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判定参考指南(连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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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判定参考指南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判定参考指南 连载 1 总连载 1 总 述述 重要声明: 本指南的系列连载全部为个人整理, 不可替代官方机构的权威表述,仅作为广大进出口贸易相关方的学习、交流之用。由于个人能力有限,难免有错漏,敬请谅解! 重要声明: 本指南的系列连载全部为个人整理, 不可替代官方机构的权威表述,仅作为广大进出口贸易相关方的学习、交流之用。由于个人能力有限,难免有错漏,敬请谅解!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已经实施 1 0 周年,截止目前,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最全面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强制性认证 (以下简称 C C C 认证) 产品目录就是 2 0 0 7 年第 9 号

2、公告所发布的 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该表整合了此前认监委公布的所有 C C C 认证产品目录,共囊括了 2 2 个大类的产品(不包括 2 0 0 8 年第 7 号公告所公布的信息安全产品) ,对每一类产品都进行了较为细致的适用范围描述和部分列举。 由于 H S 编码每年调整,而产品本身基本不随 H S 编码的变化而变化,为了使该表具有长期的适用性, 表中没有涉及 H S 编码的对应信息,这给广大进出口贸易相关方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近年来,针对 H S 编码的变化,国家认监委坚持每年组织专门人员结合表中的适用范围描述和列举进行梳理,以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入境验证工作。 一、判定依

3、据 一、判定依据 (一)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适用标准 9 号公告的表与以往的产品目录相比,细化了对产品种类的描述,而且最大的一个亮点是在备注栏里增加了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认证适用标准和典型目录外产品的提示, 这对于产品目录的判定是一项很重要的依据。 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适用标准是实施 C C C 认证的基础, 对于已列入实施规则大的适用范围的产品而言, 只有同时适用实施规则规定的标准的才有可能被列入目录内,不适用这些标准的产品则肯定不在目录内(但并不是说,适用这些标准的产品就一定在目录内) 。这一重要原则几乎适用于对所有产品的判定。 举例:举例: 某容积为 5 L 的电水壶适用的产品标准是 G

4、 B 4 7 0 6 . 1 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由于该标准在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标准之列,这个电水壶就肯定需要认证。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在表中,电开水器一栏注明了“额定容量1 0 L ”的电开水器产品才需要认证。这是因为,在G B 4 7 0 6 . 1 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中,产品范围明确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以下器具:电水壶和其他产生沸水、额定容量不超过 1 0 L 的开水器” 。 实际上,额定容量超过 1 0 L 的电开水器是适用G B 4 7 0 6 . 3 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特殊

5、要求 的, 而这个标准是不在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标准之列的,所以适用这个标准的产品自然就不在 C C C 产品目录之内。 通过上边的例子我们可以发现: 实施规则的产品适用范围以及具体的产品描述同实施规则所规定的适用标准是相辅相成的, 几乎所有的目录判定都遵循这一原则 (也有少数例外的,在后面会提到) 。 掌握这个重要原则以后, 表中的“对产品种类的描述”就可以轻松解释了,连同“备注栏”和“说明栏”里的目录外产品提示几乎都来源于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适用标准中的具体内容。 举例:举例: 表 的说明栏中有一条提示: “对于电气电子产品, 除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出租车计价器、车载电话或特别说明外,

6、 专为汽车、 火车、船舶、飞机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具有专门设计和安装结构的产品不在 C C C 认证范围内。 ”这是因为,绝大多数电子电气产品的认证适用标准中都会注明: “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或特殊要求” ,也就是说,为满足这些特殊使用场合的需要而专门设计制造的产品往往是不适用本标准的,所以就不会列入 C C C 认证范围内。 而对于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线电缆,实施规则中明确规定了G B 1 2 5 2 8 . 1 交流额定电压3 k V 及以下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是作为认证标准的,所以适用该标准的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需要认证。 再如:再如: 表中很多电气产品的

7、适用范围都会有这样的描述:不包括防爆 X X 产品。这是因为, 设计在爆炸性环境 (尘埃、 蒸汽或气体) 中使用的产品必须满足专门的防爆产品标准,这些标准都不是 C C C 认证的适用标准。 国家对防爆电气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并在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设立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具体承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事宜。如果看到某产品获得了防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颁发的防爆合格证 ,可以肯定该产品不需要 C C C 认证。 常见的防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有: 国家级仪器仪表防爆安全监督检验站 (上海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 、国家防爆

8、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 、佳木斯防爆电气设备检测检验中心(佳木斯防爆电机研究所)等。 (二)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电焊机、出租车计价器、电子秤外,适用范围仅限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 3 6 V 以上(有效值,大于 3 6 V )供电电源的产品。 这里所说的间接连接通常是指用电设备或器具通过电源适配器直接连接到公共电网的情况, 如果某用电产品通过其他电气设备或器具的输出端子或插座取得 3 6 V 以上的电源, 则不属于间接连接 3 5 V 以上供电电源的情况。 (三) 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 C C C 认证目录内产品的多功能产品, 以产品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使用目的进行归

9、类。 多功能产品应符合主要功能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同时兼顾其他功能产品对应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四) 列入认证机构的自愿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肯定不需要实施 C C C 认证。 最常见的有C Q C标志认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 C L C标志认证(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 、C C A P标志认证 (中汽认证中心) 等。 如果在口岸查验和现场检验时看到某产品获得了自愿性认证的证书,则可以肯定该产品不需要 C C C 认证。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又称 C C C 认证, 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

10、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通过国家统一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按标准检测和工厂检查。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 ,英文名称是“C h i n a C o m p u l s o r y C e r t i f i c a t i o n ” ,英文缩写为“C C C ” 。C C C 标志分为不同认证种类,在 C C C 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

11、标注进行区分,它是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其中“S ”代表“安全认证” 、 “E M C ”代表“电磁兼容认证” 、 “S & E ”代表“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 、 “F ”代表“消防产品认证” 。 自愿性认证:自愿性认证: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范围之外的产品或产品技术要求, 国家认监委按照国家统一推行和机构自主开展相结合的方式, 结合市场需求, 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开展,企业均可根据需要自愿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其中,国家统一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认证标志由国家认监委制定;而属于认证新领域,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及标志的,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

12、认证机构可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及标志,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核查。 二、标准介绍 二、标准介绍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 C C C 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大多是电子电气类产品, 认证依据的国家标准绝大多都是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的 I E C 标准,应注意这一问题。在判定产品是否在 C C C 认证目录内时,如果发现某疑似产品的标准是 I E C 标准,应多加留意,要注意该 I E C 标准同国家标准的对应关系。如果其对应的国家标准是实施规则中确定的产品标准,则该产品往往是需要认证的。 举例:举例:如果遇到某接触器产品的铭牌或说明书上标识的产品标准为 I E C 6 0 9 4 7 - 4 - 1

13、,请多加留意,G B 1 4 0 4 8 . 4就是从 I E C 6 0 9 4 7 - 4 - 1等效采用的,按照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开关和控制设备) ,G B 1 4 0 4 8 . 4是被确定的认证依据标准,所以,该接触器产品是需要认证的。反之,如果某产品适用的国外标准本身,连同其对应的国家标准都不是实施规则中确定的产品标准,则该产品肯定不需要认证。 C C C 认证所依据的标准绝大多数是国家标准但又不全是国家标准。目前,除了电子电气类产品的认证标准大多数是由 I E C 标准转来的国家标准外, C C C 认证的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还直接引用了一些行业标准和

14、国外标准,常见的包括机械行业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公安行业标准和 E C E E C 法规, 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标准化工作现状所决定的, 一部分产品虽然已经列入 C C C 目录,但尚未编制国家标准,在认证时往往需要依据这些非国标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引用大多源于产品的行业背景。 举例:举例: 机械行业标准 J B / T 8 7 3 4 . 5 额定电压 4 5 0 / 7 5 0 V 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第 5部分: 屏蔽电线 ;通信行业标准 Y D / T 9 9 3 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公安行业标准,G A 2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 ;E C E E C体系标

15、准,E C E R 9 8 S U P P L E M E N T 3 带有气体放电光源的前照灯等。 (二)通用要求(或试验方法)标准和特殊要求(或专用要求)标准 实施规则中往往会确定一些通用要求(或试验方法)标准,适用这类标准的产品种类一般会很多(往往远大于 C C C 认证的产品范围) ,这类标准虽然被规定在实施规则中,但并不代表凡是适用这些通用要求(或试验方法)标准的产品就都需要认证,还要结合具体的特殊要求(或专用要求)标准来判断。 举例:举例:空气净化器产品适用G B 4 7 0 6 . 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和G B 4 7 0 6 . 4 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

16、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两个标准,其中,G B 4 7 0 6 . 1 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气产品的通用要求, 对于某一类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而言,一般是要和 G B 4 7 0 6系列标准中相应的特殊要求标准配合使用的,不会单独使用G B 4 7 0 6 . 1 。由于空气净化器产品的特殊要求标准G B 4 7 0 6 . 4 5 不在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标准之列,所以空气净化器产品也就不会列入 C C C 产品目录内。由此可见,即便空气净化器产品适用G B 4 7 0 6 . 1 ,却不需要认证。反之,由于 1 0 L 以下的电开水器产品的通用要求标准和特殊要求标准都在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标准之列,就肯定需要认证。 (三)标准的有效版本 随着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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