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国泰附加安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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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陆家嘴国泰陆家嘴国泰附加附加安安顺顺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条款 2014.10 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黑体黑体或是黑体黑体 加加下划下划线线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 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 ,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享有的保险保障 3 3 一、一、意外身故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金 二、二、意外意外伤残伤残保险金保

2、险金 宽限期宽限期 6.26.2 对于续期或续保保险费,如您因故未能按时交付的,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我们仍然承担保险责任。 申请保险金的权利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8 8.2.2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 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退保退保 1010.1.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 险费,请您慎重考虑。 您应履行的义务您应履行的义务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5.1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

3、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及时通知职业、职务、工种变更及时通知职业、职务、工种变更 5.45.4 被保险人职业、职务、工种不同,您所应交付的保险费也不同,且部分职业、职务、工种属于 我们的拒保范围。因此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职务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我们。若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我们无法正确计算续保费率或影响保险责任的承担。 陆家嘴国泰人寿2014意外伤害保险 08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按时交纳保险费按时交纳保险费 6.16.1 您应按时交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中止期间我 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保

4、险事故 8 8.1.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您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我们。若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我们难以确 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并影响到您的权益。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释义释义 1.11.1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释义,并做了显著标识,释义为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4.14.1 发生 4.1 项下的情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请您特别注意本附加合同中有关免赔额、免赔率、比例给付等免除或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和释 义。 公司网公司网址址 客户服务热线客户服务热线 800800- -819819- -9899 9899 400400-

5、-886886- -98999899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释义释义 8.8.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1.1 释义 8.1 保险事故的通知 8.2 保险金的申请 2.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8.3 一般证明文件资料 2.1 合同的构成 8.4 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2.2 投保范围 8.5 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2.3 合同生效 8.6 诉讼时效 2.4 保险期间及续保 8.7 保险金的给付 8.8 失踪处理 3.3.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3.1 意外身故保险金 9.9.受益人受益人 3.2 意外伤残保险金 9.1 受益人的指

6、定 4.4.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10.10.合同解除和效力终止合同解除和效力终止 4.1 责任免除 10.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2 合同效力的终止 5.5.如实告知、年龄错误及职业等变更的通知如实告知、年龄错误及职业等变更的通知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11.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5.2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11.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3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 11.2 争议的处理 5.4 职业、职务或工种变更的通知 11.3 索引 6.6.保险费保险费 6.1 保险费的交付 附件: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6.2 宽限期 7.7.合同效

7、力的中止和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7.1 合同效力的中止 7.2 合同效力的恢复 【条款【条款内容】内容】 1.1.释义释义 1.1 1.1 释义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 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1 2.1 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 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附加合

8、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 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本附加合 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 力与正本相同。 2.2 2.2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指主合同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时,年龄不满六十六周岁周岁1 1的主合同被保险人或其配偶配偶2 2或出生满三十天以上、 不满二十六周岁的子女子女3 3或继子女继子女4 4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生效日。您已交付首期保险费且经我们 同意承保后至本

9、附加合同签发前所发生的并经记载于保险单上的。 2.3 2.3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5 51、周岁:周岁:指以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配偶:配偶:指主合同被保险人户籍或结婚证书登记的配偶。 3、 子女:子女: 指主合同被保险人的婚生子女及养子女, 但不包括已被收养的婚生子女及终止收养关系的养子女。 4、继子女:继子女:指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现在配偶与其前夫或前妻所生或所收养的子女。 5、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如属中途申请附加 的,以本附加

10、合同上所批注的日期为生效日。 2.4 2.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及续保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主合同有效期间内,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可以继续交付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继 续有效。您与我们双方均无书面反对的意思表示的,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一年。续保的始期 以原附加合同届满日的次日为准。 3.3.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3.1 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6 6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并自

11、意外伤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 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则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时应扣扣 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2 3.2 意外意外伤残伤残保险金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残评定标准及代码7 7(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所列伤残项目的

12、所列伤残项目的, 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乘以本附加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本附加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 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 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

13、 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 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 “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但 以前以前的的伤残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予以扣除。扣除。 本本附加附加合同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及

14、及意外意外伤残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 限。限。 4.4.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4.1 4.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伤残的的,我们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斗殴斗殴8 8(三)(三)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因、自伤身体、自伤身体或自杀或自杀; 醉酒醉酒9 9或受酒精、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管制药物10106、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 不包括无明确外来伤害导致的后果。不包括无明确外来伤害导致的后果。 7、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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