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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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http:/ 08/31/content_14679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http:/ _61774.htm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http:/ dr005241032150020-0c.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任务一 税务管理 任务二 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 检查 任务三 税收法律责任 任务四 税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任务一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三、发票管理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三)注销税

2、务登记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 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 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地点 3、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 4、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 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 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 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 、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 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

3、、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 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 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其他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也应当办理纳税登记。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地点 时间: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地点: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 )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 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

4、、经营所 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 务登记证及副本;3、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 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 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 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登记 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方式;(六) 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http:/ 8&bs=%E8%B7%A8%E5%9C%B0%E5%8C%BA%E7%9A%84%E

5、9%9D%9E%E7%8B%AC%E7%AB%8 B%E6%A0%B8%E7%AE%97%E5%88%86%E6%94%AF%E6%9C%BA%E6%9E%84+%E7%A8%8E%E5 %8A%A1%E7%99%BB%E8%AE%B0&f=8&rsv_bp=1&wd=%E7%A8%8E%E5%8A%A1%E7%99%BB%E 8%AE%B0%E8%A1%A8&rsv_n=2&rsv_sug3=1&rsv_sug=0&rsv_sug1=1&rsv_sug4=141&inputT=5944、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核 发证 http:/ 5_wa76570301615260102120

6、90.shtml企业税务登记办事流程(附图解) http:/ 10_wa51584135101390025348.shtml 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 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 、证件有效期等。(二)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不需向工商机关 办理变更或其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为税 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 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 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三)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

7、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 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 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 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 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 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 税务登记。二、账簿、凭证管理 1、账簿、凭证设置 2、账簿、凭证管理1、账簿、凭证设置 一是从事生产、经

8、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 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 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二是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 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账簿三是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 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 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 使用税控装置。 四是计算机会计帐簿管理。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 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 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会计记录打印成完整的书面记录后可视同会计账簿 。账簿、凭证设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 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账簿。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 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 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 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10、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 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 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 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 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 、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 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发票管理 1、发票印制 2、发票领购管理 3、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 4、发票保管的管理 5、发票缴销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1、发

11、票印制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 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 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 机关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 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http:/ 4c2d2191-2058030.shtml2、发票领购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 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 ,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

12、 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购领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 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3、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 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 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 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 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 拒收

13、。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发票开具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向农民收农产品)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 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 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 回原发

14、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 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 ,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 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4、发票保管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 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 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任务二 纳税申报、税款 征收和税务检查 一、纳税申报 二、税款征收 三、税务检查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

15、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 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 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 金等。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 实填写纳税申报表。一、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纳税申报内容 3、纳税申报期限根据不同税种规定期限 4、申报申报方式2、纳税申报内容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 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 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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