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转让 理论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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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 技术秘密转让本章学习目标: 理解技术秘密的概念,掌握技术秘密与专 利的区别、技术秘密的特点; 了解对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以及对技术秘 密的法律保护; 理解对技术秘密的权利的限制,即独立研 发、反向工程和善意第三人使用; 掌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概念以及试用协 议的概念,理解在订立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中应注意的问题。第1节 技术秘密的概念与特点 一、技术秘密的概念 技术秘密(know-how)亦称专有技术、技 术诀窍,属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 国际上对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并具有普遍 意义的定义 国际商会1957年10月草拟的关于保护技 术秘密标准条款中下的定义是:“一切有 关产品制造的专门知识

2、、操作经验和技艺 ,可以成为技术秘密。”并进一步说明:“这 个定义不仅适用于秘密配方和工艺,而且 适用于与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即使用该 项专利必须掌握的技术,还适用于企业通 过研究开发的、尚未被竞争对手获取的、 实用的专门制造方法和技术知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在1964 年制定的发展中国家保护发明标准法 定义技术秘密为:所谓技术秘密是指有关 制造工序以及产业技术的使用的知识。 1969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保护工业产权会 议上给技术秘密下的定义是:技术秘密是 指具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 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 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 保护的

3、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 其组合。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 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并没有明显地提及技术秘 密,而提出了一个涵盖技术秘密的未披露信息 ,该协议认为,未披露信息要符合下列三个条 件: 1.该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 ,并非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 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 2.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3.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 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 二、技术秘密与专利的区别 (一)实质条件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 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 计;也没有任何

4、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 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 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技术秘密应具备 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条件。 (二)权利取得 专利是经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按法定程序 审查批准,并且受到申请所在国或地区的 法律保护的技术。 技术秘密无须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注册,主 要依靠企业或技术秘密拥有者自身采取的 保密措施来保证其法律效力的存在。 一旦 泄露,大多数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等 都可以使用。 (三)保护范围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 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5、权的保护范围以 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 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 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 观设计为准。 技术秘密的范围比较宽,一般来说它是企业或 个人积累的对某项技术的总结,包括技术、生 产工艺方法等多方面的实践知识内容。 (四)保护法律 专利有专门的立法保护,即专利法为专利 技术提供直接有力的保护。 技术秘密也受到法律保护。但较之专利法 ,技术秘密只是获得间接的法律调整与保 护,像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 技术秘密提供了间接保护。 (五)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 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 年、10

6、年。 技术秘密并没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其存续 期限则存在不确定性,主要取决于技术秘 密本身是否还具价值性及权利人的保密措 施是否到位。 (六)保护地域 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 专利授权机关授予专利权人在该国家或地 区内所获得的排他收益的权利,仅在该国 或地区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 只要技术秘密权利人能够采取妥善措施, 使其技术在任何区域内不被公开,则可在 任何区域内获得其收益。 (七)技术水准 发明专利需要经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 实质性条件的审查,技术含量较高。实用新型 专利的技术含量比发明专利低。而外观设计只 要不属于现有设计,就可能获得专利权。 技术秘密只需要达到实质条件

7、,凡具有独创性 且未被公开的技术都可以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 护。因而,技术秘密水准高低不一。 (八)对权利的限制 对专利权的限制主要是:专利权耗尽、先 用权、临时过境、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 、为行政审批的使用、非故意使用、推广 使用和强制许可。 技术秘密面对的权利限制主要是:反向工 程、善意第三人使用以及独立研发。 讨论:可口可乐配方为什么不申请专利?如何保护 技术秘密三、技术秘密的特点 1、秘密性:可口可乐的配方 2、保密性:权利人或者受让人应对技术秘密保护 进行规范化管理 3、商业价值性泄密语言第2节 技术秘密法律保护与权利限制 一、对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 (一)刑法保护 (二)合同法保护 (

8、三)劳动合同法保护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五)行政法规保护 (六)国际性条约的保护 二、对技术秘密权利的限制 (一)独立研发 独立开发、研制的与他人技术秘密相同或 相似的技术秘密,只要研发人能够证明是 自己投资人力、物力、财力所创造出来的 技术成果,即使与他人的技术秘密相同或 相似,也不构成侵权。 (二)反向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2月1日实行的关 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 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 ,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2 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 道取得的产品进

9、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 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但是当事人 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 ,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 ,不予支持。 (三)善意第三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技术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 条第1款中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 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 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 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 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第3节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订立 一、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概念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拥有的技

10、 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 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 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秘密的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转让权是指通过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技 术秘密的权利。 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有关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问题 专利申请公开之前 专利申请公开之后并批准之前 专利申请被批准之后 专利申请被驳回 (二)有关保密问题的规定 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对保密的规定可 以分为三个方面,即保密内容、保密期限 和保密措施。对前两个方面的内容已在第 二章保密条款中做过详细讨论,下面讨论 一下保密措施。 一般来说,保密措施的内容应包括以下

11、几点: 员工保密协议员工保密协议的签订为企业技术秘密的保护提 供了依据,通过在保密协议中明确划定保密对 象,为日后发生纠纷确定技术秘密的范围提供 依据。 企业内部保密制度企业内部保密制度应包括厂区保密制度和企业 信息管理制度等。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主要适用于高级研发人员、经营 管理人员、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 人、市场计划和营销人员、财务会计人员、秘 书人员和保安人员等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上 述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开原单位的,不得私 自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不得 泄露国家机密和原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得侵犯 原单位的技术利益。 三、试用协议 试用协议又称选购协议,是技术秘密所有 者选择理想合作伙伴,拟引进技术秘密一 方为选择和进一步了解技术秘密状况,评 估其经济价值,而签订的一种试用性的、 可选择的协议。 试用协议订立的目的: 评价技术的技术水平和经济价值 销售技术和收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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