有些法还存在空缺。如湿地保护法 热污染防治法等 、法

16、律内容上 指导思想有待于更新可持续发展 法律内容上失衡重污染防治轻资源保护 制度上的缺失,如环境保护法中无许可证制度,对排 污收费制度规定也不合理。 法律责任的不合理。如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不配套,破坏 草原的行为无刑事责任的规定。(四)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1、完善体系架构2、修改完善其内容案例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四款规定:“禁止在生活饮 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某市人大常委会据此制定的有关引水渠环 境保护条例也规定:引水渠一级保护区为非建设区和非旅游区 ,禁止在引水渠两侧各水平外延100米以内地区新建、改建、 扩建除水利或者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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