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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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解释论万 毅*内容提要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论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论, 科学的刑事诉讼法解释论, 是保障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得到正确适用的前提。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 正是由于刑事诉讼法解释论的缺位, 在刑事诉讼法的操作和适用上, 普遍存在着误解甚至故意曲解刑事诉讼法立法原意的情况, 极大地折损了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效果与功能。所以, 从理论上加强刑事诉讼法解释论的研究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学术责任和紧迫的学术任务。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解释 解释主体 解释方法一、 导论: 刑事诉讼法解释论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转换当前, 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等论题, 诉讼法学界展开了热烈的探讨。但是

2、, 冷静地沉思, 笔者认为在当前刑事诉讼法研究繁华的表象之下亦潜藏着丝丝隐忧, 这就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范式过于 单一, 大量学术论著的主题集中于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提供建言、 对策与方案, 长此以往, 有可能引发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导向的迷失, 误导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理论走向。针对这一现象, 笔者以为,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已经进入亟需范式整合的阶段, 应当以刑事诉讼法解释论的提出为契机全面重构我国刑事诉讼法研究的范式和体系。日本民法学者我妻荣曾将民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分为三个课题: 法律价值问题、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问题、 法律构成的技术问题。这一判断和结论同样适用于其它法学学科, 据此,

3、 可以在总体上可以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及其研究范式延展为三个向度, 即: /价值研究 0、 / 方法论研究 0和 /事实研究 0。 /价值研究 0是一种应然研究, 它所要回答的问题是, 刑事诉讼法应当是什么样子? 它 所关注的是刑事诉讼法的理想与价值, 采用的研究方法是价值判断分析方法。 /方法论研究0是一种实然研究, 它要回答的问题是, 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什么样子? 它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 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意涵, 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 辩护、 强制措施等制度, 这些诉讼制度的要件和程序是什么。/ 事实研究0关注的是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作用与功能, 它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法律社会

4、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应当说, 这三个研究向度及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 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体系的整体构建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述三种研究范式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意义而言是平行而无层次的。1 . 从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性质而言, 其作为狭义的 /法学0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应当回归/法学方法论 0 法学, 之所以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存在, 是因为其拥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这就是 / 法学方法论 0。德国法学家拉仑茨指出, 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因此, 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展开研究, 就80*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参见段匡: 5日本的民法解释

5、学6, 载梁慧星主编: 5民商法论丛6 (第 6卷 ), 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第 354- 356页。 参见郑成良教授在吉林大学的演讲: 5法学方法论6, 载法律思想网 http: / /www. law - thinker . com会形成关于法律的不同学科, / 由于法规范的存在具有社会的维度、 规则的维度、 时间的维度、 观念的维 度, 所以针对这么一种极为复杂的现象, 从不同的脉络、 层次和观察视角, 就会形成关于法规范的不同学科, 0由此形成了法社会学、 法史学以及法哲学等一系列法学分支学科, 但这些法学分支学科与狭义上 的 /法学 0(即所谓法教义学 )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6、上存在着重大区别: 在研究对象上, 法社会学研究的客体是作为社会现象的法规范, 它把法规范作为一种社会制度, 考量其在社会中的角色以及实效性的 社会条件; 法史学的客体则是过往对于法的持续影响, 它将法规范视为一种 /历史性的时间结构 0, 因此从当下的经验出发探寻它的历史演进、 形成的时代背景等; 而法哲学 (包括自然法学 )则致力于探讨法 规范作为观念性存在的效力根据和意义。但是, 作为狭义的/ 法学 0与上述法学分支学科均不同, 它是以处理 ) 规范性意义下的) ) 法规范为其主要任务的学问, 其主要探讨的是规范的意义, /作为法学 的以处理规范性角度下的法规范为主要任务的法学, 换言之

7、, 其主要想探讨规范的-意义.。它关切的是实证法的规范效力、 规范的意义内容, 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当我们把法学理解为一种-规范科学 .时, 并不意指法学本身可以订立规范, 使法规范生效。原则上, 其毋宁自认系一种, 由关于现行 法之陈述所构成的体系。 0因此, 较之其他法学分支学科, / 法学 0居于特殊地位, 因其与法实务领域密切相关, 所以, /法学0原则上只针对当时、 特定的法秩序。在研究方法上, 法社会学主要采用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方法, 即事实研究; 法史学主要采用历史学的研究方法; 法哲学主要采用哲学的研究方法, 即价值研究; 而法学则主要采用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的方法, 即

8、法律解释学, 也就是法学方法论。 可见, 从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属性出发, 在目前所采用的价值研究、 方法论研究和事实研究三种研究方法和范式中, 方法论研究即刑事诉讼法律解释学才应当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研究方法和主 流研究范式。2 . 从刑事诉讼法学学科建制的角度讲, 在不同的社会和学科发展阶段, 三种研究范式往往有所侧重 在一国法制初创时期, 价值研究往往占据主导, 因为价值研究对于制度的创建往往具有直接的导向作用和指导意义; 而在法制发达时期, 则更偏重于方法论研究和事实研究, 因为此时, 国家的法制建设框 架已成, 更为关注法律的正确适用以及法律实施的效果。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法制

9、初创时期, 因而 /法学方法论0研究在法学界也姗姗来迟, 刑事诉 讼法学研究者们没有自觉地认识到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种 /实学 0的属性, 也未能摆脱中国古代的那种/ 重学轻术0或/褒学抑术0的传统思维窠臼, 尤与其中的那种轻视法律注释, 鄙薄 /刀笔师爷 0析案的法律传统文化观念一脉相承。因此, 自 20世纪 90年代之后, 在法学研究获得空前大发展的时期, 价值研 究一跃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和主流范式。但是, 价值研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独尊, 是以贬抑方法论研究即刑事诉讼法解释学为代价的。长期以来, 一些学者因为误解而将/ 刑 事诉讼法律解释学0鄙薄为 /注释法学 0,

10、 并将其作为学术批判的重要对象, 认为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问题就在于仍然受现行立法局限, 不能完全摆脱注释法学的束缚, / 从已有的科研成果看, 教材 和普及读物居多, 而多数教程和论文, 只是对现行立法和司法机关的一些解释性文件作释义性讲解和论证 0,因此, 如何走出-注释法学. 的藩篱, 构建一个更科学的刑事诉讼法学体系是刑事诉讼法学界面临的重大问题, 而要改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体系, 首先就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然而, 正如日本法学家我妻荣先生曾经指出的, /不伴随探究实现应有理想的法律学是盲目的, 不伴随实81刑事诉讼法解释论陈爱娥: 5K# Larenz3 法学方法

11、论4导读) 代译序6, 商务印书馆 2003年版。参见 德 拉伦茨: 5法学方法论6, 陈爱娥译, 商务印书馆 2003年版, 第 77页。前引 。参见前引 。参见林来梵: 5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 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6, 法律出版社 2001年 5月版, 第 39页。陈光中: 5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6, 载5法学家61996年第 2期。 参见陈光中: 5市场经济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展望6, 载5中国法学6 1993年第 5期。中国法学2007年第 2期际探究法律中心的法律学是空虚的, 不伴随法律构成的法律学是无力的, 0 l u这种缺失了方法论研究的 刑事诉讼法学必将因为缺乏实证基础

12、和技术支撑而无力将自身贯彻下去并引领实践的发展,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后的状况深刻地印证了这一判断。更为严重的是, 价值研究的独尊以及方法论研究的缺失, 极易导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 /立法中心主义 0, 同时也间接造就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独具特色的/ 环中南海0现象, 即诉讼法学者们的研究重心和学术旨趣不在于通过法律解释揭示规则的意涵, 而是不断地促进规则的修订,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因此异化为 /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 0,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 / 在过去几十年里, 刑事诉讼法在实施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因此, 1996年全国人大对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但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

13、法仍然不能使学者们满意, 几乎是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初, 这一法律解释就遭到无尽的批判。从此以后, 刑事诉讼法学不再是刑事诉讼法解释学, 而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学。 ,刑事诉讼法不是信 仰的对象, 反而成了反复批评、 反复修改的对象。这一潮流几乎淹没了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使得法学家本来应当集中精力完成的事业, 竟遭到无人问津之厄运。 0 l v实际上, 就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诸多问题而言, 虽然确实有一部分必须通过出台立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解决, 但更多的其实完全可以诉诸刑事诉讼法解释的途径来予以解决。否则, 即便如很多人所愿, 刑事诉讼法经过再次修改后终于形成了相对完善

14、的体例和内容, 仍然会因为成文法的固有局限而出现适用上的困扰, 届时学者们必然又会制造出大量要求修改、 完善新刑事诉讼法的舆论呼声。然而, 立法永远无法解决司法的问题。所以, 笔者认为根本的出路还在于通过刑事诉讼法解释论的引入实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型, 倡导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注重对刑事诉讼法条文规范意义的探求, 通过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文本解释的方式以求得法律在最恰当意义上的适用。 笔者并不否认, 理论刑事诉讼法学及其所倡导的价值研究对于之前以及当前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 这既是时代所需, 也是理论发展的逻辑进程, 但如果徒有理论刑事诉讼法学而无注释刑事诉讼法学, 则所谓的理论刑

15、事诉讼法学可能成为泛泛而谈的、 难以实现其价值目标的、 无用武之地的空论。 l w就我国目前刑事诉讼学发展的客观情形来看, 注释刑事诉讼学与理论刑事诉讼法学同样都处于较为滞后的状况, 同样当有待于广大刑事诉讼法学者的努力耕耘。为此, 笔者在此不惜重提 /注释法学 0的口号, 呼唤 /注释刑事诉讼法学 0作为一个学派的重生, 主张重新挖掘/注释刑事诉讼法学 0通过文本解释正确适用法律的精神, 构建刑事程序法治建设的微观基础。二、 刑事诉讼法解释本体论(一 )刑事诉讼法解释的主体案例: 根据 2005年 9月 6日5华商晨报6报道, 沈阳首个民间举报网站 ) ) / 中国举报网 0被关闭了。辽宁省

16、通信管理局认为该网站/ 涉及以电子邮件形式, 接受群众举报信息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 违反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第 84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属违法行为 0。在此, 先不问辽宁通信管理局对 5刑事诉讼法 6第 84条的解释是否正确, 笔者首先质疑的是, 辽宁通信管理局是否构成合法的刑事诉讼法解释主体? 作为一个行政机关, 辽宁通信管理局是否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作出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 根据我国 5刑事诉讼法 6第 1条和第 2条的规定: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是保证准确、 及时地查明82 l u l v l w前引 。易延友: 5刑事诉讼法6(第二版 ), 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第 19页。 参见前引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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