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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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 )是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交易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附属卡,单位卡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是否带电子现金功能分为标准芯

2、片卡和带电子现金的芯片卡;按币种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和多币种卡;按卡面上是否附加持卡人照片或持卡人提供的个性化图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按发行范围及面向群体地域的不同,分为全国性产品和区域性产品;按是否有免息还款期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信用卡使用不同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银联、VISA、MasterCard、JCB,下同) 。 第四条 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章程所涉部分名词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或指- 2 - 由单位向发卡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并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授信额度”指发卡

3、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使用的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交易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将持卡人交易款项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应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持卡人除取现透支、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全部应还款额”

4、指截至当前账单日,贷记卡持卡人累计经发卡银行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各类交易本金、费用及利息的一定比例、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超限费” 指贷记卡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银行为其核- 3 - 定的授信额度时,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贷记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电子现金”指发卡银行按照卡组织标准发行的用于小额支付的

5、芯片卡应用,具有圈存、圈提及消费等功能。 “圈存”是指增加芯片卡中电子现金余额的交易过程。 “圈提”是指减少芯片卡中电子现金余额至零的交易过程。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年满 14 周岁的个人申领附属卡。 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第七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向发卡银行申领单位卡。申领单位可

6、书面指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作为单位卡持卡人,并可书面申请增加或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持卡人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申领单位账户。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书面签订领用合约,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采用担保方式办卡,需要按发卡银行的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 4 -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九条 持卡人领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持卡人领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须使用相同的签名,否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须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

7、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发卡银行、特约商户、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单位卡在境内不能直接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标识或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含网上商户) 、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或其他受理点使用,并可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 、指纹办理或凭磁 持卡人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

8、 、指纹办理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现金消费交易不校验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消费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信用卡设有效期。有效期满,发卡银行依据相关规定及有效期满,发卡银行依据相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持卡人不愿持卡

9、人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持卡人不愿继续使用卡片,至少在卡片到期时提前两个月前通知发卡银行。继续使用卡片,至少在卡片到期时提前两个月前通知发卡银行。持卡人也可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主动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换卡手续。换发新卡时,- 5 - 使用担保方式办卡的,重新办理相关担保手续。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如因发卡银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现有资信状况、用卡情况等发放其他卡种的卡片。 第十四条 持卡人有卡片损坏换卡、修改密码或密码遗忘重置需要的,可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10、 信用卡遗失、被盗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立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 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 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除外。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带电子现金的芯片卡补卡时,补发的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 0 元。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 VISA、MasterCard、JCB 等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

11、点交易的款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均记入外币账户,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 。 第十七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欠款,持卡人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 6 - 第十八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欠款,申领单位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申领单位从其外汇账户转账存入或参照外汇管理相关制度对外币欠款进行购汇还款。监管部门与发卡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12、九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银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欠款。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正常还款时,贷记卡还款顺序为:费用、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准贷记卡还款顺序为:费用、利息、透支本金。逾期 190 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 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在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用卡的,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费用后,可按照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单位卡销户时,人

13、民币账户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外币账户资金转入其外币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或现钞,监管部门与发卡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销户后,发卡银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的追索权。 第四章 计息及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记卡计息规定 (一) 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 7 - 银行与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取现透支、 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对当期账单本期发

14、生的除取现透支、 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须透支交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56 天, 发卡银行与申领单位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还款期最长为 56 天, 发卡银行与申领单位申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取现、转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取现、转账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

15、能按期偿还最账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 (单位卡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 , 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低还款额的 (单位卡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 , 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还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超限费。一定比例的超限费。 (三) 贷记卡账户内存款视为超额还款。发卡银行对持卡人贷记卡账户内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持卡

16、人提取时需支付手续费。发卡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准贷记卡计息规定 (一) 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为 60 天, 持卡人须在首笔透支发生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为 60 天, 持卡人须在首笔透支发生后的 60 天内归还银行借款和相应利息。透支利息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后的 60 天内归还银行借款和相应利息。透支利息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单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单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准贷记卡下可同时开立人民币活期账户及多个人民币定期子账户,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记付利息,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8 - 第二十四条 带电子现金的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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