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入门基础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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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訴訟法入門基礎講座 民事訴訟法入門基礎講座 第 4 回 第 4 回 4 - 1 第回 民訴法重要概之一既判之客觀的範圍 第回 民訴法重要概之一既判之客觀的範圍 壹 既判之意義 壹 既判之意義 所謂既判,簡言之,指確定判決所被賦予之通用(或拘束) 。然而,對於初學民訴法之人,對此必然無法解。此之通用 、 拘束 ,究竟所指為?簡單地,既判之通用(或拘束) ,指確定判決之判斷,允許重複之效 。 如,某甲對某乙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則某甲即得以相同之由,對某乙再提起訴訟。由何在?蓋:1.如允許甲再訴訟,非常費(訴訟經濟上之合) ;2.如允許甲再起訴,則之前之訴訟(前訴)與之後提起之訴訟(後

2、訴) ,或許判決之結果同,由於後訴判決之判斷與前訴判斷有矛盾時,必生混,有防止之必要(避免裁判矛盾之必要性) ;3.某乙與某甲,已於前訴中有充分之爭執機會(對當事人之程序保障) ,即無允許當事人再訴訟之必要(避免被告應訴之煩) 。 因此,一旦訴訟經本案判決確定,依民訴法規定,得重複提起相同之訴訟(民訴第 249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400 條第 1 項) ,即使非同一事件之後訴,亦應對當事人、法院有一定之拘束。如,甲與乙就物之所有權誰屬有爭執,甲乃以乙為被告請求確認原告(甲)對物有所有權 (前訴) ,經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後,乙無法接受該確定判決,以自己為原告,以甲為被告請求確認原告(乙

3、)對物有所有權 (後訴) ,因乙非請求確認被告(甲)對物無所有權 ,訴訟標的即非 甲對物所有權之有無 , 乙對之所有權有無之確認,始為訴訟標的,自非同一事件,僅因後訴非前訴之同一事件,而認前訴之當事人於後訴,仍得為與前訴判決判斷之結果,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得為與前訴判決結果相矛盾之判斷,則當事人間之紛爭,或可能永無休止,如此地合,相信是任何人可想像得到。如此確定之本案終局判決,就判決中特定事項之判斷,產生拘束之效,即就當事人及一定範圍之第三人,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得再為相反之判斷之確定判決之拘束(通用) ,即謂之既判既判 。 貳 既判之本質 貳 既判之本質 第 4 回 民訴法重要概之一既判

4、之客觀的範圍第 4 回 民訴法重要概之一既判之客觀的範圍 4 - 2 一旦判決確定,即生判決之既判,即使前訴判斷有誤,對後訴仍因既判,而對當事人及法院有拘束。如,前訴原告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經本案判決駁回確定,對同一複被告提起返還所有物訴訟,即使上帝知道前訴判斷有誤,後訴法院仍應判斷甲無所有權,判決甲敗訴。 然而,上述既判之本質何在?學上有多種爭,最重要之二,為實體法、訴訟法。前認為,實體法上之權之所在,可以因所謂既判之訴訟法上之效果,產生變動。後則以為,既判之本質,包括實體法上之效果,只過訴訟法上之效果而已。 既判所及之範圍為何?(既判之客觀的範圍) 既判所及之範圍為何?(既判之客觀的範

5、圍) 既判所及之範圍,究竟在判決之那部分?判決書何其長,甚有百頁者,是否判決書之全部有既判?此即所謂既判究竟及於何權義務關係?之問題,亦即既判之客觀的範圍之問題。 (相對而言,如及既判究竟是及於誰? ,是既判之主觀的範圍之問題,則為民訴法第 401條之解釋之問題,將於第 5 回之) 。 一 既判以有關訴訟標的之判斷為限,即限於主文之判斷 主文,即全部裁判之結。裁判以法為大前提,以事實為小前提,依推所生之結。如,原告勝訴判決之被告應給付原告 100 萬元,及自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百分之 5 計算之息。 、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又如,原告受敗訴判決之原告之訴駁回。 在訴訟審

6、中,當事人就訴訟標的應判斷有關之各種權義務關係,亦會爭執,法院也會在判決中就相關爭執作判斷,過,此等判斷並生既判,因為生既判者,僅限於訴訟標的之判斷,因既判須依訴訟標的限定其範圍,學上稱既判之物的界限或客觀的範圍 。 由於本案判決之判決主文,乃表示訴訟上之請求之判斷,故一般謂確定判決之既判,僅以主文為限而及於由 (18 上 1885 判) ,意謂著既判限於主文之判斷 ,即主文所顯示之訴訟標的之判斷,並且除此之外,別無其他,即判決由中之判斷判決由中之判斷生既判。換言之,謂既判僅以主文之判斷為限之主文,乃指本案判決之主文,其餘程序上之判決(訴訟判決關於訴之、權保護必要、當事人適格之訴訟要件欠缺之判

7、斷)包括在內;並且以判決主文中所顯示關於原告請求之權或法關係(訴訟之請求、訴訟標的)之存否為當否之判斷部分,始有既判,非關訴訟標的之附隨的裁判(如假執、免為假執之宣告,訴訟費用之裁判) ,雖附隨於本案判決之判決主文,第 4 回 民訴法重要概之一既判之客觀的範圍第 4 回 民訴法重要概之一既判之客觀的範圍 民訴基礎講座 民訴基礎講座 4 - 3 仍無既判可言。 何以既判之範圍須以主文之判斷為限?就當事人方面言,由於當事人攻擊防禦之對象即求為判決之對象,乃成為訴訟標的法關係之存否,自應尊重當事人之意思,至於訴訟標的之前提問題究竟是否為要求判決之對象,本應委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就當事人在關於訴訟之始至

8、訴訟結果為止間之過程而言,具有確保當事人訴訟活動自由選擇之意義。就法院方面言,如果法院對於攻擊防禦方法之審順序沒有限制,可以自由選擇時,則法院任意就攻擊防禦方法中之權或法關係加以判斷,進而產生既判之拘束,並妥當,因此只能於賦予關於訴訟標的存否之結即主文有拘束。簡言之,既判範圍之所以限於主文之判斷,乃在於確保訴訟過程中私的自治原則及自由心證主義。 二 謂以判決主文為限,尚須作就主文所包含者主文所包含者解釋之情形 謂判決之既判,僅以主文為限而及於由 ,然主文所包含者 ,常無法僅以主文即一即明,必須照判決由,始能得知訴訟標的為何,有時尚須視法、學解釋為斷,如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元 ,經判決確定,

9、其訴訟標的為原告對被告之元之錢給付請求權,其判決主文所包含者,尚包括原告對被告給付請求權存在之確認,故被告如再就同一給付請求權提起消極的確認訴訟,為前訴之同一事件(26 渝上 1116 判) ;雖為訴訟上抵銷抗辯,形式雖非另訴,惟因其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 (民訴第 400 條第 2 項) ,故為訴訟之抵銷抗辯時,關於其主張抵銷之請求,生訴訟繫屬之效,即以該反對債權存否為訴訟標的其成與否經裁判,實質上亦併同顯示於判決主文,因此就主張額之抵銷抗辯成與否之判斷,有既判,雖形式上並非另有分案之訴訟 ,其成與否之判斷,形式上雖亦為判決由中之判斷 ,仍有既判;又如原

10、因事實為出租期間屆滿後請求遷讓房屋,究竟係以本於所有權返還請求權或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為權主張(訴訟標的) ,還是依租賃期間屆滿之回原返還請求權為其權主張(請求權競合之情形) ,非照判決由無從判斷。 又,民訴法第 400 條第 1 項所稱既判之客觀範圍,僅關於其言詞辯終結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之,即其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亦有之。是為訴訟標的之法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作攻擊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之拘束,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繫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得為相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

11、認定,亦即當事人於既判基準時點前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第 4 回 民訴法重要概之一既判之客觀的範圍第 4 回 民訴法重要概之一既判之客觀的範圍 4 - 4 法,因該既判之遮斷效(失權效或排除效) ,而得再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此乃法院應以既判事實為基礎處新訴及禁止矛盾之既判積極的作用,以杜當事人就法院據以為判斷訴訟標的權或法關係存否之基礎資,再次要求法院另確定或重新評價,俾免該既判因而失其意義(96台上 1629 判決) 。 三 訴訟標的之爭傳統上之新、舊訴訟標的爭 由於訴訟標的乃審判之對象,故訴訟標的必須明確,否則法院無法審、判決。當訴訟標的無法特定(劃定) 、審判對象明確時,

12、原告之訴即合法定程式(民訴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 。 由於訴訟標的乃訴訟之對象,故訴訟標的之同一性,在訴訟全部過程上,具有重要意義。訴訟標的之特定,於訴之客觀的合併(民訴第 248 條) 、重複起訴之禁止(一事再) (民訴第 249 條第 1 項第 7 款) 、訴之變(民訴第 255條、第 256 條) 、既判之客觀的範圍等之判斷,擔負著重要之角色功能。 實則,關於既判之客觀範圍,於有請求權競合時,因訴訟標的同而有同。訴訟標的之爭,傳統上之大對,為舊訴訟標的、新訴訟標的,以下為常被用以解同之。 甲將其所有之房屋出租予乙。租期屆滿後,乙未將租賃屋返還,甲以雙方之租賃關係終,以乙為被

13、告,主張該租賃關係終為原因事實,請求乙應將租賃物返還(前訴) ,然法院以租賃期間尚未終為由,駁回甲之請求,雖經甲上訴,仍受上級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甲對前訴之確定判決滿,另基於所有權,對乙起訴請求返還該房屋(後訴) 。 問:後訴法院應如何處? 此之甲先後提起之訴,如果後訴亦作實質上之審,則訴實際上為訴訟上之反,因為甲雖前、後訴所主張實體法上之請求權同,然乙之抗辯事項則均為被告乃因租賃期間尚未終,基於租賃權而占有租賃房屋 ,結果租賃期間是否終之爭點,仍是後訴勝負之爭點,實際上是前訴之重複。 如果認為甲可以提起後訴,雖然由於甲在前訴受敗訴判決確定,後訴受敗訴判決之可能性極高,則或有因此以為致產生問題

14、。但是,承認甲可以提起後訴,但訴訟經濟上之合,而且免有前後訴判決之判斷矛盾之危險性。因此,有主張前訴判決既判之客觀的範圍,應及於後訴。如此種同之思考,究竟所根據之如何同,所導出同之結,即新舊訴訟標的之爭核心之所在。 舊訴訟標的 對於舊訴訟標的之解,可以從以下三點明之。 第 4 回 民訴法重要概之一既判之客觀的範圍第 4 回 民訴法重要概之一既判之客觀的範圍 民訴基礎講座 民訴基礎講座 4 - 5 從既判客觀的範圍,限於主文之判斷言 如同前述, 既判之客觀的範圍,限於主文之判斷 , 謂以判決主文為限,尚須作就主文所包含者解釋 ,前訴判決之主文雖記載為原告之訴駁回 ,然而,該主文所包含者,照判決之

15、由,乃原告所劃定之租賃期間屆滿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存在,而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及於後訴原告所劃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從實體法上之權之性質言 如同前述,本既判所及者,為甲乙間之租賃期間屆滿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此屬債權的請求權 )存在 ,並非甲基於房屋所有權之所有物房屋返還請求權(此屬物權的請求權 ,者分屬實體法上之個別之權。因此,在上,前訴之既判及於後訴。 從訴訟標的之劃定言 以上點,乃以實體法上之權,劃定既判所及之客觀的範圍之思考方法,即所謂舊訴訟標的 。 依舊訴訟標的,應以實體法上之請求權,作為區分(劃定)訴訟標的之基準。簡言之,以實體法上之個別具體的請求權之主張,為(狹義的)訴訟上之請求(訴訟標的) 。由於以實體法上之請求權為基準,可謂係非常明確之思考方法。 依舊訴訟標的之思考方法, 租賃期間屆滿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與 房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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