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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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 安全管理人员实务下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五、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七、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十二、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十三、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十五、特种设备安全法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十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2、管理办法十八、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年 月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根据 年 月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

3、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

4、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

5、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

6、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

7、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8、(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9、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

1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

11、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

12、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

13、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

14、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

15、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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