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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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詹鬏签字日期:矽,年L , 9 彦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

2、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序鬏签字目期:刀) b 年石月8 日圹芝月乒,汐 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若干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将“合法权益标准”调整为“利害关系标准”,即只要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就可以起诉,这一调整是对原告资格的扩充。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历史发展来看,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呈逐步扩大趋势,说明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但是就目前而言,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尚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若干解

3、释规定的“利害关系标准”较之1 9 9 0 年行政诉讼法提出的“合法权益标准”,不失为一种进步,但是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这一标准仍然不够宽泛,不足以达到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据“利害关系标准,原告只能就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当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而没有侵犯某个个体的具体权益时,公民将没有起诉的资格。对于行政公益诉讼而言,应当将原告资格扩大至任何社会组织和公众都可以基于维护公共利益而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地步,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共利益。因此,如何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仍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2 2 2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

4、实践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我国司法界已经有了诸多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自1 9 9 6 年福建市民邱建东诉福建省龙岩市邮电局案以来,我国每年都有很多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发生。例如:曾被今日说法栏目报道的严正学诉浙江省椒江市文体局不作为案、金奎喜诉杭州市规划局违法规划案、2 0 11 年黄乃海诉江苏省物价局要求查处南京机场高速违法收费案、美国康菲石油( 中国) 有限公司溢油污染损害赔偿案,等等。由于这些案件的频繁发生,我国学者和民间组织也纷纷开始探索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之路。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和相关的社团组织,公民个人提起行

5、政公益诉讼的,往往由于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被法院拒绝受理。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理应具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社团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重大突破,也是我国学者、民间组织和公民共同努力的结果。2 0 0 9 年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国土局案被视为我国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尽管这个案件最后以原告的撤诉而结案,但是这个案件的确立对我国从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和实践的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鼓舞,也为法院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有利的经验,该案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 0 1 2 年的自然之友与重庆绿联会等告陆良化工铬渣污染

6、索赔案是法院首次受理由民间组织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也是无利益相关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良好开端。2 0 1 2 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对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的起诉权,从法律上保证了特定主体的原告资格。民事领域的进步对行政公益诉讼而言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这意味在中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脚步迈进了一大步,民事领域的有关实践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领域。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随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司法界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也在逐渐放宽。原告资格的限制是为了防止诉权的滥用,保障行政事务的顺利进行,而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

7、,这与行政法的公法性质有关,“倘若限制公民只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起诉,不仅混淆了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的性质,而且过分束缚法院对公共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督,不符合现代行政法发展的趋势”。因此,在原告资格的确认标准上,我们要遵循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最大限度的扩大原告资格范围,授予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普通公民诉讼权。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 9 8 7 年版,第1 9 9 页。硕士学位论文3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理基础世上没有无源之水,理论是制度存在的根基,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必须有相应的理论作为支撑才能使人信服,行政公益诉讼也不例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拓展,在法理层面上

8、,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诉的利益理论的拓展,信托理论和当事人理论的创新及行政公益诉权理论的发展,为我国拓展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坚定了坚实的基础。3 1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采取传统当事人理论和利害关系理论。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行政诉讼的原告当事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传统当事人理论将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作为确定原告资格的唯一依据,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就不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标准是我国2 0 0 0 年若干解释确立的,根据这一标准,将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

9、害关系的第三人也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范围,例如,公平竞争权人,相邻权人等。行政诉讼法的制定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在当时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体系,而且法院的经验也不是很丰富,在人力、物力方面都不足以承担巨大的诉讼任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行政诉讼法严格限制原告的起诉资格是符合我国当时实际情况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传统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需要。而随着我国研究的不断深入,相关的理论体系不断成熟、完善,也已经具备了完善法律的理论基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3 2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的拓展3 2 1 诉的利益理论诉的利益理论

10、,有的国家又称为“利益”、权利保护必要”或“权利保护利益“ 、“诉讼前提”等,最早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概念。日本学者山木户克己将诉的利益定义为,“诉的利益乃原告谋求判决时的利益,即诉讼追行利益,这种诉讼追行利益与成为诉讼对象的权利或者作为法律内容的实体性利益以及原告的胜诉利益是有区别的,它是原告所主张的利益( 原告认为这种利益存在而作出主张) 面临危险和不安时,为了去除这些危险和不安而诉诸于法的手段即诉讼,从而谋求判决的利益即必要,这种利益由于原告主张的实体利益现实地陷入危险和不安时才得以产生”。我国台湾民诉理论认为,诉的利益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就私权主张予以裁判时所必须具备的必要性。

11、具体而言,诉的利益是诉权的要件之一,就是指当事人因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进行审查当事人对于起诉的事项是否具有利益和法院是否有保护的必要。根据“无利益即无诉讼”的原则,这种利益和必要性就成为人们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提,如果认为当事人没有利益或者法院没有救济的必要,法院就不受理该权利争议。因此,在诉讼开始时,法院对于诉的利益的衡量就显的尤为重要。诉的利益理论通过判断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是否有足够的救济必要,来防止诉权的滥用,这是诉的利益的消极功能。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交往的复杂性及公共权益的凸显,诉的利益理论的积极功能逐渐发挥效用。诉的利益的积极功能是指权益生成功能,即当原告请求法院救济法律

12、尚未规范的事实,但是根据诉的利益理论法院有救济的必要性时法院就必须予以受理。如果说诉的利益的消极功能在于维护法律的权威,那么积极功能就在于弥补法律漏洞甚至创设新的法律规范。前者维护的是既成权利,后者维护的是形成中的权利,在法律没有规范的情况下,正当权益维护者通过法院来判断权利的有无。诉的利益理论对行政公益诉讼有着巨大的作用,尤其是诉的利益的权益生成功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都是公共的、集体的甚至是国家的利益受损问题,危害很大,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多考虑的是现实的利益,而不仅仅是法律规范,也就是说我们要借助于诉的利益理论,突破原有法律的局限性,以利益作为法律上权利的依据,寻求利益保护

13、的最大化。因此,具体到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就应以公共利益的保护为原则,而不是传统的利害关系主义。 日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2 年版,第1 8 8 页。硕士学位论文3 2 2 信托理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信托理论包括公共信托和诉讼信托两个部分。公共信托理论源自罗马法,是指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目的,将人类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河流、荒地、海洋、空气等自然资源) 交由国家统一持有和管理,国家作为受托者仅在管理和方便利用方面拥有相应的权利。诉讼信托理论是在此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国家受托之后,就有防止公共财产遭受侵犯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为了

14、便于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保护和管理,公民在将公共财产交给国家管理的同时,将自己对财产享有的诉权也一起让渡给国家,使国家获得诉权,这就是诉讼信托。“通过诉讼信托使得本来没有诉权的人能够起诉或者被诉,使本来不合格的当事人成为合格当事人。但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不可能亲自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权,所以国家又将这些权利二度委托给国家机关,由他们代为行使诉权。当然,当受托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而受托的国家机关怠于行使诉权时,公民个人也可以基于公共信托而向法院提起诉讼。3 2 3 当事人理论根据传统的当事人理论,起诉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就没有当事人资格。

15、这一传统的诉讼理论,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防止滥诉行为。但是它也存在明显的漏洞,首先,根据这一理论,起诉者向法院起诉后,诉讼活动进行之前,法院需要对起诉者的当事人资格问题进行审查,即审查起诉者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没有利害关系,如果发现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法院则不予受理。因此,这种审查是庭前的,但是又是对案件的实质问题进行的审查,这样就导致很多的法院后续的开庭审理变成了走过场,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其次,这一理论将原告的范围限定的过于狭窄,不利于对正当利益的维护。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复杂化,公共关系越来越密切,公共利益问题成为现代利益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这部分利益没有确定

16、的利益主体,因此,当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依照传统的当事人理论,就没有起诉主体,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国学者逐渐提出了程序当事人理论。“程序当事人理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人民法院保护其法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包括一切符合诉讼程序要求的起诉和应诉的双方。凡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的人,就是当事人,并不以法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王强义:论诉讼信托,载中国政法学院学报1 9 9 2 年第3 期。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体为限”。根据这一理论,当事人不必须是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就是说,人们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基于个人私益向法院起诉,也- I Y g 了保护与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他人利益或者是公共利益而向法院起诉。这就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的确定提供了可能。3 2 4 行政公益诉权理论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我国传统的诉讼理论强调,公民只能对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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