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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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 条款编号: GHC2010-01 恒恒 安安 标标 准准 人人 寿寿 保保 险险 有有 限限 公公 司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目 录 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2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及构成. 2 1.2. 投保条件 . 2 1.3.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 1.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2 2.1. 保险金额 . 2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 2.4. 保险金受益人. 3 2.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4 3.1. 保险费的交付. 4 3.2. 解除合同的处理. 4 4.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4 4.1.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 4 4.2.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5 4.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5 4.4.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5 4.5. 争议处理 . 5 5. 条款的解释条款的解释 .5 2/7 1.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及构成保险合同的种类及构成 您您作

3、为投保人,与我们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 ) ,所使用的条款为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 条款” ) 。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 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 读。 1.2. 投保条件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 18 周岁周岁(含)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 应当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 1 周

4、岁(含)以上、65 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从事的职业和活动符合我们 要求的人,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该保险期间的起始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 3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我们给付的保险金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4.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4. 明确说明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

5、款,我们在订 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 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保险 费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

6、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我们与您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与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计算天数上限的乘积为我们对被保险 人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 单或批单中载明。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3/7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

7、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计算天数(每次实际且合理的住院天数3)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1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我们为其承担保险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天数以 90 日为限;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必须住院治疗多次的,若每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 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均未超过 30 日的,则该连续的多次住院治疗视为一次住院。若相邻两 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

8、日期间隔超过 30 日的,则视为两次住院。 3.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多次住院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的累计计算天数以 180 日为限。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天数累计达到 180 日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在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如果该次计算天数加上此前已给付的天数超过 180 日的,则我们按 180 日减去已给付天数的剩余天数计算和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住院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 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毒品; 四、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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