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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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为健全生猪市场调控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形成、政府调控。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调节市场供求,促进生产稳定。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健全中央、地方分级负责的市场调控管理体系。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 将猪粮比价作为核心指标,将

2、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作为辅助指标,同时参考猪料比价、能繁母猪出场价格等其他指标,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成本和市1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 。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指发展改革委监测统计的全国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全国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为更加准确反映实际情况,对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对应的猪粮比价采取区间设置,根据 20122014 年生产成本数据测算,合理的水平在5.515.81 之间。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是指农业部动态监测点的母猪存栏量月同比变化率。根据历史资料测算,月同比变

3、化率在-5%5%之间属正常水平, 超出上述范围则表明生猪生产出现异常波动。猪料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饲料平均价格的比值(猪料比价生猪出场价格/饲料平均价格) 。 三、调控目标 国家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价格监测, 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主要目标是促进猪粮比价处于绿色区域(5.518.51) ,防止价格出现大幅波动。 四、预警区域 将猪粮比价 5.51 和 8.51 作为预警点, 低于 5.51 进入防止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区域, 高于 8.51 进入防止价格过度上涨调控区域。具体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 ,猪粮比价在 5.518.51 之间;(二)蓝色区域2(价格轻度上涨或轻度下

4、跌) ,猪粮比价在 8.5191 或5.5151 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上涨或中度下跌) ,猪粮比价在 919.51 或 514.51 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上涨或重度下跌) ,猪粮比价高于 9.51或低于 4.51;(五)其他情况,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国家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 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储备吞吐、进出口调节等措施。 (一) 正常情况。 当猪粮比价处于 5.518.51 之间 (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

5、生产和市场价格信息。中央正常冻猪肉储备规模保持 1 万吨,主要用于应急救灾需要。如预计后期生猪供给可能出现缺口,猪粮比价可能出现过度上涨,可择机适当增加储备规模,以增强后期调控能力。当猪粮比价回归绿色区域后三个月内,由商务部牵头组织将中央冻猪肉储备规模调整至正常水平。商务部要加强监管,确保中央冻猪肉储备数量完整、质量完好。 (二)三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3(1)当猪粮比价高于 8.51 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过中国政府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着手做好启动二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 5.51 时,发展

6、改革委及时通过中国政府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生产,避免出现大的亏损。 (2)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着手做好启动二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三)二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通常为一个月,下同)处于 919.51 之间 (黄色区域) 时, 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商,提出中央冻猪肉储备投放计划,由商务部牵头组织实施。 (2)着手做好启动一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 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 514.51 之间 (黄色区域)时,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商,提出中央冻猪肉储备收储计划,由商务部牵头组织实施。 (2)着手

7、做好启动一级响应机制的准备。 4(四)一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度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高于 9.51(红色区域)时,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商,提出增加中央冻猪肉储备投放计划,由商务部牵头组织实施。 (2)研究采取其他调控措施。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 4.51(红色区域)时,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商,提出增加中央冻猪肉储备收储计划,由商务部牵头组织实施,最高可增加至 25 万吨。如有需要,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同意,继续增加储备规模,具体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 (2)研究采取临时性措施,加强猪肉进口管理,鼓励猪肉及其制品出口,减少当期市场供应。 (3

8、)研究采取其他调控措施。 (五)其他异常情况。 受疫情或自然灾害等影响,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完善生猪信息统计监测制度,健全生猪5市场价格调控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在中国政府网和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提醒养殖户、经营者防范市场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结构。 信息发布分工表 内 容 提供单位 频 率 生猪出场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 周 二元能繁母猪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 周 玉米批发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 周 猪粮比价 国家发展改

9、革委 每 周 猪料比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 周 仔猪价格 农业部 每 周 动态监测点生猪存栏量变化率 农业部 每 月 动态监测点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 农业部 每 月 生猪疫情 农业部 每 月 规模以上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 农业部 每 周 生猪定点屠宰量 农业部 每 月 规模以上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 农业部 每季度 注:以上信息统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授权中国政府网和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发布,并注明信息提供单位。 (二)市场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生猪疫病防控及检疫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

10、)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价格部6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价格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猪肉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等部门组织预案执行,各有关部门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日常工作,并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等部门密切关注预案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当猪粮比价进入预警区域时,及时启动响应机制,调控生猪市场。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国

11、务院提出政策建议。 (三)地方责任。按照国务院要求,各地要切实落实好“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当地生猪市场价格调控机制,完善地方冻猪肉储备制度,组织好调控工作。 (四)经费保障。中央冻猪肉储备相关补贴资金,如冷藏保管费、公正检验费、利息费用、价差亏损等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开展冻猪肉储备相关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冻猪肉储备由承储企业在保质期内自行轮换,其中中央正常冻猪肉7储备规模以内的轮换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出中央正常冻猪肉储备规模以外的轮换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2 年第 9 号公告)同时废止。 (三)以往相关制度条款如有与此预案相抵触,以此预案为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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