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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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国际仲裁机构的指引第二期: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二零一零年二月 国际仲裁规则指南 本指南介绍什么? 本指南主要介绍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及新加坡国际仲 裁中心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加坡仲裁规则” ) 。21.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至此成立了多长时间以 及处理了多少仲裁案件?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 1991 年,受理事会 (由新加坡及国际仲裁领域人士组成)管理。新 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主簿官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秘书处负责仲裁案件的日常管理。根据新加坡国 际仲裁中心网站所述,该中心在 2008 年共受理 国际仲裁案件 71 起。32.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职能是什么?根据新加坡仲裁规则的规定,新加

2、坡国际仲裁中 心的主要职能为管理仲裁案件。在 2009 年 4 月 出版的实用指南中,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解 释其主要职能包括:仲裁员的确认和委任、财务 管理、案件管理、根据新加坡仲裁规则行使监管 职能以及审查并作出裁决。4 根据新加坡仲裁规则的规定,该工作具体分配如下: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主席和副主席(以下简 称“主席” )在当事人未能指定仲裁员时担任 委任机构、确认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以及对当 事人对仲裁员提出的异议作出最终决定(请见 问题 5、7 和 8 答案)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主簿官和助理主簿官(以 下简称“主簿官” )的主要职责包括:接收当 事人的文件(例如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

3、、 关于仲裁员指定的异议、证人证言等) (请见 问题 4 答案) ;决定仲裁庭的费用(请见问题 16 答案) ;以及审查仲裁裁决草案(请见问题 19 答案)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为主席和主簿官提供 行政服务,并负责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日常运 营工作。与际仲裁中心在仲裁案件管理上所采用 “较少干涉”的做法(请见本系列指南第一期) 不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通常被认为采用更为 积极的姿态。另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还为“临时”仲裁5 提 供服务,并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法 (第143章 A)(以下简称“国际仲裁法” )的规定,在当事 人未对仲裁员指定达成一致时,担任仲裁员的委 任机构。63. 如果要

4、选用新加坡仲裁规则,能否举例说明 什么是合适的仲裁条款?独任仲裁员“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 包括合同是否存在、效力或终止,均应根据申请 仲裁时有效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新加坡仲裁规则”) (该仲裁规则的内容视为 包含在本条款内)在新加坡最终仲裁裁决。仲裁 语言为_(请见问题 14 答案)。仲裁庭应由一名仲裁员组成。”“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any question regarding its existence, validity or t

5、ermination, shall be referred to and finally resolved by arbitration in Singap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 Rules”) in force at the dat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which rules are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in this

6、 clause. The language of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_ (see Answer 14 below).The Tribunal shall consist of one arbitrator.”三人仲裁庭与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相比较,在当事人 双方无法就三人仲裁庭中第三位(首席)仲裁员11 本指南为一系列介绍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签署合同中可能用到的主要国际仲裁规则指南中的第二期。接下来几期将会介绍伦敦国际仲裁院仲 裁规则、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美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瑞士国际仲裁规则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 委员会仲裁规则。

7、2 新加坡仲裁规则(2007 年7 月1 日第三版)全文请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网站 http:/www.siac.org.sg/rules-siac.htm。新加坡国际仲裁 中心将于2010 年对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尽管不会有实质性的大幅改动。3 http:/www.siac.org.sg/facts-statistics.htm。该网站还提到另有14起案件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是以委任机构的身份参与。4 实用指南01/09。5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同时还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而进行的仲裁提供服务(尽管依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模式这是 必须的)。我们将会在本系列最后一期中谈到联合国国

8、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使用以及“临时”仲裁。6 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第(2)部分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条。2关于国际仲裁机构的指引的任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新加坡仲裁规则就首 席仲裁员的任命采用了不同的方法(请见问题 5 答案) ,即如果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 由主席指定人选。以下两组示范条款包含了新加 坡国际仲裁中心两种主要的指定情形。第一组示范条款可用于三人仲裁庭时,当事人希 望主席来指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形。主席指定首席仲裁员“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 议, 包括合同是否存在、效力或终止,均应 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新加坡仲

9、裁规则” ) (该仲裁规 则的内容视为包含在本条款内)在新加坡最终 仲裁裁决。仲裁语言为_(请见问题 14 答案) 。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各方当事人应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位仲裁员 应根据新加坡仲裁规则第 7.3 条由主席指定并 且担任首席仲裁员。”“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any question regarding its existence, validity or termination, shall be referred to and finally re

10、solved by arbitration in Singap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 Rules”) in force at the dat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which rules are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in this clause. The language of the arbitration shall

11、be _ (see Answer 14 below).The Tribunal shall consist of three arbitrator(s). Each party shall appoint one arbitrator. The third arbitrator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7.3, be appointed by the Chairman and act as the presiding arbitrator.”第二组示范条款用于双方任命的仲裁员来指定首 席仲裁员的情形。仲裁员指定首席仲裁员“任何争议各方当事人应任命一名仲裁员

12、;由当事人(或 根据第 7.2 条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未能选定仲 裁员时,由主席代为指定的仲裁员)选定的 两名仲裁员必须在第二位仲裁员选定之日起 30 日内就首席仲裁员即第三位仲裁员的人 选达成一致意见。”“Any dispute arising.Each party shall appoint one arbitrator, and the two arbitrators appointed by the parties (or by the Chairman pursuant to Rule 7.2 of the SIAC Rules as the case may be) shall wi

13、thin 30 days of the appointment of the second arbitrator agree upon a third arbitrator who shall act as the presiding arbitrator.”4. 根据新加坡仲裁规则,应该如何开始仲裁? 最初的仲裁程序是什么?最初的程序与大部分国际仲裁机构规则相同。 简要而言:仲裁通知 申请人通过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主簿官提交 仲裁通知来启动仲裁程序(第 3.1 条) 。该仲 裁通知包含正式提交仲裁的申请,以及与仲裁 请求有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 款/独立的仲裁协议、发生争议的合同、

14、争议 的描述、当事人已同意的任何程序上的事宜以 及与仲裁语言或仲裁适用法律有关的论述 (第 3.1(a) 至 (f)(h) 及 (i)条) 。申请人还必须特别 提供: 被申请人已收到仲裁通知或仲裁通知正在 寄送的确认函(第 3.1(g)条) ;以及 登记费(第 3.1(j)条)(请见问题 16 答案) 。 申请人还可以在仲裁通知中提出有关仲裁员人 数的建议(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人数) 、已 选定的仲裁员,也可以附上仲裁申请书(第 3.2条) 。对仲裁通知的答复 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 14 日内提交对 仲裁通知的答复。该答复可确认或否认全部或 部分仲裁请求,并包括任何被申请人可能有的 反请

15、求(第 4.1 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规则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递交一份 对仲裁通知的答复,但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仲 裁通知后 45 日内提交仲裁答辩书。7 如果申请人就仲裁员人数提出建议或选定了一 位仲裁员,则被申请人可就仲裁员人数提出自 己的看法或选定一位仲裁员(第 4.2 条)。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 如果申请人在送达仲裁通知时没有附上仲裁申 请书,那么申请人应在收到主簿官发出的组 庭通知后 30 日内将仲裁申请书送交被申请人 (第 16.3条) 。之后,被申请人有 30 天的时 间将仲裁答辩书送交申请人 (第 16.4(a) 条) 。7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

16、12条。请注意本指南中提到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仅指涉外仲裁程序。3关于国际仲裁机构的指引 如果申请人在送达仲裁通知的同时还附上了仲 裁申请书,那么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主簿官发 出的组庭通知后 30 日内递交仲裁答辩书(第 16.4(b)条) 。 因此,申请人只要将仲裁申请书连同仲裁通知 一起送达就能减少总共所需的时间,而被申请 人在此程序中只需在收到组庭通知后 30 日内 递交仲裁答辩书。在实务中,仲裁庭通常愿意 延长递交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期限,前 提是这些延长在当事人之间是公平的。争议点备忘录 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提交仲裁申请书和仲 裁答辩书后 45 日内,仲裁庭应准备一份争议 点备忘录,并经当事人签署。争议点备忘录将 罗列仲裁庭将会在裁决中做出判定的问题(第 17.1-2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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