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成长之诺少儿教育金年金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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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招商信诺招商信诺成长之诺成长之诺少儿教育金少儿教育金年金年金保险保险条款条款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如果您方自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天内要求解除本合同, 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 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天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 会存在退保损失。 16.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8.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责任免除第二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方不支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2、免除 第一项中任一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方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9. 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6. 3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现金价值” 、 “意外事故” 、 “永久完全残疾”等 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32.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种类 2. 保险合同构成 3. 投保信息变更 4. 合同内容变更 5. 本合同的有效性 6. 双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 第二章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 项项 7. 投保年龄 8. 保险责任 9. 责任免除 第第三三章章 保险期间、保

3、险期间、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和保保险金额和保 险费险费 10. 保险期间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费的交纳 13.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第四四章章 保险单服务保险单服务 14. 保险单借款 第第五五章章 本合同效力的本合同效力的恢复恢复 15. 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第六六章章 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效力终止 第第七七章章 索赔索赔 18. 保险事故通知 19. 调查权 20. 诉讼时效 21. 保险金申请 22. 保险金给付 23. 其他核定结果 24宣告死亡处理 25.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处理 第第八八章章

4、其他规定其他规定 26.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27.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8. 受益人 29.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30.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31. 争议处理 32. 释义 2 招商信诺招商信诺成长之诺成长之诺少儿教育金少儿教育金年金年金保险条款保险条款 第一章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1. 保险合同种类保险合同种类 您方您方(见 32.1)购买的保险产品是招商信诺成长之诺少儿教育 金年金保险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为非分红保险。 2.2.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包括以下部分: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与本合 同有关的

5、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 您方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我方(见 32.2)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3.3. 投保信息变更投保信息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如果您方提供给我方的职业、 住址或其他投保 信息发生了变更, 请及时通知我方, 以便于我方及时为您方改变保险合 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果您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方, 我方按本合同注明 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方。 4.4.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 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

6、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 合同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 5.5. 本合同的有效本合同的有效 性性 本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或批注, 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 非 经我方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 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 销售代表和服务 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6.6. 双双方方遵守本合遵守本合 同的义务同的义务 您方和我方应遵守本保险条款, 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款, 我 方将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保险金(见 32.3) 。 第二章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7.7.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年满

7、 20 周岁至 55 周岁周岁(见 32.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 作为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 出生满 60 天至 14 周岁, 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可作为 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8.8.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 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 我方将按投保人累计已交 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不含利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 合同终止。 二、大学教育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 18 周岁、19 周岁、20 周岁、21 周岁的保单保单 周年日周年

8、日(见 32.5) ,我方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被保险人给3 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三、深造教育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满期日(见 32.6) ,即 22 周岁的保单 周年日, 我方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向被保险人给付深造教育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由于意外事故意外事故(见 32.7)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 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32.8)导致身故或永久完永久完 全残疾全残疾(见 32.9),我方将豁免本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 9.9.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一一、 如果投保人如果投保人因因下述下述任

9、一任一事项事项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方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方 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一)投保投保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 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投保人投保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 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二二)投保投保人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三三)怀孕(含宫外孕) 、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怀孕(含宫外孕) 、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

10、起的并发引起的并发 症,食物症,食物中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四四)投保投保人受酒精、毒品人受酒精、毒品( (见见 32.1032.10) )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 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五五) 投保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 2 年内或年内或最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2 2 年内自杀;年内自杀; (六六)投保投保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 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执行任务或受

11、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投保投保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 间发生) ;间发生) ; (七七)投保投保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 (见见 3232. .1111) )、无合法有效驾、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驶证驾驶( (见见 3232. .1212)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见见 3232. .1313) )的机动车;的机动车; (八八)投保投保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 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九九)投保投保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

12、航空活动,但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 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十)投保投保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 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 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十一一)战争战争( (见见 3232.1.14 4) )、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 ( (见见 323

13、2.1.15 5) )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 动;动; (十十二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二、 如果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一事项导致身故因下述任一事项导致身故的,我方不承担给付的,我方不承担给付 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 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或被保险

14、人在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 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三)(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或年内或最最后一次复效之日后一次复效之日 起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二项第(一)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 止, 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4 险单的现金价现金价值值(见 32.16)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若投保

15、人是唯一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 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方按本合 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第第三三章章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基本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 10 0. .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生效日期日期(见 32.17)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 的 24 时(北京时间)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 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1 11 1. .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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