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44576975 上传时间:2018-06-14 格式:PDF 页数:37 大小:209.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3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五月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2、- 25 十一、基金托管人报告 - 27 十二、基金费用 - 27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8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9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9 十六、禁止行为 - 31 十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3 十八、违约责任 - 34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 35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 36 二十一、其他事项 - 36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 36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

3、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4、;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4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深圳发展银行)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01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310543.4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和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

6、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7、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8、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9、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 债券、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

1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11、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合同/协议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