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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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司法局 2011 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 105 号) 、 关于做好 2011 年国家司法 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本市 2011 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 律专业知识 (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 暂不作要求) ;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

2、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 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 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 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 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 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 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 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 历条件放宽为高等

3、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 司 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 号)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 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 号)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 2012 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 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 2012 年应届毕业) 。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

4、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 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学历(学位)认证具体办理方法,可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 网站。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设在本市学历(学位)认证受理部门:上海海外人 才服务中心,地址:闸北区梅园路 77 号 4 楼。联系电话:02132508010。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 http:/renzheng-。 教 育 部 留 学 认 证 服 务 中 心 国 外 学 历 ( 学 位 ) 认 证 系 统 网 址 : http:/。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

5、试,已经办理报名 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 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三)已经取得 A 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 B 类法律职业 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 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 司法考试。 (四)报名人员应当注意把握的报名政策条件及具体要求。 1、普通高等学校 2012 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须准确、真实填写学 生证号、入学时间、学制、毕业时间

6、等信息,并承诺本人已经办理了所在院校出 具的学籍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考试结束,成绩合格应试人员 应当按照本人网上报名时填写确认和承诺的信息, 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 审核时,必须提交毕业证书、学籍证明和本人学生证。不能提交毕业证书、学籍 证明和本人学生证等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 效。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在本市报名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但必须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 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 (主考学校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考试结束,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应当按

7、照本人网上报名时填写确认 和承诺的信息,在司法部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 及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 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3、凡户籍地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 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名。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及法律专业的范围可在司法部 网站查询。 其中,网上报名时,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的,必须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 件地方政策条件。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 的应试人员, 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 B 类或 C 类法律职业资 格,但必须提交户籍

8、证明或户口簿。 学历为本科以上的,可以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也可以放弃 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 凡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的报名 人员,须填写本人居民户口簿编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名称。考试结束后,考 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 可在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 A 类法律职 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的,还可在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授予 C 类法律职业资格, 但必须提交毕业证书、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 (打印版)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凡选择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的报 名人员,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可在本市司法行

9、政 机关申请授予 A 类法律职业资格,不需要提交户籍证明。 凡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 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 相一致。 4、依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 2002 年国家 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政办字第 5 号)的规定,现役军人持所在部 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或介绍信,可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现役军人 报名时,户籍统一选择“解放军” ,不可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 5、报名人员应当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也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现役军人报名时,已领取第二代居民身 份证的,应当使用第二代居

10、民身份证报名,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使用 军官证或士兵证报名。 6、对于身份证遗失或证件号码因重号发生变更的,必须办理临时居民身份 证,或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考试结束,考试成绩合格应试 人员在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7、单持护照报名人员,需同时持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没有 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在办理申请授予 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出具“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8、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学校的,考试结束后, 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在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 必须提交所

11、在学校出具 的相关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9、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年龄、 身体状况、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对报名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不作要 求。 10、凡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的人员,可选择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 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本市不受理报名。 二、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认定 来源:法律教育网 (一)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 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 以报名参加 2011 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

12、办高等学校、成 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 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 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 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二)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

13、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认可的学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 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 )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认证报告”加以确认。对于报 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 不能判别的, 报名人员须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 提供有关证明。 不能提供学历查询认证报告或相关证明的, 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 考试成绩无效。 (三)除普通高等学校 2012 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外,报名人员学历条件认定, 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 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 相应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原则上不予报名。报名人员毕

14、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 (四)持军队院校颁发的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必 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 (1995)参训字第 034 号】 ,可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网址:)查 阅。 未经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联合批准, 凡军队计划外招收的地方学生, 不承认其学历学位。 对于持军队院校颁发的学历证书是否符合国民教育序列认可 的学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 询认证报告” 。 (五)报名人员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件不符的, 须提供毕业院校相关证明。

15、以上报名学历条件认定所需要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 合格应试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必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三、司法考试报名方式、时间、流程 (一)报名方式 为推进国家司法考试信息化管理,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方 便、服务考生,本市 2011 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凡在本市 报 名 的 人 员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登 录 司 法 部 报 名 网 站 ( 网 址 : http:/) ,进入上海报名通道,统一进行网上报名。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 2011 年 6 月 5 日 0 时至 6 月 25 日 24 时。在规定

16、网上报名 时间截止后,不予补报名。 2011 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不进行现场确认。 (三)报名流程 凡在本市报名参加 2011 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按照以下报名流程操作: 1、阅读报名须知、报名流程。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和“报名流程” ,并按 照“报名须知”的要求,提前做好各项报名资料准备工作,以便真实、准确填写 报名信息,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提高报名速度。 2、信息填报、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准确、真实填写报名信息, 并加以信息确认,做出相关承诺。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准备 工作, 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凡填写、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 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视为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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