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_社会转型时期治国理政的应然向度_江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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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书书法学评论( 双月刊)2013 年第 5 期( 总第 181 期)评论专论争鸣法治思维 社会转型时期治国理政的应然向度江必新*内容提要: 社会转型不仅仅表征为经济形态的转轨, 更是一个价值更替、 秩序重构、 文明再生的过程, 其经历了由人治思维到法律思维, 进而再到法治思维的历史嬗变。社会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困局惟法治可破,惟运用法治思维兴民权、 抑公权、 保民生, 构建规范、 民主、 科学的社会治理机制, 从而最终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唯此, 回归社会转型期治国理政的应然向度才成其为可能。主题词: 法治思维转型社会法治中国社会转型是一个价值更替、 秩序重构、 文明再生的过程。我国

2、在由国家社会相对统一的一元结构向国家 社会二元分立的结构转型过程中面临着时间紧、 任务重、 社会矛盾叠加的严峻形势。而这一困局惟法治可破, 惟运用法治思维, 推动社会与国家二者间的良性互动, 塑造公平正义的公民文化, 构建规范、 民主、 科学的社会机制,进而把握社会转型的脉动, 实现治国理政观念的历史嬗变, 回归其应然向度。一、 法治思维的时代背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 :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 要进一步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 推动发展、 化解矛盾、 维护稳定能力。 ”“法治思维” 和“法治方式” 写进十八大报告, 这是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一步

3、升华, 也表明了执政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党的十八大之后, 执政党进一步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新命题, 这一命题是我们执政党对过去几十年治国理政经验的总结, 同时也是共和国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 其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法治中国建设其作为一种探索中国未来法治走向的实践活动, 其为法治思维提供了可能, 同时也是法治思维的最终归宿之所在。当然, 法治思维也对法治中国建设实践活动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从而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就一般规律而言, 治国理政的思维作为价值观的一种形态, 其不仅深受经济形态、 社会结构的影响; 而且政法思想、 主流意识形态都会对

4、其产生重大影响。反思多年来, 我们对政治思维、 大局思维、 民主思维、 为民思维讲的多了, 相对来说法治思维就显得相对贫困化, 从而导致法治思维的声音相对微弱。今天我们面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命题, 内在的需要强化法治思维, 以顺应社会转型期治国理政的客观需求。二、 法治思维的固有秉性法治思维是一个内涵丰富, 外延宽广的多维概念。就不同的维度而言, 可能会存在不同的解读, 以下将从认识的维度、 实践的维度、 比较的维度来尝试解读法治思维的固有秉性。3*中南大学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参见 袁曙宏、 韩春晖 : 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发展规律研究 , 载 法学研究 2006 年第 4 期。参见江国华 :

5、 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 , 载 法学论坛 2005 年第 2 期。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 ,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版, 第 28 页。Joel B Grossman,Social Backgrounds and Judicial Decisions:Notes for a Theory,The Journal of Politics,Vol 29,No 2,334 351 ( 1967) ( 一) 就认识的维度而言, 法治思维是倡导理性之治的思维就认识的维度而言, 法治思维属于人的思维形式的范畴, 申言之它是一种理性思维、 正当性思维、 系统性思维。它内在的要求人们在作出相应决策时按照法治的要求

6、而非其他要求来选择自己行为, 即法治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 其内在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 作决策、 办事情, 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 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 必须切实保护人民和尊重保障人权, 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但同时法治思维与我们过去所提及的法律思维是不同的, 法律思维内在的包含了法律关系思维、 权利义务思维、 正当程序思维等子项目, 但法治思维相对于法律思维来说更具有系统性, 它不仅涵盖法律思维的内在属性, 还包括立法、 执法、 司法、 普法过程当中所体现出的规则治理思维。( 二) 就实践的维度而言,

7、 法治思维是倡导动态之治的思维法治的过程不仅是倡导规则意识的过程, 更是运用规制治理的动态过程。其目的在于将价值更替、 秩序重构、 文明再生过程中所涌现出的矛盾和冲突放入到一个动态循环往复交替的过程中去看待, 而不是以一种孤立、 片面的逻辑视角来审视。其不仅倡导依法为治, 而且更注重信法为真理念的传播与弘扬, 即对于立法、执法、 司法、 普法过程当中所遇到的问题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来解决, 真正将法治思维融入到社会实践当中去, 实现由理性之治到动态之治的升华。( 三) 就比较的维度而言, 法治思维是倡导合法之治的思维法治思维不同于神治、 力治、 权治、 贤治、 德治等其他思维。神治思维强调的是敬

8、天、 敬神, 以德配天, 让神灵来庇护统治者来治理国家; 力治思维主要是靠强制力来治国理政, 利用国家的暴力来管制国民; 权治思维是用权力来治理国家, 把君主权力及其他权力发挥到极致, 讲求 “术” 治 、 “势” 治。贤治思维就是通过任用所谓 “贤人” , 培养好的司法者、 执法者来治国理政。德治思维是通过道德伦理来武装臣民, 从而借助道德的权威进行治理。人类社会是多元的、 复杂的, 人的思维向度也是多种多样的, 不可能只有一种思维, 这些治理方式都是治国理政的一种思维向度, 而且各种思维都有其正当性、 合理性。与这些思维方式相比, 合法性是法治思维的本质特征或者是基本特征, 申言之, 法治

9、思维是实质合法性思维。亚里士多德曾将法治定义为:所有生效的法律都必须得到遵守, 但同时这些法律又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这里的良好是指符合公平正义,具有高度的合理性、 正当性。此外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不同点还在于法律思维强调的是形式合法性, 而法治思维强调的是实质合法性, 实质合法性意指不仅在表面形式上要合法, 而且在本质上要合法, 要具有高度的正当性、 高度的民主性、 高度的合正义性。所以法治思维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实质合法性。三、 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法治思维内涵丰富,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法治思维是遵从宪法法律至上、 倡导良法为治的思维法治思维就是宪法法律至上的思维, 根据我国宪

10、法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的社会调整系统中, 以宪法法律为核心的法律系统是最重要的、 最权威的系统, 其在各种社会调整手段中不仅具有至上性, 而且具有排他性,即: 其他任何社会调整手段都不得与之相对抗, 同时所有社会关系参加者都必须遵守。在任何社会, 对人们的社会生活、 社会关系起调整作用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如: 思想、 理论、 道德、 礼仪、 习惯、 法律等等, 但判断是否属于法治思维其最显著的判断标准就在于当其他事情与宪法法律发生冲突之时, 是否优先服从于宪法与法律。这是法治思维最基本的表征, 但服从宪法和法律的前提是在于这些宪法和法律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 即良法为治。假如法是恶法, 就不能

11、处于至上的地位。法治思维强调良法善治, 其涵盖了两个基本内容:第一, 宪法法律至上; 第二, 良法为治。必须同时具备这两点, 才能称得上是法治思维。只具备其中一点, 要么是形式法治的思维, 要么是实质正义的思维。( 二) 法治思维是尊重人权和自由、 维护秩序和安全的思维现代法治的基本功能在于保障人权和自由, 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任务。但法治不仅仅局限于此, 同时它还扮演着保障秩序和安全的重要角色。就目前而言, 良好的治国理政思维应该是人权和自由得到尊重, 秩序4法学评论2013 年第 5 期参见袁曙宏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载 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 , 人民出版社 2012 年版, 第 221

12、 页。和安全得到保障, 民主和法治得到彰显的一种思维。权利、 秩序、 法治其作为社会转型时期治国理政的三个支点, 存在着相互依存, 彼此支撑的关系, 申言之, 权利为本, 秩序为体, 法治为用, 是对三者间关系的精炼概括。保障人权和自由是治国理政思维的首要出发点, 维护秩序和安全是治国理政思维的重要着力点, 而贯彻民主和法治则是治国理政思维的核心增长点, 三者各居其位, 不可偏废其一。( 三) 法治思维是依循职权法定、 主张正当行权的思维职权法定涵盖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职权来源法定与职权范围法定。所谓职权来源法定是指只有立法设定和赋予的职权才是合法的职权, 立法以外其他途径不能产生职权。换言之

13、, 职权来源具有唯一性 立法, 其他途径获得的权力都是违法的。所谓职权范围法定是指职权的适用对象和事项范围也是立法确定的,相关主体只能在立法确定的对象和事项范围内拥有和行使职权, 不能超出法定的对象和事项范围行使行政职权。否则, 同样构成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孟德斯鸠曾说过 :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 正当行权是对公共权力行使的审视与约束, 公权力必须接受监督, 防止滥用, 这是古今中外, 国家文明法治的基本定律。正当行权同样也涵盖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行权目的正当及行权方式正当。所谓行权目的正当是指公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时必须基于实现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而不得考虑其他不相关因素。所谓行权方

14、式正当则是指公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所采用的方式方法合乎理性, 在所用拟采取方式中选取最有利用于达到立法所授权之目的的方式。此外, 公权力机关不仅存在滥用权力的可能, 而且也存在消极不作为的可能。故此, 公权力机关不仅要正当行权, 还要积极行权。积极行权是对公民权利的捍卫和保障, 其内在的要求公权力机关要积极的行使权力为人民谋福利, 而不可故意消极怠惰, 迟延拖沓。( 四) 法治思维是要求公平对待、 允许合理等差的思维法治是讲平等的, 没有平等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没有法治。法治是基于恰当的逻辑类型化基础上的平等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层次比较低的平等, 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考虑执法、 司法的平等,

15、而立法的平等尚未列入考虑范畴。而真正的法律平等是指具有实质意义的、 本源意义的法律内的平等, 即权利平等、 机会平等、 起点平等等内容, 这些在十八大报告中均有所体现。十八大报告在平等问题上与过去相比, 一个重要的区别是不仅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且要讲法律内的平等, 这才是真正的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法律面前平等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当然平等并不是不考虑合理的等差, 在社会当中我们常常遇到形形色色的差别待遇情形。当一个制度规定差别待遇的时候, 其首要前提是必须保证基本权利的平等。法律规定差别对待应当有充分的理由, 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而不是主观的, 不是为了部分人的不正当利益, 即目的必

16、须是正当的。法治思维不仅倡导平等, 同时也要有合理的差别, 但这种差别必须要有正当性、 合理性。( 五) 法治思维是坚持程序正当、 注重实体正义的思维法治社会的最大价值在于最大程度的实现正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不论是执法还是司法活动中都要讲求公平正义, 处理的结果要经得起公平正义规则的拷问。而正义理念天然的包括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两个视角, 基于所关注问题的差异, 两者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 ( 1) 实体正义注重的是结果的正当性, 它决定了 “客观真实” 乃现代法治社会的不懈追求; ( 2) 程序正义注重的是过程的正当性, 它要求在探寻事实真相时必须遵循正当的步骤、 采取

17、合法的方式, 其意则在于将整个社会纳入可控的可预期的场域, 将 “恣意因素” 之于立法、 执法以及司法行为的干扰降到最低限度;瑏瑠公平正义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 在资源分配领域, 有关于分配的公平正义规则; 在权利救济领域, 有关于矫正的公平正义规则。由此不难发现, 从资源的分配到权利的救济, 生活的各个方面、 各个层次、 各个领域都有它特有的公平正义规则。我们讲法治思维就是要在各个层面、 各个领域都要建立清晰的、 可辨认的公平正义规则, 这是实体正义的内在要求。但实体正义仅仅是一个方面, 现代文明社会, 正义不仅要实现, 而且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5江必新: 法治思维 社会转型时期

18、治国理政的应然向度瑏瑠参见蔡定剑 : 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 年版, 第 11 12 页。参见杨小君 : 契约对行政职权法定原则的影响及其正当规则 , 载 中国法学 2007 年第 5 期。参见刘志高、 刘志成 : 监督有理: 约束权力行使 保障公民权利 , 载 检察日报 2011 年 9 月 6 日第 007 版。参见朱力宇、 化国宇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应涵盖立法平等 , 载 求实 2012 年第 7 期。参见季卫东 : 法律程序的意义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版, 第 21 页。实现, 即同时要注重程序正义。这一过程不仅要求程序是正当的、 透明

19、的、 可验证的, 而且要求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实质正义。在某些情况下, 很难有绝对的公平正义, 于是乎借助程序的管道来谋求实体正义便成为当今法治思维的基本表征。瑏瑡( 六) 法治思维是严格公正执法、 自觉接受监督的思维严格公正执法, 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 是公权力机关工作永恒的主题, 同时也是法治思维的精髓之所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 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 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渴望也越来越强烈。同时公正执法是提高公权力执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 公权力机关只有做到自身正、 自身净才能在社会事务处理当中树立权威。公权力机关的公正执法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20、 其需要从外部监督机制创新与内部激励机制创新这两个方面来共同推进。外部监督机制建设主要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拓展人民监督的渠道, 强化并规范新闻媒体的监督等这几个方面入手。通过多种渠道形成合力, 从而真正实现对公权力机关外部监督机制的创新。要大力推进公权力机关的公正执法建设不仅要从外部监督机制创新入手, 还要增强内部激励机制。过去我们的制度建设当中往往注重监督与约束机制的制度型塑而忽视了激励机制的建设。就公权力机关的视角来讲, 存在执法不公的情形主要存在两种缘由: 其一是公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或执法经验不足从而导致执法不公的现象出现; 其二是具备足够的执法能力,但由于利益关系的驱使

21、而有意实施不公正的执法行为。相应地, 针对执法不公产生的第一种原因, 要加大对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 而针对第二种情形, 就必须加强对执法工作人员的品行考核, 提高其枉法徇私的成本, 以此有效激励其廉洁执法。只有双管齐下, 充分发挥法治思维的指引功能, 从而推进公权力机关严格执法, 自觉接受监督。瑏瑢法治思维要求司法人员要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 包括相对人的监督、 当事人的监督、 权力机关的监督及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严格公正执法与自觉接受监督二者不可割裂开来。要使这种执法活动具有持续的公正性、 正当性、 严肃性, 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来予以保证。四、 法治思维在治国理政中的价值取向

22、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育对国家的经济发展、 政治进步、 法治昌明、 文化繁荣、 社会和谐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 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当务之急。据此我们可以断言, 法治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特征和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大发展、 大繁荣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育, 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离不开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而法治文化培育的关键在于法治思维的养成, 法治思维的养成关键在于树立法治至上与法治优先的信念。于此可见, 倡导法治思维的至上性与优先性并不是无据可循的, 其理据在于:( 一) 倡导

23、法治思维的至上性与优先性是民主政治及合宪性的要求在当代民主法治国家, 法律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是国民根本利益的表征。故此, 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践行广大国民意志的过程。执法及司法过程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公共权力参与资源配置及纠正配置过程中所出现的失衡局面的过程, 在这期间务必要贯彻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这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民主政治, 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得以平等而自由地实现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瑏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政治的理想目标不仅要求实现法律规定上的平等, 同时也要求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 从而为每个个

24、体创造一种自由实现自己价值的社会环境。于此同时, 这也是合宪性的内在要求。1999 年的宪法修正案当中明确规定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人们对 “依法治国” 的概念可能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而存在多元化的解读, 但依法办事却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这里的“法” 或者“法律” 应该做扩大化的解读, 并非仅仅包括普通法律, 而是包括了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 规定国家政治生活以及公民社会生活当中的基本问题, 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处于首要6法学评论2013 年第 5 期瑏瑡瑏瑢瑏瑣参见齐树洁 : 程序

25、正义与司法改革 ,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第 2 版, 第 1 页。参见柯汉民 : 积极开展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检察工作 , 载 人民检察 2003 年第 8 期。参见张希 : 论民主政治及其制约因素 , 载 政治与法律 2002 年第 4 期。地位, 代表了一国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因此 , “依宪治国” 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而且是依法治国的首要意义。脱离宪法的 “法治” 是无本之木, 无源之水, 是迷失方向的“法治” , 而且也不是真正的法治。由此不难得出结论, 倡导法治思维的至上性与优先性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而且同时也是合宪性的要求。( 二) 弱化法治思维迟早会带来

26、灾难性后果总结建国以来的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教训, 历经了从 “以阶级斗争为纲” 的指导方针, 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的基本方略, 再到 “稳定压倒一切” 的重要国策。回顾建国至今的历史, 我们把诸如上面提到的一些思维放在了重要位置, 弱化了法治思维的地位, 重新走上了法律工具主义的历史轨道, 从而导致了很多不良后果,其教训是极为惨痛的。客观而言, 过去我们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有它的正确合理性, 强调要顾大局, 强调要尊重民意, 强调要具有可持续性, 强调要符合道德习惯, 不同的治国理政思维在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但不可否认, 在这样一个价值更替、 秩序重构、

27、 文明再生的转型社会, 单单依靠上述治国理政的思维已经很难适应转型社会的需要, 我们需要更加强调法治思维的优先性和至上性。社会急速转型的过程中, 单位人逐渐变成社会人, 社会由 “熟人社会” 走向 “陌生人社会” 。收入分配、 社会保障、 争端解决等配套制度的缺位或者越位直接导致社会进入到了“矛盾凸显期” 。瑏瑤矛盾凸显期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如果处理不当, 常常会导致民众对公权力机关产生距离感, 进而导致广大民众对公权力机关的不信任感无限放大, 最终引发公权信用的空心化问题。瑏瑥而这一困局, 惟法治可破, 惟将法治思维内化为每个个体的一种自觉意识, 充分利用法治思维这一利器来形成对公权力机关的有效

28、监督, 防止公权力机关的专断, 树立公权力机关的权威, 增强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 进而形成持久和平稳定的秩序。由此不难发现: 坚持法治思维, 摒弃人治, 是治国理政的重大政治问题。( 三) 运用其他思维治国理政需要法治思维作为导向和底线在转型社会时期, 基于所面临矛盾的复杂性, 其思维形态也必然是多元化的。但多元化的思维形态不代表没有核心思维, 相反多元化的思维形态更需要核心思维去充当提纲挈领的角色, 而论及核心思维也就非法治思维莫属了。法治思维是物质文明、 精神文明、 政治文明三者相互融合的产物,瑏瑦它倡导公平、 正义、 民主、和谐等核心价值观, 着力推动多元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衡平, 进而达

29、到“良法善治” 的目标。法治思维内在的要求社会主体之间通过平等对话机制, 达到优化配置社会利益的效果。此外, 法治思维还主张私益与公益之间的协调平衡, 不仅防止私益的过度张扬, 同时也极力遏制因公益过度扩张而排斥或挤压私益。正是在这个意义的层面而言, 法治思维引导每个社会个体都要关顾多元主体间所秉持的多元价值, 并竭力达成多元价值的衡平效果。瑏瑧而法治思维的精髓在于规则意识, 社会要发展, 社会要和谐都必须要讲规则, 无论社会治理当中运用何种思维方式, 其前提都在于制定良好的规则并得到大家的普遍遵守, 这也正是法治思维在多种思维方式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因之所在。申言之, 也只有充分发挥法治思维的

30、核心指导作用并将其作为底线, 才能够真正实现多种思维方式的统筹兼顾, 也只有以法治思维为指导, 才能真正将其他思维方式落到实处。离开这一核心, 其他一切思维也都将变成空泛无力的说教之辞。五、 法治思维在治国理政中的实践路径( 一) 全面认识法治的功能和作用法治思维在我们社会治理过程当中所发挥的正能量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其一在于通过正当化国家权力, 促进价值多元化和解决纠纷而实现社会整合功能; 其二在于通过降低社会交往和管理成本, 促进市场效率和个人自由而实现福利增量功能; 其三在于通过确立法律的正义形象, 形式合理性及权威性而达到其意识形态功能; 其四在于通过秉持有限理性论, 破除权力迷信和

31、确认基本的法律价值而实现法治的批判功能。瑏瑨7江必新: 法治思维 社会转型时期治国理政的应然向度瑏瑤瑏瑥瑏瑦瑏瑧瑏瑨参见祝华 : 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几点思考 , 载 人民司法 2012 年第 23 期。参见前注瑏瑤, 祝华文。参见汪习根、 彭真明 : 论法治文明 , 载 社会主义研究 2004 年第 2 期。参见崔永东 : 司法价值论与司法平衡论 , 载 法学杂志 2012 年第 9 期。参见叶传星 : 法治的社会功能 , 载 法律科学 2003 年第 5 期。纵观这四个方面不难发现法治思维的基本功能在于衡平多元的利益争端, 从而达成利益妥协, 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法治思维就某个时段来说

32、, 它的效力可能比不上某些思维, 甚至可能会引起暂时的矛盾和冲突。但从社会的长远利益来看, 只要坚持以法治思维为指导, 它的社会效果会越来越显著。所以要坚持法治思维的优先性和至上性, 必须要舍得, 有舍才能有得, 不能舍便不会有得。在思想认识上, 一定要理性看待法治思维, 不要指望法治思维能够立竿见影。坚持法治思维的过程其本身就是一个倡导理性文明, 普及论辩正义的长期过程。故此, 坚持法治思维的过程就是一个点滴积累的过程, 任何妄图速成的想法只不过是人们一厢情愿的空想罢了。只要持久的坚持法治思维, 只要持久的严格依法办事, 其效果是会呈几何级数增长的。正是基于法治思维固有的秉性, 用急功近利的

33、眼光来看待法治思维, 最终势必 “南辕北辙” 。( 二)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所谓政绩观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对于政绩所持的态度, 包括: 创造政绩的目标导向为何, 如何创造政绩, 创造什么样的政绩, 以及何为评判政绩的标准。所谓发展观是指对于发展问题所持的总的看法, 发展观与发展模式, 发展战略以及发展道路紧密相关。对于政绩观和发展观的问题, 胡锦涛同志曾有过精辟论述 : “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 那首先必须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反言之, 不树立正确的发展观, 也便不可能落实正确的政绩观。 ”瑏瑩社会转型以及矛盾凸显的历史境遇客观需要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 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

34、的核心要件就在于不能将 GDP 贡献值或者财政收入作为考察我们的干部政绩的唯一指标。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 一定要把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作为考核我们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规定, 或者对那些在执行法律方面存在重大过错的领导干部要实行一票否决制。全面小康社会应该是经济发展、 政治进步、 法治昌明、 文化繁荣、 社会和谐这样一个多元并进的图景, 而非仅仅是经济的发展或者社会进步这样一个一元独行的图景。而真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就在于扭转以前长期存在的畸形发展观和政绩观。将法治昌明程度纳入到干部政绩观和发展观的考核指标当中去, 进而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让各级领导干部真

35、正把法治思维置于显要位置。( 三) 建立科学的法治评价体系建议科学完备的法治评价体系, 其意义有三: 其一在于对不同社会背景和文化传统的地区和国家进行横向以及纵向的比较研究; 其二在于为控制权力扩张以及保障公民权利实现提供更加清晰的蓝图; 其三在于促使法治建设的绩效评价系统趋于统一化。瑐瑠建立科学完备的法治评价体系, 并将法治评价体系制度化, 作为与经济指标、 社会指标、 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并重的官员政绩考核体系。瑐瑡法治评价体系不仅能够对政府和部门的法治水平和成效做出评价, 而且能够为各地区开展法治工作建设的阶段性发展目标提供客观依据, 从而预测该地区法治政府的发展态势和未来走向, 以便更利

36、于法治政府各项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科学的法治评价体系在遵循法治统一性原则和法治动态性原则的基础之上, 建立起由民主制度完善程度、 法律制度完备程度、 公共权力运行规范程度、 公民权利保障程度、 法律职业受到尊重及保护程度这五个子系统组成的法治评价体系, 以实现对法治现状的科学评估。瑐瑢这一科学的法治建设评价体系在政府的所有的评价体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 加大法治中国建设的评价指标在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指标中的权重, 那么各级领导干部自然会将目光转移到真正的法治建设方面上来。( 四) 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从现代民主政治的内在逻辑我们可推导出现代公权力机关不仅是服务机关更是责任机关, 依据“有权必有责

37、, 权责相统一” 的基本原理, 一个公权力机关对它的决策, 具体执法以及司法裁断行为是否承担责任是区分民主与专制的重要判断标准。伴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法治中国命题的不断升华, 这些都客观的要求对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从而进一步理顺职权与责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对于控制权力的傲慢以及保障权利的落实其功效不可小觑, 这在我们执政党的文件8法学评论2013 年第 5 期瑏瑩瑐瑠瑐瑡瑐瑢何事忠 :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 载 求是 2006 年第 2 期。参见季卫东 : 以法治指数为鉴 , 载 财经 2007 年总第 196 期。

38、参见马怀德 : 法律实施有赖于 “法治 GDP” 的建立 , 载 人民论坛 2011 年第 29 期。参见李燕霞 : 地方法治评价体系论纲 , 载 浙江社会科学 2006 年第 2 期。当中也可有所体现。比如: 中共中央批准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就严格规范了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等追究责任的形式。瑐瑣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关键在于配置制度的衔接, 不仅要设置公权力机关的自我纠错机制, 同时还要设置公权力机关的外部监督机制; 不仅要注重自上而下的监督, 同时还要注重自下而上的监督; 此外还要逐步完善追究责任的评价标准, 实现追责标准的体系化和规范化。对于凡是可能涉及到

39、责任追究制度的决策、 执法、 司法等行为, 要进行论证分析, 凡是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错范畴的事项, 应进行严格的问责。当然这个责任追究制度的设计要理性, 既要能够使这些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不至于畏首畏尾、 缩手缩脚, 同时又要使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从法治中国的大局出发, 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 从而促使他们在行使公权力之时首先要考虑合法性的问题, 使法治要素成为他们行动的重要指南。结语面对中国 “千年未有之大变局” , 社会转型对于法治思维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 践行法治思维也成为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命题。对此, 我们不必如海涅 “播下去的是龙种, 收获的可能是跳蚤” 那般的悲观, 但亦

40、不可 “美妙如歌而独唱天下” 那般的盲目乐观。瑐瑤我们需要的是精准的把握法治思维演变的灵魂与轨迹。思古酌今, 法治思维天然是历史的, 它内在地包含着继承和发展两个维度: 一则继承即前溯性, 意指法治思维天然的具有历史传承性, 不可孤立的看待法治思维; 二则弘扬即发展性, 意指法治思维不仅具有传承的品质,同时兼具开拓进取的品质。我们要做的便是让法治思维真正的回缚于历史, 还原法治思维兴民权、 抑公权、保民生的本来面目, 而法治中国命题的提出赋予了法治思维在转型社会大背景之下的新内涵, 其要义有三:其一, 法治中国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继承版。法治中国的新命题天然的具有历史承继性, 当然要吸收过往人类法

41、治建设的文明成果, 已有的法治文明成果只要契合我国的国情, 只要能解决我国的当前所面临的问题, 我们都应该充分的、 有效的借鉴。其二, 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版, 其要义在于强调法治建设要走自己的道路, 要有自己的问题意识, 要解决中国自己的问题。其三, 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升级版 。“循天道、 因民情、 随时变” ,瑐瑥法治中国的理念就是要在原有的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向法治国家、 法治行政、 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迈进。( 责任编辑: 徐亚文)9江必新: 法治思维 社会转型时期治国理政的应然向度瑐瑣瑐瑤瑐瑥参见张贤明、 文宏 : 中国官员责任追究制度建设的回顾、 反思与展望 , 载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8 年第 3 期。参见韩秀桃 : 近代中国对司法独立的价值追求与现实依归 , 载 中国法学 2003 年第 4 期。商君书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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