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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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 法行政诉讼法z行政诉讼一般问题z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z行政诉讼的管辖z行政诉讼的参加人z行政诉讼的证据z行政诉讼的程序第一节 行政诉讼一般问题n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n俗称:民告官n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发 生纠纷后,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 定程序审查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裁 判的一种活动。n本质上:一种救济权民告官原告被告法院n1、主持者法院n2、审理对象行政行为n3、当事人原被告n4、程序法定司法程序n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n(一)共有原则n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 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又称为一般原则。n(二)特有原则n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

2、其他诉讼 活动的原则完全不同。(一)共有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7、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 两审终审制原则(二) 特有原则n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n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 只是具体行政行为。n不审查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为n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2、不适用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 解。(第50条)例外:赔偿诉讼赔偿诉讼 可以适用调调解(第6

3、7条)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 ,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例外:(第44条)被告认为认为 需要停止执执行的。原告申请请停止执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认为该 具体行政行 为为的执执行将会造成难难以弥补补的损损失,并且停止执执行 不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执行的。法律、法规规规规 定停止执执行的。4、司法有限变更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 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 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变更。(第 54条第(四)项)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范围一、行政诉讼诉讼 受案范围围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 院的主

4、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与审判一定范围内行 政争议案件的权限。 从三个角度理解该概念的意义 受案范围决定其诉权的大小1.对作为原告的相对人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其受司法审查的广度2.对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其审判权的范围3.对作为主持者的人民法院而言受案范围围的确立方式概括式,即对受案范围确立一个统一的 、原则性的标准。 如台湾的“行政诉讼诉讼 法”第2条,公法上之争议议 ,除法律别别有规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诉讼诉讼 。 列举式,即对受案范围做肯定的或否定的 列举或同时列举。 混合式,即将以上两种方式混合使用。受案范围围的确立方式我国采用

5、混合式的方式。 首先,行政诉讼法第2条概括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员的具 体行政行为为侵犯其合法权权益,有权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 起诉讼诉讼 。” 其次,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第l项至第8项 以肯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 同时,第11条的第2款对今后可能纳入受案范围的行政 案件作了补充。 最后,行政诉讼法第12条就受案范围作了否定式 排除规定。 案例思考n甲市政府在召集有关部门、城市公交公 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会议纪要 ,明确: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 开通的线路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 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

6、 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 责。n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 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 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 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 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 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n问题:n甲市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 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二、可诉诉行政行为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出了人民法 院受理的各种行政案件。 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第1款 )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2款)(1)对对行政处罚处罚 不服的; (2)对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认为 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规

7、定的经营经营 自主 权权的; (4)认为认为 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请颁发许 可证证和执执 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绝颁发 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护人身权权、财产权财产权 的法定职责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绝履行或者不予答 复的; (6)认为认为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发给抚 恤金的; (7)认为认为 行政机关违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义务 的; (8)认为认为 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权、财产权财产权 的。n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 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 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如果对未成年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造成侵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8、该行为即具 可诉性。三、不可诉诉的行政行为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的司法解释就受案范围作了否定式排除 规定,共计九种。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 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 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n问题:承接前案情n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 市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

9、公交公 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 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第三节节 行政诉讼诉讼 管辖辖一、行政诉讼诉讼 管辖辖的概念二、行政诉讼诉讼 的级别级别 管辖辖三、行政诉讼诉讼 的地域管辖辖四、行政诉讼诉讼 的裁定管辖辖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注意: 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别 确定管辖的几个原则管辖法定管辖裁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 的转移一般地域 管辖特殊地域 管辖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一)概念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注意: 专

10、门法院与人民法庭不能审理行政 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 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行政案件。”除特别规定应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 高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其余都由基层法院 管辖。(二)级别 管辖的基本规则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 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 特殊的行政案件拥有一审 管辖权: (二)级别 管辖的基本规则中级法院n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n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n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司法解释 第8条)n具体为为:被告为县级为县级 以上政府,且基层层法院不适 宜审审理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诉讼 、

11、集团诉讼团诉讼 案件;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其他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 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 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 审行政案件 。”专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并具有重大影响的案 件。(二)级别 管辖的基本规则高级法院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 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 一审行政案件。”主要是指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或 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级别 管辖的基本规则最高法院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一)概念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 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 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

12、层人民法院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 地域管辖辖级别级别 管辖辖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二)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则1.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则行政诉讼诉讼 法第17条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 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辖。经经复议议的案件,复议议机关改变变原 具体行政行为为的,也可以由复议议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辖。”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则第一,专属管辖。行政诉讼诉讼 法第19条规规定:“因不 动产动产 提起的行政诉讼诉讼 ,由不动产动产 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辖。” 第二,共同管辖。行政诉讼诉讼 法第17条规规定:“经经复议议的案件 ,复议议机关改变变原具体行政

13、行为为的,也可以 由复议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辖。”行政诉讼诉讼 法第18条规规定:“对对限制人身自 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诉讼 ,由被告 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辖。”四、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是指根据 法院的裁定而不是法律直接规定而 确立的管辖。这是对法定管辖的必 要补充。四、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行政诉讼诉讼 法第21条规规定:“人民法 院发现发现 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辖时 ,应应当移送有管辖权辖权 的人民法院。受 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四、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二)指定管辖一是发生了特殊原因。行政诉讼诉讼 法 第22条第1款规规

14、定:“有管辖权辖权 的人民法院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辖权 的,由上级级人 民法院指定管辖辖。”二是发生了争议。行政诉讼诉讼 法第22 条第2款规规定:“人民法院对对管辖权发辖权发 生争 议议,由争议议双方协协商解决。协协商不成的,报报 它们们的共同上级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四、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三)管辖权转移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3条做了规定。一是上级级人民法院有权审权审 判下级级人民法院 管辖辖的第一审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辖 的第一审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级人民法院审审判。 二是下级级人民法院对对其管辖辖的第一审审行政 案件,认为认为 需要由上级级人民法院审审判的,可 以报请报请

15、上级级人民法院决定。 1、下列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 A、对天津市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B、专利局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 C、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案件 D、深圳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2、陈某系美国驻北京一公司职员,常住北京市海淀区 ,某日,陈某从美国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湖海关 以走私嫌疑扣留。陈某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有权管辖此 案的人民法院有( ) A、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B、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C、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3、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是( ) A、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B、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为的 C、对限制人身自 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 D、重大涉外案件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 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 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没收药 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县政府后将罚款数改为19万元。药厂起诉。关 于本案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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