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师大法律硕士专业考研经验-考研复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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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官方网址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少干、强军 【20132013年喜报】年喜报】 2013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9 9人考入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人考入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5 5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 法律硕士 035101 法律(非法学) 法学院 130 拟接收推免 50 人 035102 法律(法学) 30 拟接收推免 15 人 历年复试分数线历年复试分数线 2013 年复试分数线年复试分数线 2012

2、年复试分数线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035101 法律(非法学) 50 50 90 90 330 法律(法学) 50 50 90 90 330 035101 法律(非法学) 50 50 90 90 330 法律(法学) 50 50 90 90 330 官方网址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集训营、

3、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少干、强军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 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

4、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年 11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36 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0年 11 月 1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3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0 年 11 月21 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

5、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官方网址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少干、强军 一三全主/三死同,/财损全主三十万元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6、)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

7、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官方网址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少干、强军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

8、、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9、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5 年 6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58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官

10、方网址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少干、强军 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1997 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抢劫解释 )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 统一适用法律, 现对审理抢劫、 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11、: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认定“入户抢劫” ,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

12、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 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 乘务人员抢劫的, 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 不属于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

13、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官方网址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少干、强军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 “携带凶器抢夺” ,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 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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