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条例(199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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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页码:1http:/甘肃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条例(1997修正)甘肃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条例(1997修正)【颁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1997-07-30【实施时间】1993-09-29【时 效 性】有效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第二条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和本条例,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国家监察。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

2、人单位)和与之 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第五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企业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劳动安全卫生 标准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 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当前页码:2http:/(三)监督检查企业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四)督促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 培训(或者委托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五)监督企业劳动安

3、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和职工劳动防护用 品、保健食品的发放;(六)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实行重点监察;(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审定批复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 告;实行职工因工伤亡认证;(八)参加劳动安全卫生科技成果、产品的鉴定;(九)对事故隐患严重或者劳动条件恶劣又不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的企业、违 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企业,发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第六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兼职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调动、奖惩,应事先征得发证机关 的同意。调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岗位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监察证件和标志。第七条劳动安全卫生

4、监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三)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 正;当前页码:3http:/(四)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的企业应要求其整改,并向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五)参加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六)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勤政廉政,严格保守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公务 活动中接触到的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第八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有权参 加企业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

5、关人员了解情况。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在 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统一标志,并出示监察证件。第九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视情 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综合管理生产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理生产、经营的同时,必 须管理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实际问题 ,支持、指导企业搞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第十一条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劳动安全卫 生标准,坚持“安全第一

6、,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第十二条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责任:(一)编制生产计划必须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保证劳动安全卫 生技术措施经费,改善劳动条件;(二)企业的生产设备、作业场所、各种设施及危险物品的贮存、运输、使 用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设备的安全防护、防尘、防毒、防火当前页码:4http:/、防爆装置必须保证齐全、完好、有效;(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四)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建档、重点管理、定期检 验;(五)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六)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新工人要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 育;对调换新工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工人,要进 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七)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不得滥用加班加点的 办法完成正常的生产任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的人数和时间,并按规定付给报酬;(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 特别繁种或者有害生理机能的工作;(九)严禁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劳动。不得安排不满 周岁的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和从事繁种体力劳动以及职业危害严重的作业

8、;(十)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必须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办理 ,不得隐瞒、虚报和故意拖延不报。第十三条企业生产过程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企业工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持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 督;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抵制、检举和控告。当前页码:5http:/第十四条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如实反映情 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阻挠监察员进入作业现场了解情况、索取材料。企业有权拒绝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监察 名义进行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对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作出下列成绩之一的

9、单位或者个人,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完整的劳动 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长期坚持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二)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 ,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对改善劳动条件作出重 大贡献的;(三)采取有效措施,对防止伤亡事故、职业病、职业中毒、抢救事故有功 ,避免或者减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四)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操作,同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行 为作斗争,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方面有突出事迹的。第十六条违反劳动安全卫

10、生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 动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法人代表和责任者处以处罚:(一)接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未 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而进行施工的、竣工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而投产 使用的;当前页码:6http:/(三)生产、加工有毒有害物质没有相应的防护设施,或者将有毒有害物质 的生产、加工转嫁给没有有效防护设施的企业或者个人的;(四)发生因工死亡、重伤、急性中毒等事故的;(五)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而上岗作 业的;(六)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的

11、;(七)无视职工拒绝执行违章指挥的正当理由,强行责令违章作业的;(八)其他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七条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部分或者全部停产整顿:(一)作业环境恶劣,事故隐患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又不积极 采取措施治理的;(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没有按照规定同时配备职业 安全卫生设施即投产使用的。第十八条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造、安装、使用、销售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

12、和个人,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处以罚款。第十九条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本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当前页码:7http:/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具体办法由 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 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 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安全卫 生监察,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工业卫生工作,对企业预防性劳动卫生与职业病 防治工作实行国家卫生监察。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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