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汽车法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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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外汽车法规概况国内外汽车法规概况 1、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法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法规 二次大战后,联合国为扶持欧洲经济恢复,进行欧洲经济的调查 研究,向有关各国政府和联合国专门机构提出建议,于 1947 年 3 月 正式成立了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简称 ECE) ,作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设的五个地区性经济委员会 之一。 五十年代,欧洲一些国家就对机动车排放、灯光、制动等方面制 定了一些技术法规,但各国规定的检查方法、效果的评定及限值要求 不尽相同。 法规的不统一妨碍了欧洲各国间的自由贸易和国际间的运 输。在国际贸易中

2、 道路车辆及其部件、装备的进出口贸易占有重要 的地位。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为了开辟市场、促进工业增长 和国际贸易,于 1958 年签订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和 部件互相承认批准的协定书” 。据此,缔约国之间开始制定一套统一 的机动车法规(ECE 法规) ,对需要认证的机动车及其部件,采用这 套法规进行认证, 并对各国的认证互相承认。 ECE 法规由联合国欧洲 经济委员会下辖的道路运输委员会车辆结构专家组(WP29)具体负 责起草。该专家组下设噪声、乘员保护装置、制动和底盘、污染和能 源、车辆状况、灯光技术、客车及一般安全等小组。任何一个缔约国 都可以提出制(修)订草案,任何一个

3、缔约国都可以宣布采用或停止 采用某一 ECE 法规。因此,ECE 法规在缔约国内是自愿采用的,各 国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可全部或部分采用,也可不采用,灵活性 比较大。尽管如此,由于 ECE 法规所具有的极大的国际性,各有关 国家不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只要条件具备,都尽可能采用,以 促进国际间技术交流和自由贸易。 ECE 汽车法规自从 1958 年制定以来,经不断修改和补充,至今 已形成 89 项之多的完善体系,对机动车及其部件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等方面提出了统一要求。 2、欧洲经济共同体汽车法规、欧洲经济共同体汽车法规 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4、,简称 EEC) 是由西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组成的一个政治和经济集团,又称“西欧 共同市场”或“欧洲共同市场” 。欧共体是于 1957 年 3 月由法国、原 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六国在罗马签订欧洲经济 共同体条约(亦称罗马条约) 之后, 于 1958 年 1 月正式成立的。 1973 年 1 月,英国、爱尔兰、丹麦正式加入,后来希腊、西班牙、葡萄牙 也参加了该组织,致使目前欧共体共有 12 个成员国。欧共体 12 国同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是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缔约国。 欧共体理事会鉴于在各成员国内, 用以货物运输的汽车以及乘客

5、车辆的法定技术要求存在差异,阻碍了欧共体的贸易,为消除其差异 和贸易障碍,同时也为保护本地区的利益,欧共体理事会于 1970 年 2 月发布指令: “各成员国关于汽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协议” ,并于 1977、1978、1980、1987 年多次修订了该协议。在此协议的基础上 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汽车安全、 环境保护及车辆部件的性能要求等强制 执行的 EEC 指令,并以 EEC 指令为依据开展汽车产品认证工作。 EEC 指令自 1970 年制定以来,随着其协议的修改而不断补充和 完善。目前共 100 多项 260 多个指令,技术要求涉及灯光与视野、制 动、转向、乘员保护、车辆结构、车身安全件与安全

6、玻璃、排放与噪 声,以及油耗等。 EEC 指令一经发布生效,在欧共体成员国内强制实施,并优先 于本国法规。凡经过 EEC 认证的汽车(包括摩托车)产品,各成员 国不得以其结构或性能为理由禁止销售和使用。 进入欧共体市场的汽 车产品必须符合 EEC 指令的要求,否则不得进口。进入欧共体各国 的外国 (欧共体 12 国以外的国家) 汽车产品, 除了符合 EEC 要求外, 还应符合进口国的国内法规。 欧共体汽车法规(EEC 指令)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法规(ECE 法规)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从法规内容而言,EEC 指令和 ECE 法 规许多项目的技术要求是相同的或是等效的,或者是基本相同的。如 汽车排

7、放污染物和噪声控制、制动、安全约束系统、除霜除雾与刮水 洗涤以及车门锁与铰链,还有后视镜等。EEC 指令与 ECE 法规的根 本区别在于 EEC 指令在欧共体内是强制性的,而 ECE 法规在所有缔 约国内均是自愿性的,由于欧共体各国同是 ECE 缔约国,因此 ECE 法规对欧共体各国来说也是自愿性的。 为加快欧共体一体化的进程,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在 1985 年 5 月 通过了一个关于指令的新概念:欧共体指令只限定法律规定的框架, 指令内容在涉及安全、工业安全、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消费者保护 等方面技术要求时写入基本要求,细节将由协调标准来规定。协调标 准委托欧洲标准化组织(CEN)和欧洲电工委

8、员会(CENELEC)的 技术专家们协商制定。CEN/CENELEC 根据部长理事会的授权,力图 圆满完成欧洲协调标准的制定工作, 到1992年已发布3000多项标准。 CEN/CENELEC 现有 18 个成员国(欧共体 12 国加欧洲自由贸易区 6 国, 欧洲自由贸易区 6 国指奥地利、 冰岛、 挪威、 芬兰、 瑞典和瑞士) , 欧洲标准采取多数票表决通过的形式进行, 这种方式促进了欧洲标准 的制定速度。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3、美国机动车法规、美国机动车法规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均有立法权。因此,美国机动车法规有 联邦政府制定的联邦法规,也

9、有各州政府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的州法 规。所有美国联邦法规均载入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 CFR) ,它是由联邦政府各部门颁布的综合性长期 使用的法典,按照政治、经济、工农业、贸易等各方面,分为 50 个 卷次,共 140 册,每卷根据发布的部门分为不同的篇章,每篇章再根 据法规的特定内容分为不同的部分。与进口业务有关的法规很多,其 中与机动车有关的法规编在第 40 卷(环境保护)和第 49 卷(运输) 。 美国还通过联邦法规指南预告法规草案和通过的新法规,以及一 切有关法规的重大新闻。 美国联邦机动车法规主要包括机动车安全法 规、环境保护法规和燃料

10、经济性法规等三大方面。 制定美国机动车法规的有关法律依据: 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National Traffic and Motor Vehicle Safety Act) (安全法) ,制定于 1966 年。这项法令起源于 1935 年颁 布的机动运载车法Motor Carrier Act of 1935(Statuta Large Part 1) , 它以减少汽车事故和减轻人员伤亡为目的, 着眼于从安全方面对车辆 及零部件设计、制造和管理,是制定机动车安全标准及安全法规的依 据。 大气清洁法大气清洁法(Clean Air Act) ,起初制定于 1968 年。基于

11、公害问 题日趋严重, 根据上院议员马斯基提案制定了更严厉的大气污染防治 法1970 年大气清洁法 (Clean Air Act of 1970)也称马斯基 (Muskie) 法 ,这项法令是制定机动车环境保护法规的依据。 机动车情报及成本节约法机动车情报及成本节约法(Motor Vehicle Information and Cost Savings Act) (成本节约法) ,制定于 1972 年。这项法令对所有机动 车制造者来说,是共同感到恐惧的法律。主要是在机动车制造者中, 对安全的或是难以接受的赔偿费用等, 使之用以促进机动车的设计与 生产方面的竞争,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它是制定

12、有关各项管 理规章和安全法规及油耗法规的依据。 公路安全法公路安全法(Highway Safety Act) 。这项法令与上述“安全法” 于 1966 年制定。该项法令规定了诸如调查研究和如何控制除机动车 以外足以影响交通安全的各种因素,以确保公路上的安全。实际上, 依据此项法令所颁布的各项法规和规章, 对机动车制造者并无直接关 系,只是对机动车使用者或被取缔的一方有关。 1)安全法规 以安全法、成本节约法为依据而起草和定案的各项法规、规则、 标准及命令等,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运行。任何规章都必须遵照这 项规则。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美国机动车法规

13、可由主管部门、议会或一般公众提出。从法规提 案的形成到法规草案的调查和征求各方意见, 从审议法规草案到法规 草案的发表, 再审议再发表, 需要经过多次反复, 直至各方协调一致, 议会上下两院批准,法规方才正式生效。 (1)联邦机动车安全法规 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及有关安全法规和规章由美国联邦运输部 国 家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局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DOT(NHTSA) 组织制定。该管理局是美国的车辆 安全行政中心。 NHTSA 制定的法规及有关规章汇编于 Code of Regulations 49 Tran

14、sportation(49 CFR)500 系列部分。 特别要说明的是第 571 部分,它分为两个分部。A 分部是总则, 规定了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 简称 FMVSS)中所采用的定义、使用说明、参考文献、适用、生效 期和可区分性等。B 部分是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的内容部分。由于制 定后环境的变化、安全对策的技术进步等原因,FMVSS 安全标准, 从最初只有 20 项左右的规定内容,到目前已强化为 50 项标准,其中 100 系列(100126)标准为涉及防止事故发生的特性主动安全性 方面;200 系列(201222)标

15、准为涉及车辆一旦发生事故或碰撞时, 减轻伤害程度的特性被动安全方面;300 系列标准为事故发生后减 轻伤害的特性方面。 (2)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规 这方面法规由美国运输部联邦公路管理局(Federal Highway Administration,DOT)依据机动运载车安全法组织制定,主要规定了 运载车辆的安全要求、运载安全与保养,以及有关安全规划等近 20 个部分的法规项,是针对运输公司制定的,适用于在用商用运载车。 2)联邦机动车环境保护法规 联邦机动车环境保护法规,即 EPA 法规,其包括汽车和摩托车 排放、噪声法规。这些法规系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

16、ction Agency,US)根据大气清洁法制定的。 EPA 法规汇编于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40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40 CFR) 中, 其核心部分的技术内容主要在40 CFR 82、 85、86、202、205 部分,以及 49 CFR 325、590 部分。 3)联邦机动车燃料经济性法规 这方面法规主药由美国运输部根据成本节约法组织制定。 有关法 规规定了机动车燃料经济性标准限值及其试验程序, 以及有关管理规 章等,共有 7 个部分。 4)美国机动车法规与有关标准的关系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美国机动车法规与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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