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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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F- 20275(06/06) 1 明细表明细表 保单号保单号: 上期保单号上期保单号: 第一指定被保险人第一指定被保险人 项目项目 1. 地址地址 项目项目 2. 责任范围责任范围 A 新污染状况责任范围新污染状况责任范围 a.保险期限保险期限 北京标准时间 保单起保日保单起保日 0:00 保单到期日保单到期日 24:00 b.责任限额责任限额 每一“污染状况” c.责任限额责任限额 所有“污染状况”累计 d.自保自留额自保自留额 每一“污染状况” 本保单项下未提供责任范围本保单项下未提供责任范围 A (项目项目 2.中所有空格保持空白中所有空格保持空白) 项目项目 3. 责任范围责任范

2、围 B 此前存在的污染状况责任范围此前存在的污染状况责任范围 a.保险期限保险期限 北京标准时间 保单起保日保单起保日 0:00 保单到期日保单到期日 24:00 b.责任限额责任限额 每一“污染状况” c.责任限额责任限额 所有“污染状况”累计 d.自保自留额自保自留额 每一“污染状况” 本保单项下未提供责任范围本保单项下未提供责任范围 B (项目项目 3.中所有空格保持空白中所有空格保持空白) 项目项目 4. 责任限额责任限额 保单全部累计 项目项目 5. 保费保费 PF- 20275(06/06) 2 项目项目 6. 保单签发人保单签发人 名称及地址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

3、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项目 7. a. 索赔或污染状况通知索赔或污染状况通知 b. 所有其他通知所有其他通知 通知通知 项目项目 8. 承保地点承保地点 若在此处打勾,则通过批单指定承保地点清单 项目项目 9. 仲裁机构仲裁机构 项目项目 10. 司法管辖司法管辖 保单版本号保单版本号 PF-20275 (06/06) 保单签发时所附批单保单签发时所附批单 批单号批单号 版本号版本号 版本名称版本名称 PF- 20275(06/06) 3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场所污染责任保险 本保单为索赔提出制保单。请仔细阅读本保单。本保单部分条款限制了承保范围,本保

4、单为索赔提出制保单。请仔细阅读本保单。本保单部分条款限制了承保范围, 明确了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指明了权利及义务。法律抗辩费用适用有关责任限额和自明确了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指明了权利及义务。法律抗辩费用适用有关责任限额和自 保自留额的规定,且将从责任限额和自保自留额中扣减。保自留额的规定,且将从责任限额和自保自留额中扣减。 本保单中,“保险人”一词指提供保险之本公司。出现在引号中的其他词语具有特 定含义并规定于本保单第五条-定义部分中。 鉴于被保险人支付保费并在本保单投保书中作出相应陈述, 包括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保险人同意依据本保单的所有条款、定义、条件、除外责任和限制,为列明的“被保险 人

5、”提供以下所列保险。 一、责任范围一、责任范围 新污染状况责任范围 根据明细表的规定,保险人同意就超过“自保自留额”以上部分,赔偿“被保险人” 因在“承保地点”或其地下或源自该地点的“污染状况”导致的“索赔”所致其依法应 承担的赔偿责任、 “补救费用” ,及相关的“法律抗辩费用” 。保险人进行赔偿的前提为该 “索赔”是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或“被保险人”于此期间内首次发现该“污染状 况” ;任何此“索赔”或发现必须于“保险期限”内或适用的“扩展报告期”内书面报告 给保险人。 本部分保险保障仅适用于整体首次发生于保单起保日(见明细表项目 2.a.)之时或 之后的“污染状况” 。 B此前存在的污

6、染状况责任范围 根据明细表的规定,保险人同意就超过“自保自留额”以上部分,赔偿“被保险人” 因在“承保地点”或其地下或源自该地点的“污染状况”导致的“索赔”所致其依法应 承担的赔偿责任、 “补救费用” ,及相关的“法律抗辩费用” 。保险人进行赔偿的前提为该 “索赔”是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或“被保险人”于此期间内首次发现该“污染状 况” ;任何此“索赔”或发现必须于“保险期限”内或适用的“扩展报告期”内书面报告 给保险人。 本部分保险保障仅适用于整体或部分首次发生于保单起保日(见明细表项目 3.a.) 之前的“污染状况” 。 PF- 20275(06/06) 4 二、责任限额和自保自留额二、

7、责任限额和自保自留额 (一)兹同意,保险人赔偿任何承保的“索赔” 、 “补救费用”或“法律抗辩费用” 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以合法货币全额偿付了“自保自留额” 。无论如何,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任何“自保自留额”内的额度。 (二) “自保自留额”适用于由相同的、持续的、重复的或相关的“污染状况”导致 的所有“索赔” 、 “补救费用”及“法律抗辩费用” 。 (三)关于责任范围 A.,基于以下第(四)款及第(七)款,保险人对由相同的、 持续的、重复的或相关的“污染状况”导致的所有“索赔” 、 “补救费用”及“法律抗辩 费用”的赔偿的最高额度为明细表项目 2.b.中所列的限额。 (四)关于责任范围 A.

8、,基于以下第(七)款,明细表项目 2.c.中所列限额应为保 险人在本保单项下对于全部“污染状况”导致的所有“索赔” 、 “补救费用”及“法律抗 辩费用”的累计责任限额。 (五)关于责任范围 B.,基于以下第(六)款及第(七)款,保险人对由相同的、 持续的、重复的或相关的“污染状况”导致的所有“索赔” 、 “补救费用”及“法律抗辩 费用”的赔偿的最高额度为明细表项目 3.b.中所列的限额。 (六)关于责任范围 B.,基于以下第(七)款,明细表中项目 3.c.中所列限额应为 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对于全部“污染状况”导致的所有“索赔” 、 “补救费用”及“法律 抗辩费用”的累计责任限额。 (七)明细表

9、项目 4.中所列限额应为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对于责任范围 A.及 B.承 保的全部“污染状况”导致的所有“索赔” 、 “补救费用”及“法律抗辩费用”的累计责 任限额。 (八)若保险人已就“承保地点”在一个或多个保险期限内签发了索赔提出制场所 污染责任保单,且: 1如某一“污染状况”的发现已根据保单的条款及条件报告给了保险人,则在后 续的场所污染责任保单项下报告给保险人的所有该持续的、重复的或相关的“污染状况” 应被视为已在前述“保险期限”内被发现;且 2对前述“保险期限”内发现的“污染状况” ,包括任何持续的、重复的或相关的 “污染状况”导致的“人身伤害” 、 “财产损失”或“补救费用”的所有“

10、索赔”应被视 为在前述“保险期限”内已被首次提出并报告。 上述约定的前提为自此“污染状况”被发现并报告给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的该 “索赔”被首次提出并报告给保险人以来,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处连续投保获得了持续 的、未中断的场所污染责任保险保障。 PF- 20275(06/06) 5 三、抗辩及和解三、抗辩及和解 (一)保险人有权但无义务对本保险承保的“索赔”为“被保险人”进行抗辩。对 于本保险不承保的“索赔” ,保险人无义务为“被保险人”进行抗辩。一旦责任限额用尽, 则保险人对该“索赔”的抗辩权利和赔偿任何损失的义务即终止。 (二)保险人有权选择法律顾问代表“被保险人”对本保单承保的“索赔

11、”进行调 查、理算及抗辩。保险人应在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选择法律顾问,除非有正 当理由, “被保险人”不得拒绝保险人选择法律顾问。 对于发生在保险人选择法律顾问 之前的“法律抗辩费用”,本保单将不予承保,也不会被计入“自保自留额”中。 (三) “被保险人”有聘请合格的环境顾问对本保单承保的任何“污染状况”进行调 查和/或补救的权利及义务。除非在“紧急响应”情形下, “被保险人”在聘请此顾问之 前必须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在获得同意之前发生的任何费用将不被本保 单承保,也不会被计入“自保自留额”中。 (四) “法律抗辩费用” 会扣减明细表项目 2.,3.及 4.中所列责任限

12、额且应适用“自 保自留额” 。 (五)保险人应将所有和解提议提交给“被保险人” 。若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提出的 超过适用“自保自留额”的和解方案是索赔人可接受的,且该方案不会给“被保险人” 带来额外不合理负担,但“被保险人”拒绝接受该和解提议,则“被保险人”应独立对 该“索赔”进行抗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将不超过若保险人的建议被接受,此“索赔” 本可达成和解的赔偿金额,并应扣除“自保自留额” 。 四、承保地域四、承保地域 本保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及台湾除外)境内的“承保地点” 。 五、定义五、定义 (一) “附加被保险人”指特别批加于本保单作为“附加被保险人”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

13、织(若有) 。该“附加被保险人”仅享有批单中指明的其在本保单项下的权利。 (二) “人身伤害”指任何人遭受的身体损害、疾病、精神痛苦、情绪忧虑、或惊吓, 及由此导致的死亡。 (三) “索赔”指对法律权利的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主张“被保险人”应对本保险承 保的“污染状况”导致的“人身伤害” 、 “财产损失”或“补救费用”承担责任或应履行 义务的“政府行为” 、诉讼或其他法律行为。 (四) “或有运输” 指 “被保险人” 的废料或物质, 由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非 “被保险人” )通过汽车、飞机、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进行超出“承保地点”边界的运输,PF- 20275(06/06) 6 直至此废料

14、或物质被从汽车、飞机、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卸下时终止。 (五) “承保地点”指明细表项目 8.中特别列明的地点,或特别批注于本保单作为 “承保地点”的其他地点。 (六) “紧急响应”指“被保险人”为减轻和/或应对由“污染状况”对人类健康或 环境引起的紧迫的、实质性的威胁而采取的行动及发生的合理“补救费用” 。 (七) “环境赔偿义务”指“被保险人”依据本保单所附承保合同清单批单中所列合 同(若有) ,对于本保险承保的“污染状况”的抗辩、赔偿或承担责任的义务。 (八) “环境法律”指规定了“被保险人”关于“污染状况”的责任的法律。 (九) “扩展报告期”指附加的期限,在此期间内可报告因本保险承保的

15、“污染状况” 引致的在“保险期限”终止后首次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 (十) “外部隔离和涂层系统(EIFS) ”指用于建筑物任何部分或结构的合成的灰泥 或任何其他外部隔离和涂层系统,其包含有: 1 膨胀性聚苯乙烯或其他材料制成的硬的或较硬的隔离板; 2 用于将隔离板附着于基底上的粘合剂或机械紧固件; 3 加强的底涂层;及 4 装备表面组织及色彩的修饰涂层。 (十一) “第一指定被保险人” 指明细表项目 1.中所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 一指定被保险人”是全部保费和“自保自留额”的支付的负责方。除非通过批单另行指 定,仅“第一指定被保险人”可代表所有“被保险人”提出及接收通知

16、(包括取消或不 予续保通知),接收及接受任何批单或对此保单的其他更改,退还保费,转让本保单项下 的利益,以及实施任何适用的“扩展报告期” 。 (十二) “真菌”指任何种类或形态的真菌,包括霉菌或霉病及“真菌”产生或释放 的任何真菌霉素、孢子、气味或副产品。 (十三) “政府行为”指国家、省、市或其他地方政府机构或组织在“环境法律”授 权下采取的行动或认定的责任。 (十四) “被保险人” 指 “第一指定被保险人” 、 “指定被保险人” 或 “附加被保险人” , 及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事的“被保险人”的前任或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或雇 员。 (十五) “法律抗辩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对“索赔”或诉讼进行调查、理算或抗 辩中产生的合理的法律成本、花费及费用,包括专家费用。 (十六) “指定被保险人”指特别批注于本保单下作为“指定被保险人”的自然人、PF- 20275(06/06) 7 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有) 。除非批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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