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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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颁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颁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劳部发1993254 号号 关于颁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维护我国的合法经济权益, 现将修订后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劳动部颁发的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以下统称锅炉压力容器)。于实施前两年公布。 第三条 目录实施后,凡向我国出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须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我国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在签订进口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合同时,应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手续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进口审批单位应对此进行督促检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锅炉压力

3、容器的外资企业应遵守我国国内的制造许可制度。 第四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由劳动部组织实施。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部锅炉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及证件管理工作。劳动部授权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或认可有条件的检查单位 (以下统称指定检验单位) 具体负责安全质量许可的审查、检测和许可后的日常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质量许可方式 第五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 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两种方式。 “工厂许可”主要是指通过对工厂的制造、 检验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和考查, 确认其对产品安全质量的保证能力和程度。 “型式许可”主要是指通过对产

4、品样品的设计、 制造和安全质量等的审查和检测, 确认该类型产品安全质量的可靠性。 适用“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的产品范围,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中列明。 第六条 对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部锅炉监察机构根据产品结构复杂程度和生产方式等的不同,确认安全质量许可方式。 对需实施“工厂许可”的产品可加施或改施“型式许可”, 也可对需实施“型式许可”的产品加施“工厂许可”。 第三章 申请 第七条 目录公布后,申请人即可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提出进口许可书面申请,列明申请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种类名称、产品生产地点、安全质量许可方式,以及近期向中国出

5、口产品情况(包括正在洽谈贸易合同的情况)。 第八条 部锅炉监察机构在受理申请并确认许可方式后, 通知指定检验单位向申请人寄送空白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向指定检验单位填报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表、资料与信函,均应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第十条 已获得“工厂许可”的申请人, 如改变生产地点或生产条件、 质量保证体系有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已获得“型式许可”的申请人,如生产地点或产品的设计、制造、验收条件等有改变,也应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一条 “工厂许可”的审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对工厂生产现场的检查;“型式许可

6、”的审查, 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和对产品样品的全面检测, 必要时进行工厂生产现场的检查。 审查工作由指定检验单位按照实施指南组织进行,部锅炉监察机构可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样品检测和工厂检查需要,以及控制产品安全质量的要求。 审查结果不能符合要求的, 由指定检验单位直接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时改进、补送或中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可通知申请人提供样品检测或做好接受工厂检查的准备。 第十三条 样品检测,是对样品的材质、结构、强度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与测试。 第十四条 工厂检查,主要是结合典型产品

7、制造、检验和性能测试,对工厂的生产与检验条件、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样品检测或工厂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由指定检验单位直接书面通知申请人,详细说明不符合的项目和检测(检查)结果;或者寄发补充通知,说明改进要求以及改进后重新送样检测或对工厂复查的期限。 第十六条 最终审查结果符合安全质量许可要求的, 由指定检验单位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报送审查报告。 第五章 安全质量许可证书与标志的审批和使用 第十七条 部锅炉监察机构在核准各项报告和资料后, 报劳动部签发相应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商国家商检局统一发布公告。 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通知书, 由指定检验单位寄发给申请人。 第十八

8、条 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提出所需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数量,并将安全质量许可产品的铭牌式样和产品(或工厂)商标式样寄送指定检验单位。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由指定检验单位寄发给申请人。 第十九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按照实施指南规定在每台产品的铭牌或规定部位打上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并在产品的合格证明中附上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四至六个月,原申请人应按本办法提出书面申请复查、换证。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由劳动部商国家商检局公告原安全质量许可证失效,原申请人应缴回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第六章 许可后

9、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到达我国境内时,按我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产品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 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申请人, 在向我国出口 目录 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时,须将产品的名称、 数量及我国的收用货单位的名称、 地点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指定检验单位应派员对获得安全质量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的制造、检测条件、产品安全质量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二十四条 发现申请人有下述情况之一者, 由指定检验单位报请部锅炉监察机构同意后,通知申请人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

10、印标志: (一)进口产品,经检验有两批不合格的; (二)从制造厂抽封的样品,经检验(包括扩大抽样复验)有两批不合格的; (三)不遵守第十条规定或不接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请求恢复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时, 申请人应向部锅炉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在对制造厂或产品重新检查合格或者确认其违反本办法的做法已经得到纠正, 并经部锅炉监察机构批准后,由指定检验单位通知申请人恢复使用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第二十五条 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指定检验单位报请部锅炉监察机构呈报劳动部批准后,吊销申请人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收回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一)擅自在未获安全质量许可的锅炉压力容器上使用安

11、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 (二)出具虚假的安全质量证明书或数据报告的; (三)不执行第二十四条关于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 (四)被通知暂停使用并封存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超过两年未恢复的。 吊销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由劳动部商国家商检局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半年后,原申请人方可重新提出进口许可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 进口、 销售、 安装和使用无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目录中的锅炉压力容器,或伪造、变更、转让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安全质量许可钢印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我国依据本办法派往制造厂执行安全质量许可审查与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申请人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协助办理执行公务所需的人、过境签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二十九条 指定检验单位按申请人的要求对其产品的设计、 制造和检测技术等加以保密。 第三十条 实施本办法所需的实施指南和各种有关表、卡、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制定并呈报劳动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一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劳动部发布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颁布日期:1993 年 09 月 29 日 执行日期:1993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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