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是否接受过俄国的贿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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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编辑:严晓星 校对:费治中2017 年 8 月 14 日 星期一旧闻15揭秘李鸿章是否接受过俄国的贿赂?( 下)弘生?李鸿章接受俄国300万卢布贿赂是 否属实?( 下)鲍里斯 罗曼诺夫认为, “ 从银行的观点 看来, 这一文件是虚拟的, 它仅具有历史意 义, 而无须负责履行”。 到了1896年8月28日 ( 俄历8月16日),清帝颁发了关于租让权问题 的上谕。 9月8日, 中俄签订了建筑铁路的合 同。 根据 议定书,第一次付款期限到了。 罗 特什捷英和乌赫托姆斯基都认为 “ 必须”立即 付款, “ 否则这些中国人会认为自己上了闻所 未闻的大当而从中作梗”。 但是,若把钱汇到 上海, “ 指

2、明交给某人”,他们又怕这样会 “ 泄 露机密,引起李氏一家惶恐不安,并使盟友们 对我们冷淡起来”。 于是,乌赫托姆斯基决定 亲赴上海,亲手 “ 如数付款”。9月3日乌赫托姆 斯基打电报到雅尔塔,把这一切告诉了维特, 并要求“ 预先从国家银行拨出一百万卢布”。 维特回答说,不要着急,筑路工程还没有开始 呢。关于款项的来源问题,维特纠正乌赫托姆 斯基说: “ 付款应由华俄道胜银行负担。 ” 鲍里斯 罗曼诺夫评论道:乌赫托姆斯基 的观点是从实质上看待事情的, 而维特的观 点是严格遵守形式的。 乌赫托姆斯基把一切 都直接归结为从国库支出, 维特却办理着需 要合法佯装的繁琐会计手续。 乌赫托姆斯基 很清

3、楚,铁路的 “ 债券基金”就是国库对铁路 预算的补贴,维特则在修正这一说法。从银行 观点看,无疑应当遵守付款期限。可是从政治 上看来,暂缓时日是较为谨慎的。事实上,5月 23日议定书第4款完全是虚拟的,而它的其余 各款则已按照政治上需要的程度得以实现 了。根据财政大臣的吩咐,李鸿章就要得到从 俄国国库资金中支出的头一个一百万卢布 了。但这已经拖延甚久,而且俄国同时又提出 了一项新要求。 另外的两个一百万李鸿章则 根本没有收到。维特认为,李鸿章自己应当为 得到这笔钱而操心设法,并提出交款的方式。 鲍里斯 罗曼诺夫这里的叙述比较含糊, 对于李鸿章到底有没有得到第一个100万没 有明确说明。 但似乎

4、应该是指并没有得到第 一个100万。 至于没有得到第二、三个100万, 则非常明确。 按照维特的设想, “ 付款应由华 俄道胜银行负担”, 而不是直接从国库支出。 实际上, 中俄修筑铁路合同签定后成立了中 东铁路公司并招商认股, “ 维特与公司董事会 就公司向俄国政府偿付满洲的勘查费用达成 了协议,这笔款项确定为四百万卢布。维 特在向李鸿章付款时遇到了一些难处, 他想 省去此事中的繁琐会计手续, 就请准了一道 不得公布的谕旨, 设置了一项他自己直接掌 握的 特别基金,它后来被称作 李鸿章基 金。 ”该基金的内容是: 谕财政大臣。 根据朕业已批准的 中东铁路公司章程 第九节,并依照卿与该公司已经

5、达成的协议, 公司从俄国政府得到四百万卢布的贷款,即 交通部在满洲勘查铁路方向之费用。 公司应 在卿规定的期限偿还还款。朕最为仁慈地吩咐卿从上述四百万卢布 的收款中扣出三百万卢布作为特别基金,以 抵补与授给中东铁路租让权有关的费用,而 一百万卢布则为国库收入。然后,上述三百万 卢布的基金现款应在国家银行或某家私人银 行中 ( 由卿酌办)立一特别户头,该项基金的 支出每次均须经朕特许,否则不得动用。 此谕不得公布。 尼古拉 ( 签字) ( 维特亲笔注有)1896年12月20日于皇 村。 财政大臣、御前大臣谢尔盖 维特。 根据这份沙皇谕旨,1897年1月31日,中 东铁路公司董事会下属的财务委员会

6、作出决 定: “ 从与中东铁路公司股票价值相当的应得 进款中, 首先提取三百万卢布存入华俄道胜 银行,供财政大臣支配。 ”同年3月15日,该委 员会又作出从股票资金中提取300万卢布,开 立特别账户,供财政大臣支配的决定。 但是,没有其他材料表明,维特批准了从 中提取100万卢布交给李鸿章。也没有材料可 以证明,李鸿章在何时何地收取了这100万卢 布。 后来,维特在写回忆录的时候,说1898年 旅大租借交涉中向李鸿章、 张荫桓行贿是自 己“ 在同中国人的谈判中唯一的一次对他们 行贿” ( 俄谢尤维特著、张开译: 俄国末 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维特伯爵的回忆,新华 出版社1983年版,第111页。

7、),那就等于否定 了此前300万卢布行贿的事实,也就意味着李 鸿章其实并没有得到第一个100万卢布。 但是, 鲍里斯 罗曼诺夫又说,1900年义 和团暴动使满洲铁路全线遭到了严重破坏, “ 同1897年夏季的第一个一百万一样,如今也 打算让这第二个一百万取得 特别的意义。 在新的国际政治局势下, 维特又想在这一回 给第二个一百万增加负荷。 ” 还说,1900年9 月,乌赫托姆斯基抵达上海,找了李鸿章 ( 当 时在天津)的儿子李经方,李经方 “ 两次 痛 责 乌赫托姆斯基, 没付第二笔款子 ( 按照 1896年5月23日莫斯科议定书)”。 这些叙述, 似乎又说明李鸿章是收受了 “ 第一个一百万”

8、 的。1900年9月25日维特给乌赫托姆斯基的电 报中说: “ 李氏妄自向我要求, 说我没有履行 诺言,这是完全不对的。因为所发生的事件破 坏了李鸿章本人的全部承诺, 并给我们带来 了巨大损失。”针对维特的话尼古拉批道: “ 当 然。”这就是说,俄方高层不仅不愿意付钱,还 反过来指责李鸿章破坏承诺并给俄方带来巨 大损失。 综合言之,李鸿章在1896年签署 中俄密 约的过程中并没有收受贿赂,第二年是否收 到了 “ 第一个一百万”则不能确定 ( 按照疑罪 从无原则应被视为没有受贿), 没有收到第 二、三个一百万卢布则可以肯定。 当时的100万卢布,约值71万两银子。李鸿章接受俄国50万两卢布是 否

9、属实?关于第二个指控,事情起因是: 沙俄为了其在远东、 太平洋的利益,继1896年获取在满洲修建铁路的权利之后, 还希 望得到一个不冻港及在远东获取更大利益。 1897年11月,德国强占胶州湾。事发不久的 11月23日,俄外交大臣穆拉维约夫便提议 “ 用舰 队占领”辽东半岛的大连湾,遭到在远东外交事 务上有很大发言权的财政大臣维特的反对,但 沙皇支持采用武力。 随即,从12月中旬起,俄国 以 “ 助华拒德”为由,陆续派太平洋分舰队的军 舰进驻旅顺口。 俄方打着 “ 保护中国”、 “ 帮助中 国人摆脱德国人”的幌子,并表示只是 “ 暂泊”过 冬,并无他意, “ 只要德国人撤走,我们就撤走”。 然

10、而,到了1898年2月中旬,沙俄作出了正 式要求清政府租借旅顺、 大连湾以及由中东铁 路修一条支线直抵旅顺口的决定。3月3日,俄国 驻华代办巴甫洛夫 ( 或译巴百罗福、巴百诺福) 到清政府处理外交事务的总理衙门, 向清政府 正式提出上述两个要求。 3月4日,清政府下令, 以驻德公使许景澄为头等钦差大臣, 赴俄谈判 旅大之事,驻俄公使杨儒协助。3月16日,俄拒绝 与许景澄在俄京谈判旅大租借问题, 改由俄驻 华代办巴甫洛夫在北京直接与清政府谈判,并 限定中国在3月27日按俄方要求订约。 同时,俄 国又向旅顺增兵,向清政府施压。 此时,国内群情激愤,反俄声浪高涨。 清政 府内部,大臣们唯恐担责,相互

11、推诿,以消极退 避对待,形势日趋紧张。到3月20日,有旨派李鸿 章和户部左侍郎张荫桓与俄方交涉。 根据后来 公开的沙俄外交部档案,为了顺利达到目标,俄 方采取了向李、张二人行贿的办法。 21日, 俄国财政部驻北京的代表璞科第向 财政大臣维特发出密码急件电报,称 “ 今天我得 到代办 ( 即巴甫洛夫)的同意,和李鸿章及张荫 桓作机密承诺,允许他们,假使旅顺口及大连湾 问题在我们指定期间办妥, 并不需要我方的非 常措施时,当各酬他们银五十万两。”当时李、张 二人“ 均申诉自己的地位非常艰难并述及官吏 阶级愤激心情。向皇帝上了无数申请书,勿对我 国要求让步”。 同日,俄驻华代办巴甫洛夫也发 出密电,

12、告知 “ 与璞科第一起极秘密地”向李鸿 章及张荫桓行贿之事。 24日,巴甫洛夫再次发电补充交待,希望在 27日 “ 签订条约以后即迅速支付所允款项。请将 此事命令璞科第”。 25日,财政大臣维特给璞科第发出密电,交 待“ 当事情顺利办妥”, 即依照21日密电内容, “ 可付款百万两。 此外,我更拨您五十万两作同 一事件必需的其他支付。 此宗款项可与巴夫 ( 甫)洛夫商议后开支,如时间容许,可先征求我 的同意。 ” 27日,俄国指定签约期限已到,清政府派李 鸿章与俄国驻华代办巴甫洛夫在北京签订了 旅大租地条约。同日,巴甫洛夫从北京发出密 电, “ 对旅顺口及大连湾当局送礼及补助金共需 二十五万至

13、三十万两, 请给璞科第以适当的命 令”。 次日,维特密电璞科第,同意按其和巴甫洛 夫要求支付。同一天,璞科第向维特报告: “ 今天 我付给李鸿章五十万两( 按北京习惯所用市平 银重量),计值四十八万六千五百两 ( 按银行所用公砝两重量折算);李鸿章甚为满意,嘱我对 您深表谢意。”璞科第还说, “ 同时我当电告罗启 泰” ( 罗启泰即罗特什捷英,或译罗特施泰英,为 俄国圣彼得堡国际商业银行总经理、 华俄道胜 银行总经理),但他 “ 没有机会将款交给张荫桓, 因为他非常小心”。 再过一天, 即29日, 巴甫洛夫密电汇报说 “ 允付李鸿章的五十万两昨天已照付”, 标示事 情 “ 十分秘密”。( 红档

14、杂志有关中国交涉史料 选译,张蓉初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7 210页) 从上述北京和莫斯科的往来密电来看,向 李鸿章行贿50万两银子,是21日承诺,27日签约 后,28日即兑付了的。 事情是璞科第经手,他和 巴甫洛夫都向维特报告了此事。 璞科第和巴甫 洛夫言之凿凿,又是在密电中汇报办事经过,似 乎没有证据说明两人撒了谎。因此,李鸿章在旅 大租借交涉中受了贿,恐怕已无可分辩。 在1909年出版的俄财政大臣维特的回忆 中,维特回忆了整个经过,表明沙皇不听从其意 见, 违背1896年他主持的和清政府签订的即中 俄 御敌互相援助条约,他提出辞去财政大臣 职务但被挽留,他担心英国和日本介入,而

15、沙皇 却不让步,形势紧张, “ 当时的情况是:皇帝陛下 不会让步, 如果缔结不成关于将关东州租借给 我们的条约,那么我们的部队就要登陆;要是对 方抵抗,就会发生流血事件。 这时,我插手此事 了:我打电报给财政部的代表科季洛夫 ( 后任驻 北京公使),请他去见李鸿章和另一名官员张荫 恒,以我的名义劝告他们施加影响,使我们提出 的协定被中方接受, 同时我答应赠给他们各一 份厚礼:给李鸿章五十万卢布;给张荫桓二十五 万卢布。 这是我在同中国人的谈判中唯一的一 次对他们行贿。 ” 科季洛夫即前文之璞科第, 1905年至1908年任俄驻华公使。 关于行贿金额,维特回忆中说是50万卢布, 鲍里斯 罗曼诺夫

16、则说 “ 付给了李鸿章六十万九 千一百二十卢布五十戈比”。按50万两银子值70 万卢布计算,609120.5万卢布也就是差不多50 万两银子, 与璞科第报告中按银行砝码计算的 48.65万两也差不多,因此维特的回忆不准确。 当然, 李鸿章在旅大租地交涉中受贿的疑 点不是没有,比如有人认为,说李鸿章收到50万 两银子后 “ 甚为满意”,并请向维特 “ 深致谢意”, “ 这一绘声绘色的情景在中文资料中得不到任 何印证, 像李鸿章这样一位长期主持清廷外交 决策且爵位显赫的大臣, 是否会因贪恋钱财以 致沦落到如此境地,实在值得怀疑。 ” ( 马忠文: 旅大租借交涉中李鸿章、 张荫桓的“ 受贿”问 题, 学术界2003年第2期) 或认为: “ 从材料 看,这笔钱是付了的,问题是落在谁的口袋里。 须知这些俄国佬也不一定是清廉之辈。 ” ( 袁伟 时: 晚清大变局中的思潮与人物,海天出版社 1992年版,第318页)这些看法也有一定道理,但 按史学研究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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