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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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十二: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玉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玉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 4.1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 6.2 ?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5 ?

2、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3.2 ? 分红是不保证的 4.1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5.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

3、.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转换年金 3.6 宣告死亡处理 3.7 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质押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

4、同解除权的限制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10.2 未还款项 10.3 合同内容变更 10.4 联系方式变更 10.5 争议处理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1.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4 周岁 11.5 有效身份证件 11.6 全残 11.7 意外伤害 11.8 毒品 11.9 酒后驾驶 11.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1 无有效行驶证 11.12 机动车 11.13 情形复杂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玉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玉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 年 8 月呈

5、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金玉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简称“金玉人生” 。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玉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 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

6、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 天至55 周岁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7、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和性别、 投保份数、 约定的交费期间以及祝贺金领取年龄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本合同即时保险金额根据如下约定计算: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满 18 周岁的, 自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前,即时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年满 1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即时保险金额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 1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递增,但即时保险金额最多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

8、18 周岁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生效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前,即时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 即时保险金额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递增,但即时保险金额最多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保险期间在保

9、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身故或全残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本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不同情况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按即时保险金额与已支付的保

10、险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3)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祝贺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全残)至本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一次祝贺金。 祝贺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祝贺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祝贺金领取年龄可以为 50、55、60、65 或 70 周岁,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个,并在保

11、险单上载明。祝贺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满期祝寿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全残)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满期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12、证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 本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3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

13、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

14、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 全残保险金、 祝贺金、 满期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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