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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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本号 B 修改号 0 共 6 页,第 1 页 通用分册 通用分册 HSE/WG-502 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11 年年 12 月发布实施 月发布实施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天津分公司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1 目的和范围目的和范围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员工在生产作业场所可能接触到的各种物理、化学、生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分公司所属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和验收管理及天津分公司所属采油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 、陆地终端处理厂、钻井平台

2、、生产作业支持平台(船)等生产作业设施编制内海上员工的职业健康管理。 2 职责职责 2.1 健康安全环保部设置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各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工作的管理状况;负责每年组织编制内海上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负责公司编制内海上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保存和管理;负责公司新录用编制内海上员工和调离海上岗位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接收和移交,协助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及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职业卫生备案、审核、竣工验收手续。 2.2 建设项目前期主管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工作纳入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写职业

3、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2.3 工程项目组:应将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审查和验收工作纳入项目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写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后移交给所属作业区、作业公司时,如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费用一并移交,则由建设项目所属作业区、作业公司委托。 2.4 人力资源部负责、健康安全环保部协助在录用编制内海上员工时,书面告知职业危害和健康风险,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附件一) ,协助编制内海上员工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接收和移交工作。 2.5 相关部门、 作业区、 作业公司及所属生产作业设施设置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部

4、门职业健康管理, 并根据 HSE/WG-301 作业现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为本单位员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并培训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6 商务合同部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 应执行 承包商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规定(海油总安20061 号)的有关条款,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出海作业人员按照天津分HSE/WG-502 职业健康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版本号:版本号:B 修改号:修改号:0 页码:页码:2/6 公司HSE/WG-502 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2.7 天津分公司工会负责对公司编制内海上员工的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 2.8 生产作业设施负责人是现场职业病防治工作第

5、一责任人, 负责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3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 3.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3.1.1 天津分公司所属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管理工作依照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和验收程序指南(海油总安2008517 号)的上游建设项目有关部分执行。根据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分工和总公司的相关规定,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海油分部负责天津分公司所属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及竣工验收工作。 3.1.2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前期主管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总体开发方案或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

6、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基本设计主管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职业卫生专篇”。 3.1.3 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后,工程项目组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在 12 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移交给所属作业区、作业公司时,如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费用一并移交,则由作业区、作业公司委托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1.4 改、扩建等项目,在涉及增加定编员工、工艺流程发生重大改变等情况时,项目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程序同 3.1.2 和 3.1.3。 3.1.5 对可能产生职

7、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预算时包含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费用。 3.2 生产设施职业健康管理 3.2.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分析:由生产设施的管理者组织、设施作业人员参与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分析,对识别和分析过程以及所得出的结论应有详细记录(附件二)。 3.2.2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11 年年 12 月发布实施月发布实施 HSE/WG-502 职业健康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版本号:版本号:B 修改号:修改号:0 页码:页码:3/6 3.2.2.1 生产设施应当设专人负

8、责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保存检测记录; 3.2.2.2 相关部门、作业区、作业公司每年应根据所属生产设施的实际情况做出下一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计划并落实检测费用预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2.3 职业病危害信息的沟通:生产作业设施的管理者应采取明显有效的提示,使作业人员了解、掌握作业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信息。 3.2.3.1 提示标识: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应张贴醒目中英文标识,如:进入高噪声区佩戴耳塞/耳罩等; 3.2.3.2 警示说明: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

9、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中英文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2.3.3 操作程序:在某些特殊作业的操作程序中,应包括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防护措施、适用的个人防护设备或器材、正确的使用方法等内容; 3.2.3.4 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MSDS) :作业场所应保留记录有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毒性、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联系信息、应急措施等所有在用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说明书,以备随时查阅; 3.2.3.5 检测结果公示:定期在作业场所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结果,公布的方式应使现场人员易于获取信息,如可以是张贴,或通过内部

10、网络公布等。 3.3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3.3.1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职业健康体检包括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体检、离岗体检、应急体检: 3.3.1.1 员工上岗前体检,新入职的编制内海上员工在原单位组织的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90 天期限内)可视为上岗前的健康体检。新入职员工报到时应将本人历年的职业健康档案卷宗递交健康安全环保部健康主管,健康主管在“HR07-06 报到通知单“相关栏目确认签字,该程序完成后方可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报到相关手续。健康安全环保部健康主管将新入职员工的历年职业健康档案卷宗送海洋石油总医院归档保存,双方填写交接清单签字确认; 3.3.1

11、.2 员工在岗期间体检,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每年组织编制内海上员工进行一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11 年年 12 月发布实施月发布实施 HSE/WG-502 职业健康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版本号:版本号:B 修改号:修改号:0 页码:页码:4/6 次职业健康体检; 3.3.1.3 员工离岗体检,编制内海上员工调离海上工作岗位,返回陆地工作岗位或调离天津分公司时,人力资源部应将离岗人员信息通知健康安全环保部。健康安全环保部健康主管立即组织该离岗员工进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时间与在岗体检时间小于 90 天的,在岗体检可视为离岗体检。体检结束后

12、,健康安全环保部健康主管在“HR20-05 员工变更交接单”相关栏目签字, 同时将该员工历年职业健康档案卷宗复印件交于离岗的员工。该员工将以此作为新部门或公司入职依据。该程序完成后方可按照“HR20-05 员工变更交接单”到各相关部门办理离岗手续; 3.3.1.4 应急体检,当怀疑编制内海上员工接触到最大接触限值(MAC)的危害时,健康安全环保部应安排这些员工进行应急体检,确认这些员工受危害影响的程度。 3.3.2 天津分公司所属部室、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3.3 健康安全环保部

13、委托海洋石油总医院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的个人档案、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检测记录及职业健康监护的相关资料。 3.3.4 海洋石油总医院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天津分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提交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并根据体检情况对职业病趋向进行分析,健康安全环保部根据分析结果,编写相应报告提交管理者代表和员工代表。 3.3.5 员工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不合格项目,海洋石油总医院应与员工所在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分析原因,组织该员工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07)进行复查后再做出职业健康书面结

14、论,提出相关建议意见。 3.3.6 海洋石油总医院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管,应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维护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3.7 编制内海上员工领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的程序:由员工所属部门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提取表(附件三)签字盖章后到健康安全环保部签字盖章,由本人到海洋石油总医院领取该复印件。 3.3.8 员工在岗期间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天津分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申报工伤并组织医治。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11 年年 12 月发布实施月发布实施 HSE/WG

15、-502 职业健康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版本号:版本号:B 修改号:修改号:0 页码:页码:5/6 3.4 职业健康的培训/教育 各生产作业施工单位应为作业员工提供必要的相关培训/教育。其目的是使相关作业人员掌握有关职业病危害的知识和避免受到危害的技能。培训/教育的方式可因地制宜,如上岗培训、在岗培训、脱岗培训、HSE 会议等。各生产作业单位和作业场所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培训/教育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培训/教育可以分为: 3.4.1 知识培训:包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作业现场的工艺操作程序、危害因素的知识等; 3.4.2 技能培训:包括正确穿戴/使用个人防护器材,掌握作业现场工艺操作程序、各种设备性能,正确阅读和理解现场的提示、警示标识、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MSDS)等。 3.5 工会监督 3.5.1 天津分公司工会应督促并协助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3.5.2 天津分公司工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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