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最新修改版邹毅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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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最新修改版江苏最新修改版) (邹(邹 毅毅 执执 笔)笔) 2012-10 江苏最新江苏最新版修改说明版修改说明 1.依据今年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电子数据”正式入法成为新的、法定证据类型之后,本业务操作指引的基本概念统一确定为“电子数据”证据。 2.考虑到电子数据证据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情形及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故同意指引的题目改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但对广东版操作指引的章节作相应的较大调整,以强化不同阶段电子数据证据之间的逻

2、辑联系。 3.根据计算机技术、数字通讯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规律,借鉴刘品新老师的意见与观点,对操作指引的框架采取开放式,以适应技术进步带来的电子数据存在领域或表现形式的变化。 4、增加独立一章电子数据证据的基本规则,将电子数据业务中存在的共性的原则、特征、行为要求纳入其中,以起到携纲提领的效果。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二章第二章 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基本规则的基本规则 第三章第三章 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方式方法与操作过程的方式方法与操作过程 第一节第一节 电电子数据证据固定子数据证据固定和提取和提取的的方法方法 第二节第二节 电子数据证据的电子数据

3、证据的公证公证保全保全 第三节第三节 特殊电子数据证据固定特殊电子数据证据固定和提取的方法和提取的方法 第四第四章章 电子数据证据的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应用 第五第五章章 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鉴定电子数据证据的司法鉴定 第六第六章章 附附 则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帮助和指导全国律师正确、专业处理与电子数据相关的法律业务,提高律师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第二条条 本指引所涉及的电子数据证据律师业务,是指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非刑事案

4、件法律服务中, 对于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可以参考本指引的内容,依法进行收集、提取、证据固定、审查判断及展示、举证等等。 第三第三条条 刑事案件中,涉及电子数据证据律师业务的,律师可以通过申请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而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律师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可依据本指引提出程序及方法上的建议及意见,也可以参考本指引对上述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质证。 第四第四条条 本指引的内容结合了制订之时电子数据证据的技术特点或特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律师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如因技术进步、法规变化或

5、其它因素,导致本指引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不相适用时,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参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第五第五条条 本指引仅为指导建议或行为参考类文件。若律师在处理电子数据证据法律事务中,未采取或未参考本指引的内容,并不必然构成该律师执业行为不当。 【依据】根据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第五条修改。 第二章第二章 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基本规则的基本规则 第第六六条条 电子数据,是基于计算机应用和通信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客观资料,用以表示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信息,包括以电子形式存储或传输的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 当电子数据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

6、、光盘、计算机等载体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并具备证据特征时,该电子数据可以成为电子数据证据。 【来源】 “电子数据”的定义,来源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操作规范 。 第七条第七条 律师在处理电子数据证据时,应主要注意下列电子文件的不同类型: 字处理文件, 图形处理文件, 由专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 程序文件,是由多条计算机命令集合在一起的电子文件,是程序源代码文件通过编译器翻译生成的电脑可以识别和运行的一种特殊的文件。在软件开发环境下,程序文件指的是源代码,如 ASP、C等,在电脑使用人或用户环境下,程序文件通常指的是可以直接在电脑上运行的.EXE 文件。计算机软件就是

7、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 多媒体文件,是指计算机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为中心,通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手段综合编辑而形成的多种媒体组合文件。媒体包括文本、图形、动画、动静态视频、音频等。 【依据】根据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第九条修改。 第八条第八条 电子数据证据存在于虚拟空间,并以不同的载体而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其形式与载体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互联网络, 如互联网站、 电子邮件、 聊天记录、 网络论坛 (BBS)记录、电子商务交易记录等; 计算机软件及应用计算机软件产生的衍生数据 (如文件操作记录、互联网浏览记录)等; 手机等数字通讯设备; 光盘、移动

8、硬盘、U 盘等数字存储设备; GPS、行车记录仪等数字终端设备。 第九条第九条 电子数据取证应当遵循及时取证、全面取证与合法取证的法律原则。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取证规则(学者建议稿)第三条。 第十条第十条 电子数据取证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与完整性,遵循以下技术原则: 取证时应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的附属数据或信息, 确保电子数据的全面性; 避免直接对原始电子数据及其载体(介质)进行分析、检验和鉴定; 复制电子数据时,应当使用洁净的存储设备(或对存储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后)实施精确复制(镜像复制) ,同时制作多个备份进行检验,确保每个复制件均与原件一致; 以防篡改技术手段保障电子数

9、据的原始性;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计算机系统、软件、设备应当安全可信; 包括检验鉴定过程在内的整个取证过程都应详细记录并受到监督。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取证规则(学者建议稿)第四条。 第三章第三章 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的固定和的固定和提取提取 第一节第一节 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证据固定和固定和提取提取的方法的方法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电子数据固定和提取过程中,律师在技术人员、鉴定人员、公证人员等各方参与人之间,应当居于主导地位。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在技术人员的协助下,制定电子数据证据固定和提取的方案与计划。 上述电子数据证据固定和提取的方案与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现

10、场获取的目的和范围; 锁定目标设备与目标设备范围; 参加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的人员,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进行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需携带的移动仪器设备。 现场获取采用的标准规范与技术方案。 电子数据证据现场获取的顺序。 第十三第十三条条 电子数据证据的固定提取, 应首先考虑手段的合法性,通过窃取、黑客技术、以及法律所禁止的其它方式收集到的电子数据证据,将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而在诉讼或仲裁中被排除。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借助某些专业的电子数据取证设备或软件,或者寻求中立的第三方提供的电子数据固定采集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 不失为对电子数据证据固定提取的一种有效途径。 这有助于提高相关电子数据证据的证

11、明力。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如有可能,对于生成、存储电子数据证据的电子设备(如照相机、录音笔、录像机、电脑主机或独立硬盘、服务器、手机,以及其它具有生成及储存电子数据证据的电子设备) ,应当提存原物并随同电子数据证据一并收集提取。 第十六第十六条条 为防止人为或外力等因素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删除、修改、覆盖等,造成电子数据遗失、失真或其内容被篡改,应当以一定方式将电子数据证据从其存储设备中及时提取出来, 并通过易于留存和展示的方式加以保管。 第十七第十七条条 电子数据证据的固定和提取应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原始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在固定和提取电子数据的同时,还应固定和提取系统中相关与该电子数据有关的其

12、它电子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附属信息与环境信息数据: 存储介质的状态,确认是否存在异常状况等; 系统中正在运行的进程; 操作系统信息,包括打开的文件,使用的网络端口,网络连接(其中包括 IP 信息,防火墙配置等) ; 尚未存储的数据; 共享的网络驱动和文件夹; 连接的网络用户; 保证数据独立于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软硬件信息; 逻辑备份证据数据以及所有权、时间等相关信息;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信息。 第十八第十八条条 对于可以平面方式展示的电子数据证据,如文档、图片等,可通过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提取。 打印后,可以按照对待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并注明电子数据证据打印的时间、地点

13、,该电子数据证据储存的位置或来源、取证人员等。 第十九第十九条条 对于不可以平面方式展示的电子数据证据,如录音、录像、 多媒体视频等, 应当采用适当的储存介质进行原始的镜像备份,用“镜像复制”的方法复制若干个副本。建议将其中的两个副本复制在只能写入一次的介质上(如非可擦写光盘) ,防止被提取到的电子证据意外被改变。 第二第二十条十条 以第三方所作的提取笔录形式将复制的时间、地点、复制的方法、处理人员、使用软硬件、复制过程等事项记录下来,以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完整性。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可通过将打印、复制以及其他方式提取电子数据证据的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 佐证该电子数据

14、证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 对于生成于第三方硬件设备的电子数据证据,尤其是来源于互联网上的电子数据证据,除技术上不易修改,且可长期保存的电子数据证据外,建议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收集和提取。 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 对于来源于互联网上的电子数据证据,通过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进行固定与提取时, 须严格按照公证机构相关的业务流程与操作要求实施, 避免因程序瑕疵而影响经证据保全公证的电子数据之真实性、合法性。 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 生成于第三方硬件设备的电子数据证据,可自行或通过司法机关提请该第三方出具书面文件等方式, 用以佐证该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计算机

15、截屏是固定提取存储于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证据的简易方式之一。 在对计算机进行截屏过程中,应保持截屏内容的完整性。如因纸张尺寸问题,不能将截屏内容打印在同一页纸张上的,可用数页纸张连续打印截屏内容,避免截屏的内容缺失导致其证明力下降或丧失。 对互联网网站网页首屏及网页次屏的截屏应当满足无缝衔接的要求。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电子数据证据固定和提取后, 应按照安全性的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对存储有电子数据证据的硬件设施, 尤其是存储有原始数据的设施进行保存。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电子数据证据固定和提取后,应按照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要求的方式和数量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备份。 备份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纸张、光

16、碟、硬盘、U 盘等载体。 第二十八第二十八条条 在电子数据证据遭到删除、修改、覆盖,以及储存电子数据证据的硬件设备遭到毁损等情况下, 通过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恢复、解析和鉴定,是固定和提取电子数据证据常用的司法技术手段。 第二十九第二十九条条 在固定和提取移动数字设备中的电子数据时,应将该设备品牌、型号、操作系统、使用说明书等内容作为环境数据与附属信息一并固定提取。 第三第三十十条条 固定和提取使用手机产生的电子数据时,除了以手机为对象进行固定采集外,还可以通过该手机的通讯网络运营商(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进行相关电子数据证据的固定提取。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对于通过智能手机及移动互联网应用时产生的电子数据,固定和提取时应参照计算机电子数据固定提取的方法进行。 第三第三十十二二条条 固定和提取通讯网络运营商处所保存的、使用手机所产生的电子数据,建议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通过互联网登录运营商的网上营业厅,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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