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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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代码: 300162 证券简称: 雷曼光电 公告编号: 2011-034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及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及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曼光电”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2 号文关于核准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1,680 万股,每股面值

2、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38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38,4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 33,044,100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605,355,900 元。其中 143,140,000 元拟投资于“高亮度 LED 封装器件扩建项目” 、 “高端 LED 显示屏及 LED 照明节能产品扩建项目”,其余462,215,900 元为“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确认, 并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出具五洲松德证验字【2011】3-001 号验资报告。 一、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三一、与

3、银行、保荐机构签订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司分别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及保荐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约定公司分别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专户资金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建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账户中的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及通知存款方式存放,除深圳发展银

4、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的专户里定期存单及通知存款均在专户同一账号外, 其他银行专户以定期存单及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 公司承诺将及时转入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并通知中航证券。 由于上述定期存单已有部分到期,因此,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和中航证券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其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801265569608094001。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和通知存款的方式存放,截至 2011

5、年 7 月 19 日,总额为4,658.943401 万元。 上述通知存款和定期存单仅用于公司高端 LED 显示屏及 LED照明节能产品扩建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序序 号号 存入方式存入方式 账号账号 金额金额 (万元万元) 期限期限 利率利率 (%) 存款日存款日 到期日到期日 1 定期存单 65569608211001 1,050 3 个月定期存款 3.10 2011-7-19 2011-10-19 2 通知存款 65569608213001 60 智能7天通知存款 2011-1-19 3 定期存单 65569608211001 442 1 年定期存款 2.75 20

6、11-1-19 2012-1-19 4 定期存单 65569608211001 500 1 年定期存款 2.75 2011-1-19 2012-1-19 5 定期存单 65569608211001 1,000 1 年定期存款 2.75 2011-1-19 2012-1-19 6 定期存单 65569608211001 1,000 1 年定期存款 2.75 2011-1-19 2012-1-19 7 活期 801265569608094001 606.94 活期 合计 4,658.94 万元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航证券。公司存

7、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38910188000212379,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和通知存款的方式存放,截至 2011 年 7 月 19 日,总额为 22,150.571099 万元。上述通知存款和定期存单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序序 号号 存入方式存入方式 账号账号 金额金额 (万元万元) 期限期限 利率利率 (%) 存款日存款日 到期日到期日 1 定期存单 38910181000149248 1,900.586 3 个月定期存款 3.10 2011-7

8、-19 2011-10-19 2 定期存单 38910181000149166 4,847 3 个月定期存款 3.10 2011-7-19 2011-10-19 3 定期存单 38910181000131170 1,121 1 年定期存款 2.75 2011-1-19 2012-1-19 4 定期存单 38910181000130522 2,000 1 年定期存款 2.75 2011-1-19 2012-1-19 5 定期存单 38910181000130604 2,000 1 年定期存款 2.75 2011-1-19 2012-1-19 6 定期存单 38910181000130783 2,

9、000 1 年定期存款 2.75 2011-1-19 2012-1-19 7 定期存单 38910181000130865 2,000 1 年定期存款 2.75 2011-1-19 2012-1-19 8 定期存单 38910181000130947 2,000 1 年定期存款 2.75 2011-1-19 2012-1-19 9 定期存单 38910181000131088 2,000 1 年定期存款 2.75 2011-1-19 2012-1-19 10 定期存单 38910181000131252 2,000 1 年定期存款 2.75 2011-1-19 2012-1-19 10 活期

10、38910181000212379 281.985 合计 22,150.571 万元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航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二、全资子公司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全资子公司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为了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经公司 2011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即超募资金)15,153 万元增资公司全资子公

11、司惠州雷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雷曼”)用于生产研发基地建设和高端 LED 系列产品产业化项目,该项目由惠州雷曼负责实施。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惠州雷曼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及保荐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两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12、“专户” ) : 1 、 公 司 已 在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龙 岗 支 行 , 账 号 为102041512010013540,截至 2011 年 7 月 19 日,总额为 9,911 万元。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和通知存款的方式存放,上述通知存款和定期存单仅用于公司惠州生产研发基地建设和高端 LED系列产品产业化项目惠州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序序 号号 存入方式存入方式 账号账号 金额金额 (万元万元) 期限期限 利率利率 (%) 存款日存款日 到期日到期日 1 通知存款 102041

13、6300100 00165 2,411 智能 7 天通知存款 2 定期存单 1020416300100 00259 7,500 3 个月定期存款 3.1 2011-7-20 2011-10-20 合计 9,911 万元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航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1011631516404,截至 2011 年 7 月 19 日,总额为 5,24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惠州生产研发基地建设和高端LED系列产品产业化项目高端LED系列产品产业化项目,不得用作

14、其他用途。 三、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中航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航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航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中航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中航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春海、魏奕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

15、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中航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航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航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中航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

16、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航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九、 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航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航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航证券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航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中航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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