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域名仲裁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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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RBITRATIONARBITRATIONARBITRATIONARBITRATION ANDANDANDAND MEDIATIONMEDIATIONMEDIATIONMEDIATION CENTERCENTERCENTERCENTER行政专家组裁决行政专家组裁决 Videojet Technologies Inc 诉 Zhao Zhiguo aka zhi guo zhao, Shenyang Weit e wei yeGush code machine Co., Ltd 案件编号:DCC2012-00081.1.1.1. 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双方本案投诉人是 Videojet Technol

2、ogies Inc,其位于美国伊利诺伊州伍德戴尔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其内部 代理人。本案被投诉人是 Zhao Zhiguo aka zhi guo zhao, Shenyang Weit e wei yeGush code machine Co., Ltd,其位 于中国辽宁省沈阳市。2.2.2.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 B, Inc.(以下简称“注册机构”)。3.3.3.3. 案件程序案件程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收到投诉书。2012 年 10 月 19 日,中

3、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2 年 10 月 22 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 联系办法。2012 年 10 月 22 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出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投诉人于同日向中心发 出电子邮件,要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2 年 10 月 27 日,被投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本中心其 反对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2 年 10 月 29 日,中心向当事双方发出电子邮件,说明本案中投诉人提 交的理由和材料不足以支持其要求仅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

4、请求,并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的中文翻译 件。2012 年 11 月 1 日,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中文翻译件。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中文翻译件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 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 “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根据规则第 2 条(a)项与第 4 条(a)项,中心于 2012 年 11 月 2 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12 年 11 月 2 日开始。根据规则第 5 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12 年 11 月 22 日。page 2中心曾

5、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收到争议域名技术和缴费联系人发送的电子邮件。在该电子邮件中,该名技术和 缴费联系人称,被投诉人是“其客户,于 2009-04-17 注册域名 willett.cc 期间一直续费使用至今,与投诉人的 商标无关”,并询问应诉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证明。中心于同日回复该邮件,告知当事双方本中心现正审核投诉 书,一旦确认投诉书符合要求,会通知被投诉人行政程序已正式开始。答辩届满日期为行政程序开始之日起的 20 个日历日内。在该封电子邮件中,中心还指出如果在答辩届满之日,中心未收到其他来自被投诉人的电子 邮件或正式答辩书,中心会将 2012 年 10 月 26 日收到的电子

6、邮件转交给将被指定的专家组,供其考虑。被投诉人于 2012 年 10 月 27 日向中心发送有关该案的证明文件。2012 年 10 月 29 日,中心确认收到这些文 件,并且告知被投诉人这些文件会被收录在案卷材料中,随后供专家组考量。在答辩截止之日,中心没有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正式答辩书。2012 年 11 月 23 日,中心告知当事双方,中心 现将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2012 年 11 月 24 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要求延长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中心在 2012 年 11 月 26 日回复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中,指出专家组将自行决定对案件作出裁决时是否对被投诉人滞后提交的任何 答辩(

7、如果有的话)予以考虑。2012 年 11 月 27 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中心注意到在答辩书 中,被投诉人有与投诉人和解的意愿。中心于同日确认收到答辩书的同时,询问投诉人是否愿意与被投诉人就 本案和解。投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任何回复。2012 年 12 月 11 日,中心指定 Douglas Clark 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 心为确保规则第 7 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2013 年 1 月 16 日,专家组作出第一号程序命令,要求被投诉人确认其是否同意转让争议域名,并且无需专家 组在裁决中提供任何经济补偿。同时,邀请投

8、诉人就被投诉人宣称的当事双方间的分销协议提交补充材料(如 相关),及解释在投诉书中未提到此协议存在的原因。被投诉人仅可以就投诉人提交的前述补充材料作出回 复。2013 年 1 月 20 日,被投诉人告知中心其不愿意无条件转让争议域名。 2013 年 1 月 21 日,投诉人告知 中心,投诉人的记录显示被投诉人不曾是投诉人的授权分销商。无论如何,被投诉人现在不是投诉人的授权分 销商。4.4.4.4. 基本事实基本事实投诉人 Videojet Technologies Inc( “Videojet”) 全球总部设在美国伊利诺伊州伍德戴尔市,是制造销售和服务 领域的一家公司,为产品标识行业的设备液体

9、零件和附件编码做标记。投诉人至少从 1994 年开始在中国使用 WILLETT 商标。从 1989 年起,投诉人已经在英国使用 WILLETT 商 标。当时,该商标被广泛用于 由 Willett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公司销售的 Willett 产品之上。投诉人于 2003 年 收购 Willett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公司。投诉人在中国使用 Willett 名称销售其产品。投诉人通过转让获得在中 国和全球的 WILLETT 商标。被投诉人是一家位于中国辽宁省沈阳市的公司。被投诉人称,2006 年至 2011 年间,其是投诉人在中国辽宁省 的授权分

10、销商。被投诉人于 2009 年 4 月 17 日注册争议域名。5.5.5.5. 当事人双方主张当事人双方主张A.A.A.A. 投诉人投诉人投诉人主张如下: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 与投诉人 WILLETT 商标相同。page 3权利或合法利益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主要提供与投诉人产品相竞争的印刷设备和用品,以及使用 WILLETT, MARSH 和 LINX 商标销售的产品。 被投诉人并非出于合法非商业或公平用途使用争议域名,相反,被投诉人明显出于误 导消费者而谋取商业利益或玷污相关商标的目的运营该网站。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在注册争议域名时,被投诉人有意试图通过被投诉人网站,将其网站上的产品或服

11、务就其来源赞助 关联 或保证等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以谋取商业利益。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 所指向的网站上推广与投诉人产品相竞争的喷墨印刷机用品和激光编码机。 被投诉人的网站推广和出售直接与投诉人 Willett 和 Videojet 品牌商品竞争的印刷机印刷机油墨和附件。被 投诉人未被授权使用 WILLETT 商标,但该标志被显著使用于被投诉人的网站之上。在注册 争议域名时,被投 诉人有意试图通过就被投诉人网站来源赞助 关联或保证等建立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吸引互联网 用户前往被投诉人网站,以谋取商业利益。 被投诉人的网站载有声称其为 投诉人辽宁地区代理的虚假

12、陈述。违规网站广告中载有 VIDEOJETLINX MARSH 和 WILLETT 商标,并虚假声称其获得“Videojet 最佳销商奖”。该虚假声称显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 的网站的“公司简介”中(见投诉书附件 4)。被投诉人无权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虚假声称其与 投诉人 存在关联。被投诉人通过使用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混淆投诉人的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导致其可能错误前往被 投诉人的网站。B.B.B.B.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为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完整,专家组决定考虑被投诉人滞后提交的答辩书。被投诉人主张如下:被投诉人并非像投诉人陈述的通过恶意抢注、误导消费者、谋取商业利益以及玷污相关商标的手段而运营该网

13、站。(1)争议域名是通过合法的手段注册获得,并且一直续费使用达 3 年之久,争议域名的使用合理合法,应该 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争议域名中的“willett”是被投诉人的英文名。在中国,大多数的域名都是该公司的英文名或者中文拼音,因为 汉字不能作为域名注册。- “Willett” 是英国的一个姓氏,在中国这样的商标不会被获准注册。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符完全是巧 合。(2) 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并非用于非法获取商业利益以及玷污投诉人的商标。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推广投诉人的 Willett 品牌产品,而获取合法的商业利益。被投诉人公司的前身 是“沈阳兴凯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14、2005 年 1 月 1 日,珠海经济特区伟迪捷电子有限公司(即伟迪捷科技在 华子公司)正式授予被投诉人在吉林省建材行业销售威利“Willett”喷码产品和进行客户服务。 2009 年,被投诉 人注册成立“沈阳威特伟业喷码机有限公司”, 并与伟迪捷(上海)喷码 机有限公司(投诉方在华子公司) 签订分销商协议。- 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是为了推广投诉人商标,而不是要玷污投诉方商标。被投诉人代理销售伟迪捷公司 Willett 产品长达 6 年之久,每年销售 Willett 产品 30-40 台,营业额近 150 万人民币。投诉人的品牌与商标在 被投诉人的大力宣传下得到推广,品牌价值得到了提升而不是

15、玷污。(3) 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但并未恶意使用或者出售出租。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是商业关系,被投诉人 曾经代理销售投诉人的 Willett 品牌产品,与投诉人并非竞争关系,也未曾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诋毁投诉page 4人商标等。最后被投诉人主张一个协商解决方案,如下:我方同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此域名争议,自 2011 年起,我公司未与伟迪捷公司签订分销商协议,现在销 售的 Willett 系列产品是从伟迪捷现有的代理商处购得。鉴于我方已经不再直接代理伟迪捷公司产品,应投诉 方要求,我方可以将争议域名转交给投诉方。由于我方在近四年的时间里的大力宣传与推广该域名,付出很高 的广告费用,希望行政

16、专家组考虑我方的广告费,以及该域名将给投诉方带来的商业效益,我方要求投诉方予 以部分经济补偿。6.6.6.6. 分析与认定分析与认定A.A.A.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对 WILLETT 享有注册商标权。本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完整包含 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除去 “.cc “后,与投诉人的 WILLETT 商标相同。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 4(a)条的第一个要素。B.&C.B.&C.B.&C.B.&C. 权利或合法利益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权利或合法利益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被投诉人称,至 2011 年,被投诉人是投诉人的授权分销商,所以其作为授权分销商的期间使用争议域名是为 了推广投诉人的产品。根据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候,与投诉人存在代理关系。投 诉人在投诉书没有说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的关系。审阅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双方的主张后,本专家组不能肯定地得出争议域名是恶意注册的结论。通常而言, 专家组应该驳回该投诉。但是,在该案件中,被投诉人确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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