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黄金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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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更多资料请登陆更多资料请登陆 点击即可!点击即可!General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 范(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 定本法。 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 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

2、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s):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 遍原则为补充

3、) 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 本法 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 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 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

4、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 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 年以上有 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5、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 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 法性和应受惩罚性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第三章、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念:基修标派简复叙空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1.犯罪客体的种类: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 义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指具体犯

6、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指侵犯了 2 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联系区别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更多资料请登陆更多资料请登陆 点击即可!点击即可!三、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必要要件(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2.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 职务上 or 业务上要求 履行

7、的义务 c 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 不履行引起危 害社会的结果3.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 or 非物质性)4.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四、犯罪主体1.自然人:实施了危害行为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 分法)(homicide, intentionally injuring another person resultinginserious bodily injury or death, rape, robbery, selling narcotic drugs, ars

8、on, causing explosion, spreading dangerous material)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2.单位: 单位犯罪 3 要件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 主体是:公司、企事业 、 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 务相联系 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五、犯罪主观方面1.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 or 过失的心理态度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 or 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包括意识因素

9、(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对犯罪客体的认识 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有认识、无认识、推定认识)和意志因素(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 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态度,包括希望、放任、疏忽、过于自信)4.犯罪故意:意识因素上,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希 望 or 放任态度5.犯罪过失(a negligent crime):意识因素上,应预见危害结果但没预见或已预见危害结果轻信能避免 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根本否定的态度6.犯罪目的,指犯罪人通过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犯罪动机之行为人犯罪的内心起因。7.刑法上的认

10、识错误1)法律上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总原则:行为人的刑 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认识错误而变化 2)事实上认识错误:对目标的错误认识 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 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 3)行为差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发生了不是行为人预期的结果,一般要负未遂责任意识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 的态度对比直接故 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clearly know希望 wish直故 vs.间故:意识意志上对危害结 果发生直故对危害结果有直接追求 性,间故以追求其他目的为前提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 know放任 allow疏忽大 意应预见危害结果,但疏忽没 预见

11、根本否定 deny间故 vs.过于自信过失:意识上,对危 害结果的防止, 间故没有认识或不关心, 过于自信有一定认识 意志过于自信已预见危害结果,但轻信能 避免 foresee根本否定 deny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更多资料请登陆更多资料请登陆 点击即可!点击即可!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一、犯罪既遂1.结果犯:实行完犯罪行为且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故杀、故伤、盗窃、诈骗、抢劫)2.危险犯: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出现即既遂(放火投毒、破坏交通工具、设施)3.行为犯:要求行为人实行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既遂(脱逃罪、绑架罪、强奸罪)4.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即既

12、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罪、教授犯罪方法罪) 二、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 罚 要件:已经为犯罪预备在犯罪实行前停止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犯罪未遂: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 轻或减轻处罚要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没有完全符合特定犯罪全部构成要件)未得逞是犯罪分子意 志以外的原因 分类: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 四、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 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自动放弃

13、犯罪的犯罪中止 vs.防止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 中止) 要件:在预备过程或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 自动放弃犯罪 彻底放弃 要件:犯罪实行完毕 犯罪结果未出现 自动放弃犯罪 彻底放弃 有效预防犯罪结果发生第五章、共同犯罪(存在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中) 一. 共同犯罪的构成1.主体要件:必须 2 人以上,自然人 or 单位(必须符合前论所述犯罪主体的要件)2.客观要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相结合)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认识因素和共同意志因素(希望 or 放任)(同时犯、故意内容不同、 超出共同故意均非共同犯罪) 二. 共同犯罪的形式:任弼时复检一特务1.任意

14、 vs.必要:任意共犯指可由一个人完成的犯罪,当2 个人共同实施时。必要指只能 2 人以上才能 实施的:聚合性共同犯罪集团性共同犯罪2.一般 vs.特殊:特殊指有组织的,通称为犯罪集团(3 人以上/稳定性/组织性/一定目的性)3.简单 vs.复杂:没分工简单,有犯罪分工复杂。可按犯罪分工划分(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4.事前通谋 vs.事前无通谋(事前共犯、事中共犯) 三.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以下为刑法中分类)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首要分子,按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2)在聚

15、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首要分子。3)其他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按其所参与的罪行处罚2.从犯:起次要 or 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帮助犯、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胁从犯:(A person who is compelled to participateina crime)被胁迫参加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4.教唆犯:(instigates others to commit a crime)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劝说、利诱、授意、收买 、 威胁。 注意间接正犯的问题。 (教唆他人犯罪的, 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 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一、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vs.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中国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更多资料请登陆更多资料请登陆 点击即可!点击即可!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1.无过当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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