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机动车辆指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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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鼎和机动车辆指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鼎和机动车辆指定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鼎和财险) (备-意外)2014(主)22 号 在本条款中“您”是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 与生效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 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人投保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

2、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1.4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在保险单上载明的驾驶指定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经合同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乘坐指定机动车辆的人员也可作为本 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售票员、驾驶员助手、其他乘坐人员。 1.5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 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 2.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两部分,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 险单上分别予以列明。 每

3、一位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不得高于其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元。 2.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 辆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而临 时停放过程中, 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 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范围内,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意外身故保险 金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日内因该事故身 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

4、付, 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意外伤残保险 金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 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 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意外伤残保 险金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第第 180 日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

5、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 按较 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 免 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前款所述的责任范围 内的保险事故而在县级以上 (含县级) 医疗机构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诊疗所支出的、 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保 险人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 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 疗保险金。 保险期

6、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 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 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如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 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机 构或其他任何途径已经获得补偿或赔偿的, 保险人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 任。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列明的对应的意外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列明的对应的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 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本合同

7、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 止。止。 2.3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情况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支出医疗出现下列情况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支出医疗 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8、外;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物影响期间;)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交通工具、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交通工具、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猝死; (7)精神疾病患者精神疾病患者患病期间患病期间(自杀除外)(自杀除外); (8)被保险人因

9、整容和其他手术引起的医疗事故;)被保险人因整容和其他手术引起的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早产、流产、分娩;)被保险人早产、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扒车、跳车;)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11)超载引起的意外伤害;)超载引起的意外伤害; (12)人工直接供油引起的意外伤害;)人工直接供油引起的意外伤害;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 退还

10、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15)被保险人用于洗牙、洁齿、镶牙、补牙、验光、矫形、美容、整容、)被保险人用于洗牙、洁齿、镶牙、补牙、验光、矫形、美容、整容、 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 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16)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妊娠、分娩(含

11、难产)、剖宫)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妊娠、分娩(含难产)、剖宫 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 发症;发症; (17)、被保险人体检、疗养;)、被保险人体检、疗养; (18)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19)、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护理)、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护理 费;费; (20)、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依法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或已经从第三)、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依法由第三者

12、赔偿的部分或已经从第三 方方获得补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获得补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21)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以及中国境外支出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以及中国境外支出的医疗费用。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3.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

13、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 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 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

14、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 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 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二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二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

15、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 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如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如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 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保险人有权不承担无法认定部分损失的保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保险人有权不承担无法认定部分损失的保 险金给付责任。险金给付责任。 3.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身故保险意外身故保险 金申请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二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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