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后热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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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企业安全注册评审办法 1 总则与适用范围 1.1 总则 为了规范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 加强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管理, 保证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质量,根据法规、标准和承压设备行业的需要制订本办法。 企业按自愿原则申请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安全注册。 1.2 适用范围 a) 专业从事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的企业; b) 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制造(安装)许可证的企业。 1.3 安全注册级别 1.3.1 级别划分 (1)I 级(管道级) :压力管道及管件 I A 级:主管壁厚25mm 的焊后热处理; I B 级:主管壁厚25mm 的焊后热处理。 (2)II 级(容器级) :容器(长

2、度与外径比5) 、球罐; (3)III 级(塔器级) :塔器、容器(长度与外径比5) III A 级:塔器级设备立置焊后热处理; III B 级:塔器级设备卧置焊后热处理。 (4)各级别又划分为炉内焊后热处理(代号:N)与炉外焊后热处理(代号:W) 1.3.2 评审合格级别的应用范围 (1)炉外焊后热处理级别应用范围见下表: 评审合格级别 适用于产品级别 I 级(管道级) WIA WIA WIB WIA、WIB II 级(容器级) WII WII III 级(塔器级) WIIIA WIIIA、WII WIIIB WIIIB、WIIIA、WII (2)炉内焊后热处理级别应用范围见下表: 评审合格

3、级别 适用于产品级别 I 级(管道级) NI NI II 级(容器级) NII NII III 级(塔器级) NIIIA NIIIA、NII NIIIB NIIIB、NIIIA、NII 2 1.3.3 定级或升级 申请定级或升级的企业,评审小组需对一台(批)见证件进行评审。 2 工作程序 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企业安全注册评审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驻地评审、现场评审、批准和发证。 2.1 申请 2.1.1 申请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企业安全注册评审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 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已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b)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4、。 c) 具有相应的焊后热处理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 d) 具备进行焊后热处理所需的加热设施、 辅助装备、 检、 测温度系统和自动记录与调控系统。 e) 具有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以及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f) 具有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业绩及相应的档案资料。 g) 具有相应的规模和场地(所) 。 2.1.2 凡符合 2.1.1 规定的“申请单位” 根据本 “办法” 向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 )提交申请书。 2.2 受理 2.2.1 “锅容标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初审。根据初审情况,做出是否受理的批复。 2.2.2 受理批复下达后, “申请单位”必须

5、完成自查,并向“锅容标委”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企业概况介绍; b) 企业资源条件情况; c) 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d) 有关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e) 近 5 年内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业绩; f) 存在问题及其改进措施。 2.2.3 “锅容标委”收到自查报告之日起 2 个月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由于“申请单位”的原因,在 1 年内不能完成评审,受理批复自行失效。 2.3 评审 2.3.1 确认分为两个阶段,首先进行驻地评审,而后进行现场评审。 2.3.2 驻地评审 2.3.2.1 驻地评审在“申请单位”所在地进行。 2.3.2.2 主要内容

6、: a) 自查报告; b) 资质文件; c) 人员及机构; 3 d) 加热设施、辅助装备、检、测温度系统和自动记录与调控系统; e) 技术文件、工艺文件、法规、标准及球形压力容器焊后热处理归档资料; f) 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g) 近五年内现场焊后热处理实施情况; h) 用户意见反馈及处理。 注: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归档资料的抽查按近 5 年以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1 台(批)抽取,一批压力管道不少于 100 个焊接接头,其中三通(或带支管) 、带管座(或法兰)各不少于 1/5。 2.3.3 现场评审 2.3.3.1 现场评审是对“申请单位”现场实施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进行评审。 2.3.

7、3.2 主要内容 a) 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工艺规程; b) 加热设施实际操作及运转; c) 热电偶及其布置、保暖层铺设、加热设施、辅助装备、检测温度系统及自动记录与调控系统; d) 升温、保温、降温等各阶段测温及自动调控; e) 焊后热处理时各测温点温度过程记录; f) 安全、劳动防护措施。 2.3.4 评审时间:驻地评审为 23 天,现场评审按实际进度决定。 2.4 评审结论 2.4.1 评审组根据驻地评审和现场评审的情况, 分别做出阶段评审结果, 而后形成最终评审结论。 2.4.2 阶段评审结果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最终评审结论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a) 符合条件

8、1) 资源条件基本满足附录 A 的规定。 2) 质量保证体系基本满足附录 B 的规定,运转基本正常。 3) 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的结果符合工艺文件规定。 b) 需要整改 1) 资源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着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一般性问题。 2) 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结果符合工艺文件规定。 c) 不符合条件(如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不符合条件) 1) 资源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着短期内难以整改的严重问题。 2) 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的结果不符合工艺文件的规定。 2.4.3 阶段评审结果和最终评审结论的形成 2.4.3.1 当驻地评审结果和现场评审结果均为“符合条件”时,最终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 。

9、2.4.3.2 当驻地评审结果为“不符合条件”时,不再进行现场评审,最终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 2.4.3.3 当现场评审结果为“不符合条件”时,最终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 2.4.3.4 当驻地评审结果或现场评审结果为“需要整改”时, “申请单位”必须在 6 个月内完成整改, 并向评审组提交整改报告。 评审组经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后, 按照上述条款形成最终评审结论。 4 2.4.3.5 最终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的,1 年之内不再受理该“申请单位”提出的评审申请。 2.5 批准和发证 2.5.1 评审组将最终评审结论及相关文件一式两份上报“锅容标委”审批。 2.5.2 “锅容标委

10、”对评审组上报的最终评审结论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批。对确认合格的“申请单位”在 15 天内颁发“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企业安全注册证书” (以下简称“安全注册证书” ) 。 3 换证 3.1 换证申请 3.1.1 “安全注册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3.1.2 “安全注册证书”持有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向“锅容标委”提出更换“安全注册证书”的申请书。 “锅容标委”根据初审情况,做出是否受理的批复。如予以受理,将安排评审组在 2 个月内进行换证评审。 3.2 换证基本要求 3.2.1 换证“申请单位”接到受理批复后,必须完成自查,并向“锅容标委”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11、) 企业资源条件变化情况; b) 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c) 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工作总结,对质量问题的分析及解决措施; d) 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3.2.2 对在 5 年内发生过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重大质量问题的换证“申请单位” ,应在申请书中予以说明,并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及避免以后发生的措施,否则不予换证。 3.2.3 换证“申请单位”在 5 年内,至少应进行 5 次(批)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原则上每年至少有 1 次。少于 5 次的,不予受理。 3.3 换证评审 3.3.1 评审组进行驻地评审,主要确认资源条件变化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状况,以及承压设备焊后热

12、处理档案。 3.3.2 当驻地评审发现资源条件有重大变化,焊后热处理有重大质量事故,质量保证体系有重大变更时,还需增加现场评审。 3.4 换证批准 3.4.1 评审组根据驻地评审(必要时增加现场评审)结果,做出最终评审结论后,将最终评审结论及相关文件一式两份上报“锅容标委”审批。 3.4.2 “锅容标委”对评审组上报的最终评审结论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第 2 章有关规定办理换证审批手续,在 15 天内换发”安全注册证书” 。 3.5 延期申请 持证企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安全注册证书”的使用期限,必须在”安全注册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内向“锅容标委”提出

13、申请。持证企业在取得“锅容标委”的书面同意后,应同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12 个月。 4 监督管理 5 4.1 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考查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状况,抽查工作将由“锅容标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4.1.1 抽查 根据行业质量状况和用户反馈意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随时进行确认。 4.1.2 在”安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一般不得少于一次抽查。 4.2 “安全注册证书”的监督管理 4.2.1 暂停 持证企业因抽查评审后,发现存在不合格而需进行整改时,在整改期间

14、其”安全注册证书”暂停使用,整改期一般为 36 个月,企业应在整改期后向“锅容标委”提出整改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允许其继续使用”安全注册证书” 。 4.2.2 注销 持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注销其”安全注册证书” ,并予以公布; a) 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者; b) 经监督检查,资源条件有重大缺失,质量保证体系有重大失控,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者; c) 将”安全注册证书”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者; d) 企业经营方向改变,不能承接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 e) 评审、监督检查或抽查时弄虚作假者。 4.3 评审的监督管理 4.3.1 评审组成员应严格遵守纪律,对“申请单位”的技术保密

15、,并对审查意见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申请单位”提出不正当要求,自觉维护“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4.3.2 评审组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确认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 4.3.3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管理委员会对评审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能, “申请单位”有权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 5 异议申诉 “申请单位”对确认结果和最终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向“锅容标委”提出申诉。 6 附录 A 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企业安全注册必备条件 1 基本条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2) 办公场所、组织机构; (3) 维护保养车间; (4) 承压设备焊后热处

16、理工程档案库; (5) 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的业绩(不少于 5 台(批) ) 。 2 设备装置 (1) 自备加热设备及装置(可自动调控,申请炉外焊后热处理 I 级资质企业至少备有 30 套装置) 。 (2) 温度测量校准装置、温度记录装置(含无纸记录仪,可自动记录) 。 3 人员资格 3.1 资格人员 (1) 焊后热处理质量保证工程师及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齐备(不得在外单位兼职,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经评审组考核备案) ; (2) 加热设备操作责任人(不得在外单位兼职,并经评审组考核备案) ; (3) 测温系统责任人(经现场热电偶布置及确认试验) (4) 电容储能热电偶焊接人员(经现场实物考核) ; (5) 温度测量仪表(含热电偶)校准工(已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 ; 3.2 考核要求 3.2.1 笔试内容 (1)标准: GB/T 305832014承压设备焊后热处理规程 DL/T 8192010火力发电厂焊接热处理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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