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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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 1 问: 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汇发201423号)发布后,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汇发200949 号)文作废吗? 答: 汇发200949 号继续有效。 如果资金池是基于汇发200949号文搭建的,仍按原法规执行。如需调整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按照 23 号文备案。 2 问: 汇发201423 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跨国公司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如何理解所在地? 答:23 号文之所以规定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应在主办企业所在地银行开立,主要是考虑所在地外汇局对试点企业的有效监管。所

2、在地可以理解为主办企业注册所在省级区域。 3 问:在企业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情况下,该账户能否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集中收付汇及净额轧差?能否与境内、 外客户发生经常项目下收付汇? 答:如只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可以做境外成员企业间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 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在功能及定位上与国内外汇资2 金主账户仍存在区别,不能与境内成员企业发生经常项目资金往来。境外成员企业如需与境内成员企业叙作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及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4 问: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可以在不同银行开立? 答:企业选择双账户结构(国内主、国际主同时开立)时,原则上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国

3、际、国内主账户对应的账户体系,但可以在多家银行(最多 3 家)开立多套类似账户体系。但如能满足监管要求,也可以开在不同银行。 5 问:国际主账户多币种之间是否可以自由进行外汇买卖、进行币种转换? 答:国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账户,不同币种资金均可以纳入。这些不同币种账户间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进行买卖, 也可以在实行外债规模管理的条件下调入国内资金主账户。但外币资金不可办理结汇。 6 问:国际资金主账户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 答: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办理。 3 7 问:参加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及轧差结算的企业是否必须是境内外成员公司?是否可以包括供应链上下游企业, 如境外非成员企业? 答:境内应

4、为成员公司,境外可以是成员公司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手,如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等。 8 问: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性质有无限制?理财产品是否应为保本型理财产品? 答:资金性质并无限制,理财产品应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原则上应在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开户行投资理财产品。 9 问: 汇发201423 号第七条有关外汇收支规模 1 亿美元应如何理解? 答:1 亿美元外汇收支规模中既包括经常项下收支,也包括资本项下收支。跨境人民币收支规模可以折算为美元计入。 10 问:汇发201423 号第九条规定特殊敏感行业不得参与及共享归集的外债额度,这里特殊敏感行业具体指那些行业? 答: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

5、营管理政策是以支持实体经济为基本原则,对于担保、咨询等非实体行业及房地产等敏感性行业原则4 上应不得参于共享归集外债额度。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参加共享外债额度,具体额度由所在地分局根据当地外汇收支形势等确定。 11 问: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透支有无额度限制,该透支是否也可用于境外放款? 答:23 号文未对该账户透支进行额度限制。该账户透支可以用于境外放款及其他目的。 12 问:汇发201423 号第十五条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这里对外支付是否也包括境内成员公司因在他行有对境外支付需求的划转? 答:如果主办企业有在他行对境外的支付需求,可以进行同名划转。但如境内成员公司有同样需求,须将资金池资金

6、按照资金来源性质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至资金池内成员公司对应的经常项目账户或者资本项目账户,再进行同名划转至他行。透支资金遵循同样原则划转,前提是成员公司应保证划往他行的透支资金用于对外支付。 13 问: 成员公司是否可在主办企业所在地合作银行的其他分行开立账户并将资金划入资金池内, 而无须一定要在主办企业所在地银行开立账户? 5 答:是的。但是主办企业代替成员公司在国内资金主账户的收支申报应在主办企业所在地完成。 14 问:根据 23 号文件第七条,十三条,二十八条的要求,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均为从事贸易的企业,且进入名录的 A 类企业。但对于不从事货物贸易, 仅从事服务贸易的企业是否意味没有

7、办法成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 答: 仅从事服务贸易的企业可以按规定成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23 号文件允许服务贸易轧差净额结算。 15 问:23 号文第十九条有关外债签约登记,在首笔外债资金入账前, 提交的合同是否针对此笔外债?该合同是否应由成员企业共同签订的一个框架合同, 针对今后由境外成员公司划入国际资金主账户资金的约定呢? 以后的资金入账, 是否还需要做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答:首笔外债签约登记应在入账前完成,提交境内外成员之间的框架性借款合同,之后如无重大事项变更,从境外成员公司融入的资金,可以直接入账;如果外债资金来源于第三方或债权人、币种发生变化,应在入账前逐笔到外汇局进行外债签约登

8、记。 16 问:如果一境内成员公司没有贡献任何外债额度,该境内成6 员公司是否享受主办企业归集的外债额度? 答: 没有贡献任何外债额度的境内成员企业可以按规定要求使用主办企业归集的外债额度内借用的外债资金。 17 问:外债额度的部分集中,是指以成员公司为单位进行划分是否集中,还是成员公司本身的外债也可部分集中、部分不集中? 答:两种情况都可以。外债额度的部分集中,可以将境内成员企业的尚可使用外债额度全部集中, 也可以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部分尚可使用外债额度。 18 问:企业办理外债和对外放款业务后,可否办理外债和对外放款资金保值业务?对外放款可否偿还人民币? 答:可以,需要满足真实交易背景要求。

9、在符合人民银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对外放款可以用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偿还。 19 问:第 22 条有关意愿结汇。企业和银行是否有真实申报和审核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性质以便办理后续结汇手续的义务? 答:有义务。企业有义务如实披露资金性质;银行应对企业申报进行相应审核,确保资金性质的准确性。 7 20 问:对意愿结汇后资金使用的单据审核, 银行是否可自行确定审核单据的一或两种以上?如合同,或发票(必要时进行网上发票核查), 或支付清单。 答:银行应按照真实性原则和展业“三原则” ,审核相关单据办理支付。 21 问: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外债资金结汇进入主办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后, 是否可以在

10、境内成员企业间统一调度使用? 答:主办企业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可以在境内成员企业间统一调度使用。 主办企业可以将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下拨给境内成员企业单独开立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 也可以从主办企业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直接支付给第三方。 22 问:对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成员 A 直接投资项下资金,结汇后提供给成员 B 使用后,B 偿还给 A 的资金可否再按资本金管理方式办理结汇? 答: 资本金原则上应结汇一次。 如资本金或其结汇资金共享使用,区分成员企业偿还资金的性质分别处理, 如偿还资金为经常项目资金,按经常项目管理规定办理,不再属于资本金结汇;如偿还资金为资本8 项目资金,按照资

11、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属于资本金的,仍需遵守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 23 问:直投项下资金、外债资金实现意愿结汇后,所得人民币是否可以存定期或者购买理财产品? 答:直投项下资金、外债意愿结汇后,可以存定期、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24 问: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允许成员公司零星费用支出? 答:可以,由银行按照真实性原则和展业“三原则” ,审核并留存成员公司相关单据办理。 25 问:如果成员公司因特殊原因需通过他行的同名人民币账户进行支付, 是否可以将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划至他行同名人民币账户? 答: 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属于专户管理,原则上不得通过开户行或他行的同名人民币账户进行支

12、付。 26 问:对于成员之间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的支付,是否允许将人9 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划至交易对手,即另一家成员企业? 答:允许。但银行应按照真实性原则和展业“三原则” ,审核并留存相关单据后办理。 27 问:如果成员企业不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对直接投资项下的资金进行结汇,退回原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属于资金池内账户)进行结汇,是否仍享受意愿结汇? 答:退回成员公司直接投资项下账户进行结汇,不能享受意愿结汇,其结汇仍按现行法规执行。 28 问:成员公司是否可将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资金下划至池内其经常项目账户后进行结汇?该资金是否也可划入他行同名账户进行结汇? 答: 经常项下资金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

13、户划至池内成员公司的经常项目账户结汇,也可划至他行同名账户进行结汇,但前提是企业和银行能够确保来源于国内外汇主账户资金性质为待划入的经常项目外汇资金。 29 问: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资金是否可划至具有结售汇银行资格的银行进行结售汇? 10 答:开户行可以和结汇行不同,但如结汇资金为直接投资项下资金及外债资金, 银行应确保结汇资金在当天或第二天划回主办企业合作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30 问:第十五条允许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可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账户。 请问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项下设分账户有哪些情况?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项下设分账户也有哪些情况? 答:允许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设立分账户,

14、主要是为了便于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的资金集中管理的特点,分性质、分企业进行管理。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下根据归集资金的性质不同,可分别开设主办企业经常项目分账户、资本项目分账户等。或以归集的境内成员企业的名义开设分账户。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以归集的境外成员企业的名义开设分账户。也可以是不同币种的账户。 31 问:一些跨国公司既有子公司,也有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如何解决分公司对业务的需求呢? 答:分公司也可以进入资金池,参照子公司办理。 32 问:如果境内外一家企业只设立分公司(国内或国外) ,是否可以申请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11 答:可以按照法规要求申请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33 问:主办

15、企业在进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使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时,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是否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答: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34 问:有关第三十八条,如何理解单一企业集团? 答:单一企业集团是指要么仅有境内成员公司,要么是仅有境外成员公司的企业集团, 虽然不符合在境内外均有成员企业的跨国公司概念,但仍可以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35 问:第三十八条规定成员企业之间可直接划转资金,无需先上划至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再下划至成员企业,这是否意味资金池内账户间可以自由划转? 答: 第三十八条规定是指成员企业之间通过主办企业进行的委托贷款,可不用将资金上划至主办企业,再由主办企业发放贷款,可由成员企业间直接

16、划转资金。这并不意味着账户间自由划转。 36 问:第三十八条规定“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下委12 托贷款,应遵守有关境内外汇贷款管理规定,无须开立并通过实体外汇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这里实体外汇账户指的是什么? 答:这里实体外汇账户是指汇发200949 号文中的外汇委托贷款专户或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 企业和银行可根据管理需求视情况决定是否开立外汇委托贷款专户。 37 问:跨国公司有 AB 二家境内成员企业,其中 A 公司有收汇,要结汇,而 B 公司只有人民币,需要购汇后付汇,问跨国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内部相抵后,向银行提出差额部分的结汇或购汇的申请? 答:目前,相关法规只允许财务公司可以申请结售汇资格,企业自身不能做内部结售汇。 38 问:关于第四十条备案。现有客户如要求按新的法规简化审核材料,或现有企业要求变更账户框架的,如要求由两类账户变更为一类账户的, 或6月1日后备案的企业运营当中出现账户方案变更的,是否要向外管局备案? 答: 以上三种情况如不涉及业务种类变更的, 跨国公司无须备案。但银行和企业要相应调整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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