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制度_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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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研究】当代法学200 1年第5期简论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制度姜琪(一)国家是拥有主权的国际社会的主体.国家拥有的主权,对外部的平等或准平等的主体而言,意味着独立;而对本国领土的人、物、行为和事件及对国内夕阵国人民而言,则意味着某种权威,即属地和属人权威.这种权威在实质和实际的内容上意味着对一个合适范围的人、物、行为和事件进行在国际法上合理的管制.管辖权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实现对这种管制的范围和合理性进行规范。在国际法上,所谓管辖权,即是指国家可以合法地采取行动管制人、物和事件的范围。在国际社会中,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联系是广泛和复杂的,各国的利益有着明显和必然的冲突。每个国家的法院对发生的问题

2、自然会倾向于主要从本国利益出发来进行裁判,因而就影响到各国国内法对管辖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的规定,另一方面,国际法需要决定国家可以采取的各种形式的管辖权的可允许限度。这样,各国国家利益的冲突实际上造成了国际法上很多管辖权问题的模糊和不明确,同样也使管辖权各项原则难以结合成为一个整体。但是,国际社会毕竟有着某种共同的需要,每个国家都需要相对稳定的国际和国内环境,不同国家之间会有不同程度的共同利益,各个国家都希望在国际社会中实现某种秩序和某种程度上的国家间的利益平衡.而且随着国家间交往的增加及其速度的加快,国家间商业组织和企业的结构的复杂化,一些犯罪活动的国际化,这种国际社会的共同需要和趋势越来越明

3、显。因此,在国家间相对明确国家行使主权的范围有着现实的基础。因而,国际法上设立了能够为大多数国家认可的管辖权制度,或者说,二战后,在几十年的磨合中,国际社会形成了能够为大多数国家承认和遵循的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制度。国际法上国家行使管辖权有四个基本的原则,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4 6.属地原则是指国家由于其属地权威,对国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即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也称领域管辖权.由于领土是国家构成的主要因素,因而属地管辖是 国家行使管辖权的生要原则。属人原则在国际法理论上 包括积极 的属人管辖和消极的属人管辖.保护原则大致是指国家有以保护本国的重大利

4、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力。此原则与消极的属人原则有一定的关联,后文将进行一些分析。普遍管辖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 不论其犯罪地于何处,实行刑 事管辖的权力.但是,由于国际法和国际法问题的复杂性以及一些历史原因,这些原则的内涵都是很复杂的,而且它们相互间在理论上是相互关联的,有必要对这些原则的内涵、例外以及它们之间的关联进行一些细致的分析。(二)探讨国际法上的管辖权,不能不对“荷花号案”的来龙去脉、理论上的问题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1926年8月2日,法国船荷花号与土耳其船博兹一库特号在公海发生碰撞。碰撞结果,博兹一库特号沉没,8人死亡.法船

5、荷花号在第二天到达土耳其君士坦丁堡(现称“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调查,随后根据土耳其法律对博兹一库特号的船长哈森贝和碰撞发生时荷花号上负责了望的法国官员戴蒙上校进行联合刑事审讯。君士坦丁堡刑事法院于19 26年9月2 6日判处戴蒙拘留8天和罚款2 2镑,判处哈森贝略为重一点的刑罚。土耳其法院对戴蒙的审讯和判刑,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戴蒙,因为碰撞发生在公海,荷花号船员只能由船旗国法院审理。土耳其法院认为,根据土耳其【国际法研究】当代法学200 1年第5期形法第6条:外国人在国外作出侵害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受惩罚,当此

6、人在土耳其被捕时就要受土耳其法律惩罚。至于这个规定是否符合国际法,法院没有考虑的必要.两国终于在1926年1 0月1 2日签订特别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常设法院解决.特别协定请求法院裁定两个问题:1、土耳其法院对土耳其船的船长哈森贝和法国船在碰撞时的值班官员戴蒙上校进行联合刑事审讯,是否违反1923年9月23日的洛桑和约第1 5条和违反国际法原则,如果是,违反了那些原则?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根据国际法对类似间题的处理,应对戴蒙所受的损失给予多少金钱上的赔偿?国际常设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在1927年9月7日进行判决。评议时,除院长马克斯胡伯外,1 2名法官当中,同意票和反对

7、票各为6票,最后由院长投决定票通过,在1927年9月7日宣判.在案件的诉讼中,法国提出以下三个诉讼主张:1、国际法不允许一个国家单纯以受害者具有其国籍为理由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2、国际法承认船旗国对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一切事情有排他的管辖权;3、上述原则特别适用于碰撞事件.国际常设法院在诉讼中驳回了法国提出的上述主张,判定土耳其惩罚戴蒙的行为没有违反国际法。国际常设法院的判决包含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国际法和 国家管辖权的理论;第二部分是关于国际法是否存在禁止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原则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关于船旗国对公海碰撞事件是否具有专属管辖权问题。这三部分直

8、接针对法国提出的主张,论述严整精密,提出了管辖权制度方面的一些关键性的问题。对管辖权问题,国际常设法院指出:“国家的独立是不容限树的。”“国际法加之于国家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限制是:国家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他国领土内行使权力,不存在相反的允许性规则。从这个意义说,管辖权是具有属地性 的对于国际法上是否存在一个禁止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 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的规勋的间题,国际常设法院认为,这个规则是不存在的.国际常设法院认为:“国际法不但没有禁止国家把它的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权扩大适用于在它境外的人、财产和行为,还在这方面给国家留下了宽阔的选择余地.”“所有法律体系都认为刑法上的属地性是很基本的,但

9、同时,儿乎所有国家都把它们的司法权力扩大到在其境外发生的犯罪行为,而在做法上又各不一样。因此,刑法的属地性不是国际法上的绝对的原则,这与领土主权不是完全一致的。“针对法国的主张,法院认为:“对于法国提出的第一个主张,法院认为没有考虑之必要,即使这个意见一般来说是正确的,但对本案来说,国际常设法院的看法就有所保留了。在本案中,除非国际法有条规则禁止土耳其对犯罪行为的效果发生在其船上、从而等于发生在其领土上一样的事实也不能考虑,那种说法才可以适用。而在上述情况下,即使犯罪者是外国人,土耳其刑法也是无可争议地适用的。国际法上不会有这样的规则。反之,许多主张在刑事立法上严格适用属地原则的国家的法院都对

10、刑法作这样的解释:犯罪者在外国领土上作的犯罪行为,只要有一个犯罪因素发生在其领土内,就可被认为是发生在本国领土内。当犯罪效果发生在土耳其船上的时候,不能只因为戴蒙上校是在法国船上,就认为国际法有一条规则禁止土耳其对戴蒙上校进行惩治。法院认为,从所谓属地原则去看,土耳其惩罚戴蒙是正确的。”对于法国的第二项主张,国际常设法院认为,根据国际法,在公海上,除了船旗国以外,船舶不受其他国家管辖。根据海洋自由原则,公海上是没有领土主权的。任何国家也不能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行使管辖但不能说,一个国家不能在 自己的领土上对外国船舶在公海上作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在公海自由的法律体制下,在公海上的船舶就好象是在船旗

11、国的领土一样,但没有理由说船旗国的权力比属地国的权力更大”。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公海上,而效果落在悬挂另一国旗的船上,或落在他国领土上,就像发生在两国领土.47,【国际法研究】当代法学2 00 1年第5期上的事情一样,国际法上没有一个规则禁止行为效果落在其船上的国家把该犯罪行为当作发生在它的每土内。除非有一条习惯国际法规规定船旗国有专属的管辖权。法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个规则是存在的,无论从学者学说,或从判例都找不到这样的规则“反之,国家对在外国船上作出的行为根据本国法律加以处置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有些条约给船旗国保留专属性的管辖权,那只是授予特定国家的国有船舶对公海上另一个国家的船舶的一种

12、特殊的管辖权力,不能认为是一项明示的法律原则。法院认为法国提出的第二个主张不足以证明存在一条禁止土耳其惩罚戴蒙上校的国际法规则。关于法国提出的第三个主张。法国认为公海上的船舶碰撞事件,通常有民事法院管辖,很少由刑事法院管辖。惩罚通常是 由船旗国法院执行的。国际常设法院认为这个说法不确切。对法国代表提到的判例,只能认为是那些国家放弃对这类案件行使管辖,而不能认为是这些国家接受了这个义务和受这样的习惯法规则约束。法院认为国际法上不存在船舶碰撞事件由船旗国专属管辖的规则。就本案来说,案情的实质就是:戴蒙上校受到惩罚的行为是由于疏忽和过失造成的,该行为发生在法国船荷花号上,而其后果则落在土耳其船博兹一

13、库特号上。“这两个因素在法理上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把它分割开来,这项犯罪行为就不存在了“。不给任何国家专属管辖权,也不限制发生事情的两只船的任何一方的本国行使管辖权,正是考虑到公正的需要和有效地保护两国的利益。很自然,每个国家都可以行使管辖权,并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这个事件,这正是一件共同管辖的案件.“法院的结论是:法国提出的论点是不确切的,不能产生排除土耳其对戴蒙上校进行惩罚的原则.必须指出:国际法不存在1 923年7月 2 4日洛桑和约第1 5条意义内的排除土耳其行使审讯的原则。由于没有这个原则,土耳其根据国际法赋予每个主权国家的自由选择之权进行审讯,没 有违反特别协议上所指的国际法原则.(三

14、)荷花号案件由于其诉讼牵连到了很多国际法上管辖权制度的基本问题,成为国际法上的.48.经典案例。对荷花号案件,站在当前的角度,可以在以下问题上作一些分析和探讨:l、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即管辖权的行使与国家的 自由意志的关系;2、国家的管辖权与属地的关系;3、在刑事立法上适用属地原则时,是否可以认为,犯罪者在外国领土上所为的犯罪行为,只要有一个犯罪因素发生在其领土上,就可被认为是发生在本国领土上?4、国家是否应对外国人在外国的某种行为拥有管辖权,如果是,那么该种行为应该是何种行为?5、船舶是否是移动的领土?6、船旗国是否应拥有专属性的管辖权?以这几个问题为中心,扩展及于国际法上的整个管辖权

15、制度,可以进行一些较为全面的分析。(四)从历史上看,国际法对国家可以主张的管辖权几乎没有作出什么限制。在荷花号案件中,国际常设法院不承认法国提出的一个国家对管辖权的主张必须由国际法和 国际习惯确立是正当的,而认为国际法给予了国家主张和行使管辖权的充分自由,“国际法不但没有禁止国家把它的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权扩大适用于在它境外的人、财产和行为,还在这方面给国家留下了宽阔的选择余地。这种选择权力只在某些场合受到一些限制性规则的限制,但在其他场合,每个国家在采用它认为最好和最合适的原则方面是完全自由的。”因而,任何国家行使管辖权都不会受到任何限制,除非有充分的根据证明该种限制是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而存在的

16、。在荷花号案件中,国际常设法院就认为主张他国的管辖权不正当的国家有证明国际法禁止该种管辖权的责任。不过,在一个个别的国家在如此宽阔的范围内主张 自己的管辖权的时候,存在一个习惯的限制原则.按照这项原则,行使管辖权的权力决定于在有关问题与行使管辖权的国家之间有相当密切的联系,从而使该国有理由对该问题加以规定,甚至也许有理由超越其他国家的竞争性的权利.比如在国家行使属地管辖中,一般情况下,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被告在一国领土境内即可由法院行使管辖。但多数国家的法律还都规定,国家要行使管辖权,不仅被告人身处该国,【国际法研究】当代法学2 00 1年第5期还要有一个能够推断被告处于该国的条件,即被告人与该国有基本的联系。所谓基本联系包括被告人在该国拥有财产(至少拥有诉讼标的物或与诉讼直接有关的财产)、从事商业活动(此种商业活动至少是引起诉讼或与诉讼有直接关系的商业活动)等等。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在范围上是不相同的,但是两者之间关系密切:一个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权力是以它的主权为依据的。一个国家的领土是其国家构成中的主要因素,国家领土内一切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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