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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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托管协议 1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七月 托管协议 2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7 九、基金收益分配. 20 十、基金信息披露. 21 十一、基金费用 . 2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4 十

2、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5 十五、禁止行为 . 2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8 十七、违约责任 . 2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1 二十、其他事项 . 3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1 托管协议 3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3、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

4、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 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托管协议 4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

5、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托管协议 5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7、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

8、同规定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及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池。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投资于股票类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

9、其中投资于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 80%,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 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托管协议 6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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