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 非关税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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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非关税措施协议第一节 SPS与TBT 一、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的主要内容 1、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含义 是指成员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实 现下列具体目的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保护成员方领土内人的生命免受食品和饮料中的添 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动植物病虫害传入危 害 保护成员方领土内动植物的生命免受饲料中的添加 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 保护成员方领土内植物的生命免受外来病虫害传入 危害 防止外来病虫害传入成员方领土内造成危害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所有相关的法 律、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最终产品 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测、检验、出 证和审批程

2、序;各种检疫处理;有关统计 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 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2、应遵循的规则 (1)非歧视地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2)以科学为依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3)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凡是符合国际标准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被 认为是必须的措施。如果一成员实施或维持比现 行国际标准更严格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或者 没有相关的国际标准的情况下,则必须有科学根 据,或符合成员方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确定的“ 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4)等同对待出口成员达到要求的卫生与植物卫生 措施。 (5)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确定适当的保

3、护水平。 l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指进口方的专家在进口前对 进口产品可能带入的病虫害的定居、传播、危害 和经济影响,或者对进口食品、饮料、饲料中可 能存在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治病有机体可能 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作出的科学分析报告。 l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与进口方确定适当的卫生与植 物卫生保护水平直接相关,决定保护水平的高低 。(6)接受“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 概念 (7)保持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有关法规的透明度。 成员应确保及时公布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为生措施 的法律和法规。在措施公布和生效之前留出一段 合理的时间,以便让出口成员的生产商,尤其是 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商有足够的时间调整其

4、产品和 生产方法,适应成员方的要求。同时履行通知义 务。3、发展中成员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时,应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 成员方同意以双边的形式或通过国际组织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 发展中成员可推迟2年执行该协议,从1997 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二)TBT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1、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技术壁垒指是指一 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 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 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 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如技术标准、 技术法规、以及检验商品合格与否的评定程序,而形 成的一种贸易

5、障碍。2.TBT的宗旨:指导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制定、采用 和实施正当的技术性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 合格评定程序,保证这些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国 际贸易障碍。 技术性措施指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技术法规、 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 合法目标主要包括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护人类健 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 保证出口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3、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应遵循的原 则: (1)非歧视原则 (2)透明度原则迅速公布、通知义务 (3)必要性规则只能采取为实现合法目 标所必需的技术性措施 (4)贸易影响最小规则应努力采取对贸 易影响最小的技术性措施(5)统一协调和相互承认规

6、则 鼓励成员间为协调技术性措施作出努力, 减少差异对贸易造成的障碍; 成员方应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 定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指南的工作; 成员方应积极考虑接受其他成员方的技术 性措施作为等效措施,只要其充分实现同 一合法目标 鼓励成员间通过谈判,达成合格评定相互 承认协议(6)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规则l 应考虑发展中成员的利益,不应使用过高的标准 来限制发展中成员有关产品的出口 l 鼓励发达成员提供技术援助 l 发展中成员可根据自己的技术和社会经济的特殊 情况制定相适应的标准和评定程序 l 成员方应采取措施,确保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对 发展中成员有特殊利益的产品的国际标准 l 技术性贸易壁

7、垒委员会在接到发展中成员的请求 时,可在一定时间内免除该成员承担协议的部分 或全部义务。4、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的界定 技术标准:经公认机构批准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 非强制性执行的关于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 方法的规则或指南。可包括有关专门术语、符号 、包装或标签要求。技术法规:强制性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 和生产方法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制定的有关法 律和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命令等。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产品 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程序和规定。主 要包括:抽样、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 认可和批准以及上述程序的组合。分为认证、认 可和相互承

8、认三种形式。SPS与TBT的联系与区别 前者吸收了后者的文本结构 区别在于管辖范围不一样:前者仅涉及食品安全 、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后者涉及范围 广泛,除了与上述三个领域有关的实施卫生与植 物卫生措施外,其他所有产品的技术乏法规和标 准都受其管辖。例如,进口瓶装饮用水的制瓶材 料是否对人无害,所装水是否有污染等属于SPS 管辖,而瓶子的体积大小、形状是否符合超市货 架摆放和展示,则属于TBT管辖。案例阅读 美日农产品检疫措施争端 阅读中注意以下两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结论 案例中涉及SPS应遵循的哪些规则,具 体应用和分析过程如何二、海关估价协议(一)概念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为征收从价

9、关税, 根据统一的估价原则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 价格的过程。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 ,对于倾销或补贴货物的进口、非商业性 进口以及非直接进口不适用。(二)海关估价方法 六种方法,严格按照顺序 实施,依次适用: 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 相同商品的成交价 类似商品的成交价 扣除价格 计算价格 其他合理方法(三)对发展中国家特殊 及差别待遇 推迟适用(非海关估价 守则签署方的发展中 成员,可以有5年过渡 期;估价协定生效起, 对计算价格的适用有3 年过渡期 对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 格方法使用顺序的保留 技术援助三、装船前检验协议(一)进口方义务 非歧视 检验活动应在出口方进 行 检验标准应是

10、合同中规 定的标准 价格审核 保持装运前检验透明度 应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延 误 应保守商业秘密 (二)出口方义务 非歧视 透明度 向进口方提供技术援 助四、原产地规则协议 (一)概念 原产地:商品的生产地、制造地或产生实 质性改变的加工地。 原产地规则正是各国为了确定贸易中的货 物的原产地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普遍使用 的行政命令或行政措施。核心是原产地标 准。 原产地标准分为完全产地标准和实质性改 变标准。 实质性改变这种改变形成一种新产品 ,如用澳大利亚的毛和美国的芯片在中国 加工成玩具 实质性改变的标准: 税目改变标准税目号是否改变 百分比标准进口成分和国内成分所占百分 比 加工工序标准加工中

11、的重要工序所在地, 如服装加工中的缝纫工序问:原产地规则涉及国际 贸易的哪些方面? 贸易统计 关税计征 区域互惠 国别配额 审理反倾销反补贴案 手工制品与纺织品 政府采购 监管原产地标记 保护濒危动植物 原产地是指进口国货物的国别生产地、制造地或发 生实质性改变的加工地,但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加工地 难以明确界定,世贸组织也未给出可操作性的统一规 定。有些国家就利用这一不确定性,根据国际贸易状 况的变化,随时调整其认可的原产地规则。 美国等国针对中国纺织品出口迅速增长的情况, 不断修改原产地规则。他们规定,在第二国进行加工 的纺织品,只要产品的名称、身份、基本特性或商业 用途发生变化,第二国即为新

12、的原产地。 (二)要点 1.适用:只适用于有关实施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 原产地规则。具体包括实行最惠国待遇、反 倾销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任 何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政府采购和 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不适用于优 惠性原产地规则。如自由贸易区内和普惠制 下所实施的货物原产地规则。2.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协调的目标: 同一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所有非优惠性贸易 政策 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 测的,且具有连贯性 原产地规则应以一致、统一、公正和合理 的方式管理 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性标准为基础,否定 性标准可用以澄清肯定性标准3.有关过渡期纪律义务 过渡期内 明确中性的原产地

13、 规则 肯定性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的认定及审 议 过渡期后 除了继续遵守过渡 期内适用的基本原 则外还必须遵守同 一原产地规则适用 于所有非优惠性贸 易政策的规定五、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一)一般规则: 及时公布必要的信息 简化申请和展期手续 不得因小错而拒绝批准 不得在外汇供应上实行歧视 允许安全例外和保密例外 (二)协议不仅制订了进口许可制度的一般规 则,而且还对自动和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分 别作了具体规定。 1.自动许可程序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于申请 一律予以批准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制度。该 程序不应对产品的进口产生限制作用,符 合法律规定的任何人都可申请获得。2.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适用于对配额及其他

14、 限制性措施进行管理。 除了进口限制措施 本身的影响外,不得对进口产生额外的限 制或扭曲,也不得造成更大的行政负担。 保证许可证管理的透明度 及时、公正的实施许可程序 合理分配许可证 对误差采取补偿措施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 定的适用范围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仅 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施,而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 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则不属于适 用的范围。适用于针对外国企业 和针对本国企业 的投资措施。(二)禁止使用的投资限制措施凡不符合GATT1994的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或第11 条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 投资措施,各成员方国应 禁止使用。 1不符合

15、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具体指以下两 项: a.当地成分(含量)要求。要求企业购买和使用最 低限度的国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b .贸易(外汇)平衡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 进口产品数量或金额,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 量或金额为限。2不符合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 具体包括: a. 总体上限制企业当地生产所需或与当地生 产相关产品的进口,或要求企业进口产品 的数量或金额以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金 额为限。 b. 进口用汇限制。规定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 制在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 c. 限制企业出口或供出口的产品销售。 (三)一般例外和发展中国家例外1.“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的所有例

16、外都可以 视具体情况适用于该协议;2.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享受特殊优惠。考虑 到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和投资方面的实际情 况和特殊要求,他们可以暂时自由地背离 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但这种自 由地背离应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八 条的规定,即主要是为了平衡外汇收支和 扶植国内幼稚产业的发展等目的。(四)通知和过渡安排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 织协议”生效后90天内向该组织的货物贸易 理事会通告他们正在实施的与该协议不相 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仅包 括其基本特征,还包括其一般的和具体的 实施情况。上述措施要限期取消,这个期 限(即过渡期)是:发达国家成员2年,发 展中国家成员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7年 。 请运用本章学习的知识判断下列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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