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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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

3、3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 核定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4.3 保险费率的调整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争议处理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

4、0.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癌症 10.6 癌症轻症 10.7 住院治疗 10.8 实际住院天数 10.9 癌症手术 10.10 放、化疗 10.11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 10.12 癌症治疗行为 10.13 毒品 10.1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15 酒后驾驶 10.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7 无有效行驶证 10.18 机动车 10.19 情形复杂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2012 年 11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5、员会备案) “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简称“守护安康” 。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中国太 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 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

6、度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 天至 60周岁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2.

7、 我们提供的保障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000 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或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时止三种,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癌症关爱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内,若被保险

8、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且未身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 该项责任的总给付以 1 次为限。 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癌症轻症,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予癌症关爱保险金受益人,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时将扣除已给付的

9、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癌症关爱保险金与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之和累计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任一项或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责任与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终止。 癌症住院津贴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进行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癌症住院津贴: 癌症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3实际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住院津贴给付累计以 180 天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 1000 天为限。 癌症手术津贴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10、(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手术癌症手术,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癌症手术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津贴给付累计以 2 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 10 次为限。 癌症放、化疗津贴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放、化疗放、化疗,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癌症放、化疗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津贴给付以 1 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 10 次为

11、限。 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 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我们对实际实施的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 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 2 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期间届满后仍在继续癌症治疗行为癌症治疗行为的,我们继续承担前述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津贴、癌症放、化疗津贴以及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的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癌症确诊之日起满 3 年。

12、保险期间届满后我们所继续承担的各项给付责任在每个完整年度的给付上限以及总给付累计上限与保险期间内该项责任的给付上限一致,并且与保险期间内该项责任的给付累计计算。前述完整年度的计算方式同保单年度,自保险期间届满时起算。 身故保险金和癌症身故体恤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

13、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 105%;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是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以较迟者为准) 之日起 1年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所致,我们在给付前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癌症身故体恤金,本合同终止。 癌症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癌症或癌

14、症轻症的确诊和治疗的医院范围 被保险人的癌症或癌症轻症的确诊、癌症治疗行为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癌症轻症、癌症(无论是否身故)或癌症治疗行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津贴,癌症放、化疗津贴,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及癌症身故体恤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发生癌症轻症确诊、癌症确诊或癌症治疗行为; (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患疾病;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

15、或患艾滋病;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 、症状、体征,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发生癌症轻症、癌症或癌症治疗行为,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癌症或癌症治疗行为,且已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癌症或癌症治疗行为,但未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3)、(4)、(5)、(6)项情形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癌症或癌症治疗行为,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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