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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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 印制十堰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签约使用文本,在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该进一步咨询,达成一致意见。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含经济适用房)。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3、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

2、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4、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十 堰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机构: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地所(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买受人: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姓名: 国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邮政编码:联系

3、电话: 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卖商品、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地 址: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月 日止。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 规划用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途为 , 土地使用年限 年 月 日至 年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该项目有关批文如下:1、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机关: 编号: 2、建设工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 编号为: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 编号为: 堰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4、为 已取得 核发的十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座】【单元】【层】 号房,房屋代码为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 层。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层高为 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该商品房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房达成如下协议: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 设计、防火、给排水、 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六条 付款方式与处理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

5、收取该商品房价款以外的费用。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佰 拾 万 仟 佰拾 元整。仟 佰 拾 元整。 元,总金额( ) 仟 佰 拾 万 2.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每平方米百 拾 元整。元,总金额( ) 仟 ¥ 佰 拾 万 千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1.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币 ) 每平方米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3. 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仟4、。第五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1、公共绿地率 %,道路面积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 平方米;2、停车场 平

6、方米;3、会所面积 平方米;。其他: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1、分期付款4、其他方式。3、付款方式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按累计应付款的 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3 (该比率应不少于第(1)项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 3 的违约金,合买受人如未按本

7、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2)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同继续履行;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 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 【 套内建筑面积 】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1.双方自行约定: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 含3% )的,据实结

8、算房价款;(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红定套内建筑登记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1)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式 =X1

9、00%式进行处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4)(3)(2);因设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受人使用。第九条 交房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1、该商品房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该商品房已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妥综合验收手续并取得十堰市商品房销售备案证。出卖人与买卖人关开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1、供水: 2、供电: 3、燃气: 4、排水: 5、绿化: 6、其他: 10、9、8、7、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

10、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 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续履行;(2) 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

11、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 需延期交付使用的, 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2、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战争、 军事、 地震、 雨雪等恶劣天气及政府统一检查和要求造成的工期延长等不可预测或规避的情况。3

12、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 卖 人 原因, 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 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 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卖人另行签订

13、补充协议。为准。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1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办理房产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180提供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12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2、3、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2.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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