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坊镇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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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纸坊镇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合理配置救灾资源, 建立 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 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 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市县有 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1.2.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2.4 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 用。 1.3 编制依据 制订本预案的

2、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 例 、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济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 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省市县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 策和原则。 1.4 适用范围 凡在我镇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 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田、森林 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 的,适用本预案。 1.5 指导方针 1.5.1 救灾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2互济,辅之

3、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1.5.2 镇政府应将抗灾救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总体规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资金和物资,增强全民防灾减 灾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公安干警及 广大群众等力量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2.启动条件 2.1 自然灾害 凡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 地质灾害, 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符合或达到 分级标准 所列各项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2.2 突发事件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 大量人员伤亡,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视情况启动本预 案。 2.3

4、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下,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镇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成立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救灾工作有关措施, 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 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民政办,由民政办主 任、分管副主任,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 施; (2)召集会议会商和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 (3)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3(4)协调灾区紧急救援、灾民

5、转移安置、生活安排等事宜; (5)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6)完成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镇宣传办:组织新闻单位进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镇经委:协调铁路、邮电、煤炭、化工、电力、商业、物资、 医药等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镇教办: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毁损情况和因灾停课情况;协助 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 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派出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 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首脑机关、机 要部门、金融机构、救灾物资等安全。 镇民政办:收集、汇总

6、、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 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分配和管理; 组织救灾捐赠; 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的恢复重建; 储备救灾 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 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镇财政所: 安排镇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 会同镇民政办申 请救灾应急资金, 拨付救灾资金; 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镇国土资源所: 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 对重大地 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 镇建委:指导受灾地区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 基础设施的抢险、 排险和恢复; 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

7、 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镇交管所: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航道、桥梁等基础设施, 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 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等设备。 镇水利站: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4参与旱灾、 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 保障灾区生活、 生产用水的供应; 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镇农委、畜牧站: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 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指导畜牧养殖、水产养殖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镇卫生院: 指导、 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提出处

8、置建议; 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 组建灾区临 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 器械;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对重 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加强环境卫生 管理,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镇林业站: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森林火灾的治理。 镇统计站: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镇供电、电信部门: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 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镇经委:保障灾区日用生活所需的商品、主要副食品供应。 镇武装部:办理镇政府提出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事宜,协 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

9、加抢险救灾。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4.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1.1 镇政府应将救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并视灾情轻重 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 4.1.2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 时变现。 4.2 物资准备 4.2.1 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储备适量 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 54.2.2 镇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 适当储备包括 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在内的救灾应急物资。 4.2.3 水利部门负责储备抗洪、排涝所需设备和物资。 4.2.4 经委部门应建立救

10、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 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2.5 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所急需的药品、疫 苗和医疗器械等。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加强全镇灾害信息管理和镇、村两级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管 理,确保 12 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 救灾装备准备 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机 等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快各级民政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 训。 4.6 预案及演练 镇政府应根据本镇实际和易灾状况, 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并报镇 政府和镇民政办备案; 有关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 结合本部

11、门实 际,制定救灾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灾害多发地 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 挥和响应能力。 4.7 社会动员准备 4.7.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 机制。 4.7.2 发挥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作用,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 接收网络。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 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 社会氛围。 4.8 宣传和培训 64.8.1 广泛宣传灾害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自 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和自救意识。 4.8.2 每年组织 1 次镇级灾害管理人员集中培训, 不定期开展 对镇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12、5.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 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 通报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5.1.2 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预警预报信息进行 综合分析评估, 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 出判断,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等级划分 5.2.1 自然灾害按其危害程度, 划分为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4 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见分级标准 。 5.3 灾害分级管理 镇政府负责全镇自然灾害的管理和处置,各级有关部门分级 负责,分级管理。 5.4 灾情报告 5.4.1 灾情报告内容 (1)灾情信息报告

13、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 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 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已采取的救 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 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 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 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及需救济粮数量,需 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7数及户数。 (4)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 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

14、 己救济口粮人口数量, 已安排口 粮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 救济款、 已救济衣被数量; 已救济伤病人口和己安排伤病救济款数 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和已恢复住房户数。 5.4.2 灾情报告 (1)自然灾害发生后,各村、相关部门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 实,及时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灾情初报。 发生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 各村及其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 1 小时内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报 告, 同时镇政府应立即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镇政府 及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 报县政

15、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3)灾情续报。 灾情稳定之前,镇民政部门须执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各村 每天 8:30 之前将前 24 时的灾情向镇民政部门报告,镇级民政部 门每天 9 时前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 (4)灾情核报。 各村、管区在灾情稳定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镇 民政部门报告。 镇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 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审核、 汇总灾情数据,将全镇汇总数据向县民政部门报告。 5.4.3 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和虚报。 5.5 灾情核定 5.5.1 镇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 应及时安排或组织开展灾情调 查,核定实际损失,确认灾害等级。 5.5.2 部门会商核定。民政

16、部门应协调农业、水利、统计及其 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85.5.3 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 通过全面调查、 抽样调查、 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最终灾情。 5.5.4 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 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 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提供 可靠依据。 5.6 灾情发布 灾情数据以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 由民政 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中灾、大灾、特大灾的灾情对外 发布和新闻报道,须经镇民政办核实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6.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6.1.1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响应 并采取应急行动。 6.1.2 一般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 灾。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启动应急预案。 6.1.3 较大灾害发生后, 镇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 救灾。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灾情损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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