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战略实施意见及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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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商标战略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商标对产业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引领和促进作用,通过企业主导和政府推进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培育一大批自主创新的产品和品牌企业,全面提升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战略目标 到 2015 年,建立体系完备、运行顺畅的商标培育、管理、运用和保护工作机制,形成注册及时、使用规范、保护有力、服务到位的商标发展环境,打造一批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知名的产品或服务商标,围绕光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制药产业、环保节能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等五大优势产业,培育自主品牌,带动产业链条, 形成商标品牌集

2、群, 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成为全国的商标品牌强区。到 2015 年,力争全区注册商标数量达到 5000 件;武汉市著名商标达 100 件;省著名商标达50 件;拥有中国驰名商标超过 10 件,重点培育一批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的中国驰名、省(市)著名商标,形成一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和企业梯队。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东湖高新区“推进光谷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领导担任,成员由管委会办公室、经发局、财政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知识产权分局、国税局、1地税局、公安分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

3、小组办公室设在东湖高新区工商分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商标战略实施会议,总结分析商标战略实施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加大支持力度 (一)奖励对象。未来 5 年内,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在财政预算中增列“光谷商标战略”专项资金。 “光谷商标战略”专项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每年对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品牌企业给予奖励。 (二)奖励原则。按照“政府出资,企业受益”的原则,东湖高新区根据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 、 “湖北省著名商标” 、 “武汉市著名商标”的实际所需费用给予奖励,基本实现企业注册商标零费用。 (三)奖励标准。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

4、业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 、 “武汉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元和 5 万元奖励; 对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形式成功注册地理标志的组织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对按照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一次在 5 个(含本数)以上国家成功注册商标的企业, 按每件注册商标给予 1000 元奖励; 对成功注册商标的企业按每件注册商标给予 500 元奖励。 四、完善配套政策 (一) 鼓励商标品牌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提升商标品牌竞争力。积极支持商标品牌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开展产、学、研合作以及与科研单位建立技术创新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在政府的科技、2产业扶持计划中,

5、对开发出自主创新产品并形成生产力的商标品牌企业要优先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商标品牌企业使用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定期举办“光谷知名品牌”评选等活动,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品牌建设,不断提升商标品牌价值。 (二)鼓励采购本区已获得驰名、著名商标以及名牌的产品。优先将东湖高新区内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产品列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区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的产品。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中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 鼓励使用东湖高新区内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的产品。支

6、持企业积极举办或参与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的活动。 (三)支持产业基地、专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加速器、联盟、协会等建立企业商标品牌形象展示大厅,常年开展具有创意性的活动,使基地、园区、孵化器、加速器、联盟、协会成为品牌宣传的重要窗口。对于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应的单位,采取补贴方式给予资金支持,资助额度不超过支出的 50%,每家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四)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对商标信息开发利用、商标服务的投入力度。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商标工作的氛3围。工商、

7、质监及知识产权等部门要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商标品牌知识,不断提高全民商标品牌意识,形成尊重和保护商标品牌的良好社会氛围。解决市场主体遇到的商标问题,增强企业利用商标拓展市场的经营意识、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战略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尤其注重对光电子信息、生物、环保节能、高端装备制造、高技术服务业等重点产业的商标宣传,引导企业及时将自主创新产品、文化创意成果进行商标注册。 (二)加强培训引导,提升市场主体管理和保护商标的能力。 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商标培训。印制商标注册与使用指南,为企

8、业申请商标注册、创立品牌提供指导。定期开展商标注册与保护培训,介绍商标注册和侵权投诉程序,讲授马德里协定和国际注册流程,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做大做强自主商标品牌。 通过加大培训力度,引导和推动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注册和使用商标,全面提升企业创立自主商标的意识,加强运用商标应对竞争的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商标管理部门,帮助企业建立商标价值评估、商标信息检索、商标市场调查、商标对外合作等管理制度,提高自我维权、防范风险和应对商标纠纷的能力。引导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建立以注册主商标为核心、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为保护性商标的商标防御体系。支持企业以商标整合管理、营销等优势,改进竞争模式,丰富商标内涵,

9、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 六、强化保障措施 4(一)强化行政指导,促进商标市场价值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商标品牌在运用中增值、在增值中运用的增长规律,支持企业采取商标权投资入股、质押融资、转让、许可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实现商标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采取政府创建平台、市场运作调节、中介牵线搭桥、企业自主施行的方式,积极推进闲置商标资源的盘活利用, 建设面向国内外的闲置商标展示交易平台,提高商标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营造开放有序的商标保护环境。 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商标保护体系。加大专项执法力度,有效遏制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突出

10、重点地区、 重点商品和重点环节,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紧密结合;建立健全跨部门的打假维权协作网络,加强商标保护部门的协作,加大违法案件移送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提升执法效率;积极建立企业商标使用规范、商标印制企业管理自律等制度,广泛运用行政指导、教育告诫、事前辅导、违规警示等柔性管理手段,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七、本意见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5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商标战略工作细则 根据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商标战略实施意见 , 为明确商标品牌建设工作中的组织、认定、管理相关职责,确保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成立

11、东湖高新区“推进光谷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领导担任,成员由管委会办公室、经发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财政分局、知识产权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分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东湖高新区工商分局,主要工作职责是:确定东湖高新区品牌建设和培养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审定和批准东湖高新区品牌建设的年度计划;协调、解决品牌建设和培养工作的重大问题。工商分局负责受理商标工作。 第二条 商标品牌奖励的申请单位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并依法纳税、依法生产经营,并且属于实施意见所列的重点产业领域。 2、获得中国驰

12、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中国驰名商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生效的驰名商标。 3、 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 湖北省著名商标是指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年度认定公布的湖北省著名商标。 4、 获得武汉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 武汉市著名商标是指由武6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度认定的武汉市著名商标。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人可向工商分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 武汉东湖高新区“商标”专项资金申请书 ; 2、企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获得的国家及省、市的商标证书; 4、东湖高新区国、地税局出具的税收情况证明;

13、5、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工商分局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申报条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 符合申报条件的,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评审; 2、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审意见, 给出年度资助计划 (草案) ,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经审定的申请人及单位将在媒体、网络上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 10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资助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东湖高新区财政分局根据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的资助计划,制定年度资助资金拨付计划。资助资

14、金直接拨付给获得奖励的企业和个人,并以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名义授予东湖高新区商标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八条 申请各专项资金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7报资格,立即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及个人商标名牌奖励的申报。 第九条 东湖高新区商标品牌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布获奖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东湖高新区商标品牌获奖企业应当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 质量指标以及产品质量抽查等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东湖高新区统计中心备案。 企业变更工商登记或者注册商标中有关事项的,应当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

15、条 东湖高新区商标品牌证书有效期为 3 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东湖高新区商标品牌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统一规定的东湖高新区名牌产品标志,但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且必须注明获得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第十二条 东湖高新区商标名牌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 1、多次发生消费者(用户)投诉,确属产品质量有问题的; 2、产品质量水平下降的; 3、经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有质量不合格情况的; 4、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

16、染事故的。 第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分局、质监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891、伪造、冒用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的; 2、扩大名牌产品称号、标志使用范围的; 3、 被暂停或者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 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者重新申报未获通过的产品,继续使用名牌产品标志的。 第十四条 参与东湖高新区商标品牌评选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湖高新区“推进光谷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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