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及其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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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绍与评论日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及其法理唐 力内容提要: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对等辩论作为发现案件真实的基本方法,完善和扩充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是在辩论主义诉讼原则下证据制度的一个发展方向。本文介绍了日本民事诉讼法证据收集制度的历史演变、 改革与创新的过程,分析了各种证据收集制度的基本规则、 实践及法理。关键词:民事诉讼 证据收集 制度 法理唐力,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各国普遍遵循辩论主义的立法指导准则,由当事人承担收集和提出证据的义务。就这一点而言,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制度保障,不仅关系到其利益的保护,而且也涉及民事证据立法的正当性问题。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实践

2、,也正逐步向这一方向转变。然而,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考察,赋予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并不充分。而负有主张、 立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因证据分布不均或因对方当事人实施证明妨害行为而无法收集到所需要的证据。因此,在证据收集领域如何构造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则是关乎实现当事人平等诉讼以及发现案件真实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以辩论主义作为基础的民事诉讼中,虽然说当事人必须进行主张及立证活动,但是,当事人如果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没有充分的把握,具有实质性内容的诉讼活动将无法进行,辩论主义也可能因此而成为 “空中楼阁” 。特别是在类似于 “现代型”1案件的诉讼中,案件高度复杂化、 技术化,如

3、果不赋予当事人一定程度的证据收集手段,受害人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救济。除此之外,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案件事实至辩论终结时仍处于 “真伪不明” 的状态,法官将依照证明责任规则判决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的证据收集手段,因证明不充分而遭受不利判决,判决的正当性将受到质疑。在证据收集制度的构建方面,日本法具有独到之处。 日本民事诉讼法 在经历多次修改、 完善,特别是在1996年和2003年两次重大修改后,形成了具有特色的证据收集与提出制度。在这些制度中,既考虑到了为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真实而赋予当事人应有的权能,也注意到了必要利益的保护,即考虑了与其他利益平衡的要求。本

4、文拟对日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相关规则、 理论及实践进行介绍、 分析,以期对我国证据制度的构建有所启发。一 文书提出命令文书提出命令是日本民事诉讼中具有代表性的证据收集制度之一。以1996年日本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为能实现对案件妥当、 迅速的审理,日本民事诉讼法 第220条以列举和概括性规定的方式181“现代型诉讼” 是日本法上的一个术语,是指公害、 环境、 医疗、 消费等案件的诉讼。来确定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 日本民事诉讼法 关于文书提出命令的规则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11 对文书持有者关于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不断扩充;21 为配合当事人文书提出命令的申请,设立了以 文书的特定化为目的文

5、书开示程序;31 强化了对不服从文书提出命令的制裁;41 注重相关利益的均衡 保护。 日本民事证据制度的一个重要理念是发现案件真实。在旧法时期,由于受古典辩论主义的影响,诉 讼证明过分依赖当事人,证据制度在发现案件真实方面的作用极其有限,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无非是 经过 “程序化” 的 “形式真实” 而已。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确立,极大的丰富了向法院提交的诉讼资料,使 法院迅速、 妥当地解决纠纷成为可能。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法理基础还在于,实现对当事人实质平等的程序保障。传统理论认为,民事诉 讼是自由、 对等的当事人之间的较量,当事人不受任何来自其他方面的制约,形成自主承担责任的主体。 有学者认

6、为 “双方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行为,法官没有介入其中的必要,以使相互对立的当事人 在对等的条件下形成 对峙,这是辩论主义应有之义” 。2然而,这种诉讼构造仅仅表现为当事人形式 上的机会平等,但实际运作上却恰恰又会损害当事人对论的平等性;特别是在诸如公害、 环境、 医疗这些 特殊案件的诉讼中,证据分布失衡是一个突出问题。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建立,增强了当事人收集证据 的能力,平衡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实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实质性的平等地位。 (二)文书提出命令的基本内容 日本民事诉讼中文书提出命令的基本内容包括: 1.文书提出命令的申请与文书的特定化 文书提出命令,是指在举证者所要提出的文书由对方

7、当事人持有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情形下,举 证者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向文书持有人发出提出该文书的命令。申请文书提出命令的当事人必须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载明文书的标示、 目的、 文书的持有者、 应当证明的事实以及文书提出义务的原 因等基本内容。其中文书的标示(包括题目、 作成时间、 制作者等)和目的(表示文书的内容)两项内容, 是使被申请提出的文书特定化的基本要素。使被申请的文书特定化,是构成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不可缺 少的内容。3为了缓解申请人在申请文书提出命令时使文书特定化的困难,日本民事诉讼法 进一步强化了文 书持有人的 “协助义务”,规定了对文书持有人的 “文书开示” 请求程序。根据该法

8、第222条的规定,申请 人在明确文书的标示和目的有显著困难时,可以提出要求文书持有人向法院开示文书的这两项内容。 但是,法律并未就文书持有人不遵守该项开示命令,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这不能不令人对该开示程序 的实效产生疑虑。 2.作为提出对象的文书范围 日本民事诉讼法 第220条规定了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项: (1)引用文书。当事人对自己持有的、 并在诉讼中引用过的文书,负有提出义务。有关判例认为:当事人只要为自己的主张积极引用某项文书时,可以认为其无意隐匿该文书。此外,当事人的主张对法官 的心证形成会产生积极影响,给予对方当事人就该文书的内容以立证机会,也是符合公平要求的

9、。4(2)构成交付及阅览请求对象的文书。在举证者可以要求文书的持有人交付文书或者请求阅览文书的情况下,文书持有者负有文书提出的义务。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了举证者在该两种情形下对文书 的支配权。 这实际上强化了文书持有人 “协助” 举证者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义务。28环球法律评论 2007年第2期234德拉托普鲁夫(? ?)著:法的人间,转引自日吉野正三郎著:民事诉讼中法官的作用,成文堂1990年版,第79页。日伊藤真:民事诉讼法,有斐阁2004年版,第370页。 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判决,载 判例 ? ? 第178号,第147页。阅览请求,是以实体法中 “情报请求权” 为基础演变而来的一项制度,5其原

10、初形态是:为了确定诉讼请求以及查明案件事实,作为一种方法考虑,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与此相关的情报。日本法将这一情形纳入文书提出义务的范畴,不仅完备了 “情报请求权” 的实践方式,同时,在证据的收集、 明确事实关系以及促进纠纷的解决等多个方面都能发挥积极的作用。(3)利益文书。若文书的内容是为举证者的利益而制作的,则文书持有者负有文书提出的义务。早期的判例认为,利益文书是指 “诸如身份证明书、 授权书、 遗书等,根据这些文书,举证者的地位、 权利以及权限等能够直接得以明确的文书。 ”6这一时期学说的解释则显得有些谨慎,认为利益文书是指 “除涉及专为举证者的利益而做成的文书外,还包括涉及举证者和

11、持有者的共同利益而做成的文书” 。7上述判例、 学说基于对文书持有人利益的必要保护,将利益文书理解为,以与举证者有直接利益关系为前提。然而,在诸如公害、 医疗、 消费等证据分布失衡的诉讼中,要求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文书的呼声增多,理论与判例也出现了对利益文书扩大化解释的发展趋势。比如,在这些文书与举证者利益关系上,判例一改过去直接利益的要求,即使存在间接利益关系,该文书也被认为属于利益文书。8(4)法律关系文书。若文书是为举证者与持有者之间法律关系而制作的,则文书持有人负有提出的义务。学说上认为,法律关系文书不仅仅限于记载法律关系本身的文书,还包括记载与法律关系相关事项的文书或者记载了构成

12、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的文书。9在实务方面,早期的判例较为谨慎,但随着“现代型” 诉讼的大量出现,判例也采取了与学说基本一致的态度。10日本法关于 “利益文书” 与 “法律关系文书” 的理解,从判例的发展来看,两种文书都有被 “扩大化” 解释的趋势。然而,这一扩大解释很可能会与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发生冲突。按照 日本民事诉讼法 第220条规定,若具有证人拒绝作证事由、 具有秘密保护事由和专为文书持有者自己使用而制作的文书,免除提出义务。这一除外规定,是对文书提出义务扩大化的制约。由于日本民事诉讼立法对此仅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因此法官需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就利益文书而言,可以考虑文书制作和使

13、用的目的;对法律关系文书,则主要考虑保密性因素。对这两种文书是否构成文书提出义务的对象,其考量的利益是不同的:利益文书的除外规则,仅考虑了文书持有人的利益;法律关系文书的除外规则,则是一个利益平衡问题。(5)一般义务文书,是指举证者能够证明该文书不具有文书提出义务免除事由的文书。(三)文书提出命令与秘密保护 当事人、 第三人所负的文书提出义务是公法上的一项义务,也表现为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的义务。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得不考虑发现案件真实与保护其他利益的平衡问题。在这方面,日本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采取了以下限制措施:1.规定了文书提出的排除事由 在确立文书提出义务一般化的同时,列举了免除提出

14、义务的事由: (1)文书持有者有立法关于证人拒证权的特定关系;(2)公务上的秘密文书的提出,可能导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对公务的进行产生显著障碍;(3)负有保密义务而该义务无法免除的人所持有之文书;(4)专门为文书持有者使用为目的而制作的文书;(5)有关刑事案件的文书。2.文书的部分提出命令 从保护文书持有人的必要利益出发,就某项文书而言,在符合文书提出命令的场合下,除了已经确38日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及其法理5678910实体法上的情报请求权,主要是基于一定民事主体所负有的报告义务,比如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负有报告义务;或者一定的 主体享有情报的阅览权利,比如,公司股东对公司账簿的阅览权等。日

15、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判决,载 判例时报434号,第41页。日中岛弘道:日本民事诉讼法,松华堂1934版,第1465页。日日本福冈高等法院判决,载 判例 ? ? 第351号,第248页。日菊井维大、 村松俊夫:民事诉讼法 ,日本评论社1964年版,第284页。 日本浦和地方法院判决,载 判例时报 第655号,第11页。认没有必要调查的部分或者不能确认负有提出义务的部分,可以仅就明确负有提出义务的部分予以摘抄后提出,避免了提出文书全部内容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从而能够有效保护文书持有人的合法利益。3.文书提出义务的裁定程序 程序保障是诉讼法的重要价值目标,文书提出义务制度本身存在着使他人利益遭受不当损害

16、的内在缺陷,在作出提出命令的裁定之前,对是否存在提出义务理由的审理程序以及对义务人的程序保障,能缓和该制度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并使其达到正当化要求。4.非公开阅览程序 这是专为法官阅览某项文书所设立的程序,避免不当开示对文书持有人造成损害。其适用的情形是,就法律所规定的免除文书提出义务的除外原因是否存在有必要进行裁判时,法院可以命文书持有人提出该文书,只供法官阅览而他人无权要求对该项文书进行开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充实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 丰富诉讼资料以及在尽可能的程度上发现案件真实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这一制度的价值还在于,强调民事诉讼并非完全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利益上 “争斗” 的关系,双方负有相互协助、 协同发现案件真实的义务,这是平衡双方利益所必须的。日本法上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不但考虑了上述价值、 目的的实现,也对文书提出义务进行了必要和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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