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知识点精讲第五章汇总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44587451 上传时间:2018-06-14 格式:PDF 页数:23 大小:365.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3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知识点精讲第五章汇总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2013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知识点精讲第五章汇总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2013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知识点精讲第五章汇总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2013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知识点精讲第五章汇总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2013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知识点精讲第五章汇总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3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知识点精讲第五章汇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3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知识点精讲第五章汇总(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资料: http:/ 课程咨询 QQ:800023310(企业 QQ) 2013 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知识点精讲第五章汇总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知识点精讲第五章汇总 第一节 刑法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以国家的名义 制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刑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 犯罪 一、犯罪 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 *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 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依 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 概念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的构成 提示: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方面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 果的因果、行为对象、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07 提示: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属于必不可 少的,犯罪对象、

3、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等属于选择要件,不是每个犯罪都需要。 例题:属于任何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要件的是( )。 A.犯罪目的 B.犯罪对象 C.危害行为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资料: http:/ 课程咨询 QQ:800023310(企业 QQ) D.犯罪时间 答案:C 解析:(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又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的因果关系、犯罪对象、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包括犯罪故 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 件,属于必不可少的,犯罪对象、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等属于选择要件,不是每个犯罪 都需要;(2)在犯罪

4、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是必备要件,犯罪目的则属于选择要 件,只有部分犯罪要求有犯罪目的。因此,本题四个选项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必备要件, 属于任何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要件。 3、犯罪主体要件包括自然人和单位。05 06 (1)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 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

5、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6)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的刑 事责责任。 4、犯罪主观要件 07 犯罪主观要件包括犯罪的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 提示: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是必备要件,犯罪目的则属于选择要 件,只有部分犯罪要求有犯罪目的。 例题:警察甲与警察乙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枪向乙瞄准、开枪,同时戏称“我一枪 打

6、死你”,不料枪中有子弹,乙被当场打死。甲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 B.故意犯罪 C.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D.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答案:D 解析:(1)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2)一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资料: http:/ 课程咨询 QQ:800023310(企业 QQ) 般认为,区别故意与过失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主观上对危 害结果有认识,并且意志上是一种希望或者放任

7、心态的,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有 认识,但意志上过于自信地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而构成犯罪的,是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主 观上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会发生以致危害结果发生而构成犯罪的,是疏忽 大意过失犯罪。本题中,警察甲主观上不希望打死警察乙,从意志因素上看,甲对乙的死 亡结果是不希望的,只是由于甲的疏忽大意,没有检查执勤枪中是否有子弹,结果导致了 乙的死亡。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有认识能力而因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其主观上是一种疏忽 大意的心态,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例题 1: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

8、逃跑。甲发 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 40 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C 解析:本案陈某是财产性犯罪。在这种犯罪中,虽然抢劫罪已经既遂,但行为人尚未 完全离开现场,被害人完全来得及挽回损失,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 防卫。所以甲在陈某逃走时驾车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例题 2:甲为了躲避持刀歹徒乙的追赶,踹开一住户大门入内躲避,将户主撞倒致其 轻伤。甲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 B.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C.正当防卫 D.紧急避险 答案:D

9、四、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停止形态 1、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 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03 07 例题 1:甲因私仇蓄意杀害乙。某天,在乙回家途中甲向其开枪射击,但未击中。这 时枪里尚有子弹,但甲怕罪行暴露受到惩罚,遂放弃开枪射击。甲的行为属于( )。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资料: h

10、ttp:/ 课程咨询 QQ:800023310(企业 QQ)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一般违法行为 D.意为事件 答案:B 例题 2:赵某持刀闯入女友王某的家中,声称要剁掉王某一只手,以教训她的不忠行 为,面对王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王某的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 ( )。 A、应当不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答案:D 五、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 2 人(包括单位犯罪主体)2 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 三个条件:07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犯罪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11、2、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3、具有共同故意。 解释: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1)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和一个未达到刑事年龄的人,或者一个精神健全有行事责 任能力的人和一个由于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2)共同过失犯 罪;(3)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4)同时犯,即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 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5)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6)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2、。 (1)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 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上述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罚。 3、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资料: http:/ 课程咨询 QQ:800023310(企业 QQ) 4、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13、,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六、罪数形态 1、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是指虽只有一个行为,但这一行为具有特殊性,容易被误以为是数罪,但 从犯罪构成来看,应当定一罪的犯罪。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 重犯。 提示:对于连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表明对连续犯应以一罪 论处。 2、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为数罪,刑法明文规定为一罪的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形:惯犯、 结合犯。 3、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是指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本应当定为数罪,但在科刑上作为一罪处 理。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第三节 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14、刑罚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的人或者单位所适用的国家强制措 施。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一)、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 1、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3 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 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1 年。被判处拘役的犯 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20 年。 4、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的适用有两种情况:(1)立即执行;(2) 缓期两年执行。 提示:死刑的限制适用:

15、(1)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减为 无期徒刑。(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以后,减为 15 年 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缩短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3)在死刑缓期 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解释:犯罪时不满 18 岁的人和审判时(从立案侦查时起)的孕妇不能适用死刑。 例题: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 错误的?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资料: http:/ 课程咨询 QQ:800023310(企业 QQ) 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

16、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答案:C (二)、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 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 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提示: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被选举为村委会主任,不能担 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从事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