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条款范本 -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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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中银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银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 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凡年满 3 周岁(含)至 65 周岁(含)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 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为本人或他人投保本保险。投保人为他 人投保的,必须对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并征得被保险人的同

2、意(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 的,不受此限)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后,也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 本保险。 第四条第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一、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 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 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

3、责任。投保人变更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二、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受益人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2 除另有约定外

4、,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要变更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保险责任险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本保险的本保险的可选保障为“一、可选保障为“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投保人” ,投保人 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中的一项或两项两项进行投保进行投保。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保险人根据投保人 选择的投保项目按下列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选择的投保项目按下列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一、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

5、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 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 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二、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 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附表

6、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 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或两项以上 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 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保 险人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 致残疾

7、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也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三、投保人同时选择“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投保人同时选择“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和”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两项保障内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两项保障内容 的,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

8、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 保险金。保险金。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六条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四、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9、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五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六、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 七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八、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九九、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十十、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十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 间;间; 十二十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十三十三、恐怖袭击;、恐怖袭击; 十四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

11、叛乱; 十五十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和保险费 第七条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及费率调整系数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 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八条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上载明

12、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第九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第十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提出书面批改申请的,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应及时在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

13、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4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 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14、,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 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 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15、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给付保保 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

16、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金责任,但应当但应当退还退还保保险险费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 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 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应补交保 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 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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